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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24 18:07:09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如何界定

分别指的是: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2. 建设单位在工程都完工了一直没有要求承建方交履约保证金,这种建设单位负责人须承担什么责任和处罚

履约保证金不是必须缴纳的,要看招标文件或者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3. 建设单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吗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4. 建设单位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罚款吗

如果是建设执法机关的罚款属于执法行为,如果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处施工内单位进行处罚则属容于处罚权源不具备,是无效行为。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支持。

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筑擅自加层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罚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擅自加层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安监局能否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安监局能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安监局行使处罚权力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6)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罚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并挂号胸卡。

2、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方可上岗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六大纪律,工地规章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酒后等违章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作业前要先熟悉作业环境,每天上班必须对职工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注意事项,并应做好班组台账。

5、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等安全设施,确需拆除或移位,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后,有可靠拆除措施,方可拆除或移位,并在下班前或作业完工后复原。

6、上班时,衣着要整洁,工作思想要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开玩笑、做私活,不得在施工现场吸游烟和随地大小便。

7、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应停止室外工作,并检查堆放材料是否稳定,不稳固时必须及时加固或移位,盖好机械设备。

8、夜间作业需有充足的照明,严禁乱扔乱丢材料、工具、垃圾废料和高空抛物,以防东西跌落伤人。

9、不懂电器和机械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睡觉。

10、若职工在作业时,碰到与本I种或非本工种人员(如因材料、场地、塔吊机械、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等)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上报班组长或管理人员解决,严禁采用暴力解决,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7.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的权利吗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无权对另一方进行罚版款。《行政处罚法》权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有权作出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并且《行政处罚法》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作出的程序等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随意罚款,作为平等民事关系的合同一方的发包人,更不能随意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

8.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首要责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问题导致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项目都要担责。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8)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罚扩展阅读: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也对建设单位责任有明确要求: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无施工许可证发生事故,安监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如何处理

违法了,死人的话会上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般都是甲方默许的吧。

10. 建设单位违法转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怎么处罚

只能追究转包单位的违约责任,与直接责任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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