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文化活动方案的格式怎么写
设计活动是一种思维过程。
一班这样来书写:
1、活动的题目
2、活动的目的
3、活动的特点或主题,即基本格调,主题是活动的灵魂必须提炼出来,加以表述。
4、活动的内容、方式、步骤。要非常详尽具体。
5、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6、活动的准备工作。需要的文字材料、物品等。
7.注意事项。
衢州社区文化活动方案
2008年01月30日 21:29: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城乡互动闹新春”趣味运动会活动方案
农历鼠年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让城市社区居民和农村居民一起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府山社区拟开展一次城乡居民共同参与的趣味运动会,并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城乡互动闹新春,吉祥和谐一家亲
二、主办单位:柯城区府山街道府山社区居委会、柯城区余家山头村委会
三、活动时间:2008年2月8日(年初二)下午2:00
四、活动地点:余家山头村
五、项目设置:跳长绳、拔河、踢毽子、挟弹子(个人赛)、背和抱人(夫妻组合)、背粮食、运乒乓球、二人三腿跑。
六、参加对象:府山社区居民20人、余家山头村居民40人,共60人,身体健康者。
七、录取与奖励: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所规定的录取办法执行。
柯城区府山街道府山社区
“城乡互动闹新春”趣味运动会跳长绳竞赛规程
一、比赛日期:2008年2月8日
二、比赛地点:柯城区余家山头村
三、参赛单位:以社区或村为单位
四、比赛项目:跳长绳
五、运动员资格:
1、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户口。
2、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外来人员(具有暂住证半年以上)。
3、身体健康。
六、参加方法:各单位可报1支队参赛,每队可报领队或教练1人,运动员12人(2人摇绳,10人跳)。
七、比赛方法:
1、比赛采用2分钟计算。
2、裁判员发令开始计时,有效数累计得出成绩。
3、跳绳时,绳经过头心、脚下绕一圈为一次。
八、奖励办法:比赛录取前3名,并给予奖励。
九、各代表队、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按照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参赛,迟到10分钟的代表队、运动员作弃权处理。
“城乡互动闹新春”趣味运动会拔河竞赛规程
一、比赛日期:2008年2月8日
二、比赛地点:柯城区余家山头村
三、参赛单位:以社区或村为单位
四、运动员资格:
1、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户口。
2、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外来人员(具有暂住证半年以上)。
3、身体健康。
五、参加方法:
1、各单位可报1支队参赛,每队可报领队或教练1人,运动员15人(男运动员10人、女运动员5人)。
2、比赛按签的先后顺序进行。
六、比赛方法:按照常用比赛规则进行
1、每队可报领队1人,运动员15人。
2、每场比赛在2分钟内,不分胜负中场休息10分钟,采用三局两胜制。
七、奖励办法:比赛录取前3名,并给予奖励。
八、各代表队、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按照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参赛,迟到10分钟的代表队、运动员作弃权处理。
2. 聊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国家已经把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了啊专,从缴费办法,属到计算养老金的办法,都是一致的,没有区别。但是参保缴费,依然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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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问谁有《中江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谢谢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并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阳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德办发〔2010〕72号)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再行贯彻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县社保局咨询电话:72501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万事如意!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4. 哪位可以帮我找下《神木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方案》以及《实施细则》吗
今年(2009),神木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奋进新神木的目标,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结合实际,出台了《神木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全县群众老有所养。
《办法》规定,凡具有神木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2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不在此列。参保人每年3月1日为缴费起始日,按年一次性缴纳。现阶段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纳,今年缴费标准为每人960元,县财政补助一半,参保城乡居民自筹一半,多缴不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养老保险费由残疾人保障金全额补助(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除外)。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县城乡养老保险办为其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
神木县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待遇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今年为每人每月64元,由县财政负担。《办法》还就参保人员相关年龄、参保期间死亡,以及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5. 请问谁有中江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抄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1年7月,中江县被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县政府正在拟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下一步中江县即将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不再为“养老”犯愁了。
6.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险手段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月28日,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上,各界人士交换了意见。
赔付水平低,怎么办?
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
但与地震多发的国情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地震险”的发展却比较滞后。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邹文卫,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灾害性最为严重的地震,经济损失和救灾难度之大为历史罕见。但是直接经济损失8523.09亿元中,保险赔款金额169.56亿,仅占0.2%,这个水平太低了!”
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超过30%。2012年10月,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总体上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的比重也达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在我国,发挥保险在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中的风险补偿和管理作用,任重道远。
运行风险大,谁来担?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以地震保险为抓手,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年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对于地震风险,《方案》初步结合城乡的建筑结构差别,农村住宅基本保额是2万元,城镇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作补充,初期保额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费率体现建筑结构的差异化。“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标准,1到2级地震造成的灾害不予赔偿,3级地震按50%确定损失,在4级及以上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刘峰表示,在地震巨灾运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整个顶层设计有5层风险分散机制: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项准备金、财政等资金支持。”他解释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是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给予财税支持,并引导各部门资源整合。
为整合行业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中国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总经理贺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体在国内承保的“地震险第一单”将面市。“我们会根据地震局提供的风险数据,一省一定价,同一省份不同的区域也有费率差异。初步测算,如果能实现3%的覆盖率,那么就有1.7亿元的保费规模,承担风险保障将达到4500亿元。”
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由于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仅凭保险公司很难获得一定的承保覆盖面并单独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有待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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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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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把原来农村的村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到一起,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实,这两个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计算办法,有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合并不合并没有大的变化,在国家出台这个规定之前,已经有15个省市把这两个保险合并到一起了,合并的作用,就是起到一个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减少环节。
8. 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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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这项措施已于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在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