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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15 16:59:39

⑴ 住宅设计规范的规范

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⑵ 国家规定住宅楼的标准层高是多少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层高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版)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权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以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层高为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⑶ 请问,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十二层以上住宅必须安装一台可容纳担架车的电梯,应该选哪家公司的电梯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中没有看到关于十二层以上必须安装可容纳担架车的要求 如果必须安装 那么电梯井道要扩大 轿厢及曳引机估计也有很大变化

先不管这个公司的产品 我的意思是你明确了没有关于这个规范的问题 希望你提问时也有理有据!
如果你是开发商 你可以多咨询几家电梯厂家 让对方多做些方案给你作为参考

⑷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6什么时候执行

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征求意见的函确实由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于2016年2月1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 27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的《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但现仍然是“在编标准“之列。
标准类别: 工程国标
标准编号: GB50096-2011
标准名称: 住宅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日期: 2011-07-26
被替标准号 : GB50096-1999(2003年版)
施行日期: 2012-08-01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林建平 赵冠谦 薛 峰 王 贺 曾 捷 孙敏生 林 莉 陈华宁 刘燕辉 仲继寿 李耀培 朱昌廉 张菲菲 叶茂煦 李桂文 周湘华 赵文凯 李正春 王连顺 胡荣国 李逢元
文 彪 朱显泽 曾 雁 张 磊 焦 燕 张广宇 满孝新 龙 灏 钟开健 张 播 桑 椹

⑸ 国家规定标准住宅楼的楼层高度是多少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标准住宅楼的楼层高度有如下规定:

【层高和室内净高】

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选房时,位置、环境是关键。

位置优先。选房子要多考虑周边环境,尽可能远离闹市、商业区,最好选择不临街的住宅楼;同时,还要注意绿化是否达标,因为绿化好、有水池的小区,空气质量相对更高。此外,交通是否便利,周边教育、市政基础设施是否配套也要考虑在内。

层高达标。彭应登建议,单个层楼高度最好不低于2.6米,以保障充足的空气流通容量。

光照充足。光照充足不仅会给人带来好心情,还利于杀菌,帮助人们补充维生素D。因此,建议大家选择阳面、采光通透的户型。

满足需求。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林婧怡表示,如果家中有老人或行动不便者,最好选择有电梯的住宅楼,以便出行。

⑹ 住宅设计规范不规范属于什么部门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⑺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⑻ 谁能全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文件,谢谢!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96-2011的具体内容,见才考资料

⑼ 住宅设计规范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住宅设计规范》是201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都是由国家部委发布的,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如果出现冲突,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建筑规范: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

⑽ 普通住户楼房的层高多少

普通住户楼房的层高宜为2.80米。
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层高必须为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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