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9-01-23 11: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闽政办〔2009〕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❷ 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行政执法执能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行业战略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三)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对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参与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五)负责编制市区内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乡规划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报批。
(六)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和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❸ 城乡规划法中的监督检查与监督有什么区别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❹ 规划局说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四十条,我不明白是不是违反
先去土地局咨询你家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然后去规划局咨询,看能不能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都不行,只有拆除了或者会受到罚款。
❺ 行政执法说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你没有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私自盖房肯定会罚款。你不叫罚款城管局给你强拆了。
你违规建房肯定办不了房产证。
❻ 急急,城管队说我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以上是该法律的具体规定,城管说你违反此条规定,很牵强。你问他们,责令你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认为,此事应该有物业公司和房管局管,城管有越俎代庖之嫌。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❼ 请问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主要做哪些工作
五、法规监来察处(信访处)自
1、负责《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
2、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全市规划系统的执法检查;
3、负责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监察工作,牵头办理相关的规划行政处罚,参与规划综合执法;
4、承办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全市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6、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制订及审核、把关;
7、负责本局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信访、咨询接待工作;
8、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该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❽ 违背《城乡规划法》的建筑建设局规划局应该怎样处理行政执法局责权是什么
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啊,去找他们的上级部门反应情况,市规划局啊
❾ 2014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报告
这是东乡的,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下就可以。
(一)《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情况
检查组发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对这一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在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创新规划理念和规划管理机制、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1.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普及《城乡规划法》
为保障《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我县非常重视《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县政府、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在网站上开辟《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专栏,举办《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还通过会议、现场咨询、公众问答等方式,宣传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规划行政许可、规划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与法律责任等。特别是自2011年全县开展“三非”清理“百日突破”行动以来,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多次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规划法律宣传活动,全社会参与城乡规划、遵守规划法规、关心城市发展的良好局面正逐步形成。
2.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学习
2008年以来,全县建设(规划)系统分五批次派出20多人次,参加省住建厅和市规划局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学习班,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涵,以便熟练地运用在工作当中。我县还组织了三期乡镇(场)分管领导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平时还要求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把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结合起来,增强学习效果。
(二)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1.城乡规划编制情况
(1)高起点进行东乡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上一轮东乡县城市总体规划,于2004年编制完成,经过几年的发展建设,东乡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县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原有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10年10月,我县聘请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新一轮修编。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总规修编工作历时三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的论证修改。2012年8月,《东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终于通过省住建厅专家论证会评审,目前正向市政府申请批复。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总规同步进行。县规划部门以总规为指南,依据全县各乡镇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和区位条件、人口分布特点,采用以县域中心(中心城区)为发展主中心,交通干线为城镇发展轴,中心镇为发展节点,一般乡镇为基础,点轴和网络发展相结合的发展战略,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成“一核、两轴、三心、四区”的空间结构形态。(一核:即中心城区,为县域发展核心。两轴:即沪昆城镇发展轴和东临公路城镇发展轴。三心:即岗上积镇、王桥镇和小璜镇,分别为县域西南部、东南部、东北部城镇发展片区中心,引导和带动片区各乡镇的发展,是县域内的中心镇。四片区:即以中心城区为发展核心的中部城镇发展片区,重点控制和指引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带动圩上桥、邓家乡和虎圩乡的发展;以小璜镇为发展中心的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杨桥殿镇、珀玕乡的发展;以岗上积镇为发展中心的西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詹圩镇、马圩镇和虎圩乡的发展;以王桥镇为发展中心的东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黎圩镇、瑶圩乡的发展。)
(3)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显著提高。为切实增强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县城城区先后编制完成了《东乡县行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火车站站前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正在进行《东乡县高铁站前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糖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汽配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标志着我县已基本实现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全覆盖。各乡镇控规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岗上积、邓家、詹圩等乡镇控规正在编制中。
(4)各项专项规划编制全面展开。围绕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提升综合承载力的目标,我县今年正积极开展《东乡县绿地系统规划》、《东乡县防洪排涝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公园、街景、广场等一系列专项规划编制。
(5)全力做好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今年我县安排了59个续建、新建、督建、拟建重点城建项目。为打造城市精美工程,全面建设品质东乡,我们坚持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规格设计、高品质建设,每个新建工程均要求至少提供三套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供领导决策,反复进行规划设计评审,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目前,大部分项目的规划设计都已完成,并在有序实施。
(6)科学引导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城北新区作为我县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主阵场,为“做靓新区”,提高新区建设品位,我县在完成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还专门编制完成了城北行政文化区城市设计,加快了城北新区规划建设步伐,行政中心、会议中心、文化中心、公安局、检查院、国税局等行政事业办公中心先后规划建设,新区主次干道、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日益完善。同时,进一步引导优质住宅小区开发、商贸、文化、生态等聚集发展,逐步使城北新区成为东乡的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务中心、生态中心。
2.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健全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一是成立了东乡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全县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下设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二是深入推行“阳光规划”,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完善了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均在县规划局公示栏及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批前、批后同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县在着力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并重的同时,抓住关键环节,健全和创新制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凡是重大项目、县重点工程全部通过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今年实施的59项城市重点工程,均多次进行了调研、认证,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再报请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3)严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保障城乡规划的贯彻实施,我县将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相结合,由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批后管理,由城管局负责私人建房的批后管理,并按照分片巡查管理的模式,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并大力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时,组织监察、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立佳·翠碧轩、物流汽贸城、碧桂花园二期等3 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超规划、超容积率的问题,超建面积达30984平方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15号)第二条“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规定,经县监察局、县国土局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测算,共补交出让金740.08万元,补缴规费、税金等283.13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完毕并上交财政。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全民规划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虽然近两年我们加大了规划宣传的力度,但群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还不够,如规划本身的技术性和公共政策属性,群众知道和了解的并不是很多,除增加了日常接访的工作量外,还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群众上访。
2.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与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一是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夜景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深层次的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二是城镇与区域的空间、布局、利用规划相对滞后,导致城镇的规划跟在建设的后边。
3.规划人才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这里主要包括两个部门的情况。一是规划局,尽管2011年成立了规划局,全县的规划力量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由于受人员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全县规划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仍然不足,尤其是村镇一级的规划人才严重不足,管理相对滞后;二是城管局,除了工作经费偏少,目前主要困难是城管大队中的大部分人员属专业军人或企业转制职工,待遇太低(月工资仅一千元左右),严重影响干部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规划管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是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交易土地的“三非”现象仍然较多;二是开发企业受利益驱使,规划批后超面积建设、公共配套不足、改变建筑外立面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村镇规划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5.城乡规划变更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当前,普遍存在随意更改城乡规划的现象,城乡规划变更未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导致“计划赶不上变化”。
四、几点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明年初《城乡规划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利用会议、网络、现场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加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按照城市定位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深化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深化人居环境研究,深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研究,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指导。按照建立多层次规划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开展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同时加快自然村的规划编制进度。
三是加大规划执行力度。进一步整合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职能,积极筹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专门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非”行为的执法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首先,目前中国的城市建设已趋于饱和,正在向小城镇转移,今后真正宜居的是集镇,要在思想上、理论上重视此项工作。其次,规划不但要考虑地面,还要考虑地下,即以长远眼光提前规划城镇地下管网的铺设,为城乡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