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规划什么时候实施
有城市规划,就应该有实施时间!十三五期间?十四五?2030年前?
㈡ 中国第一部城乡规划法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哪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㈤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需要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法以前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城市规划法90年实施那时候已经有要求了 再往前没研究
㈥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规定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内垃圾收集、畜容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㈦ 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意义
意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㈧ 城市规划实施步骤
建议您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面对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1、建设项目的选址:
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2、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其他需要的条件
3、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已有选址意向的,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规划部门应当明确编制和审查要求;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程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
4、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必要时应当现场踏勘,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围、面积和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和面积等。
5、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和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受让者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㈨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
你好,朋友,具体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分别对待的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对于划拨用地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经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各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2提供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等以供建设单位调整、修改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没计方案。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对于出让地块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提供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根据经核验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附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提供规划条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要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也应提出规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当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当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及有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规划审核提出规划审核结论。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规划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有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具备相关文件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 1申请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划拨、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见226、227页图10—1、图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