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山东省日照市的,我们这里正在搞旧村改造,我想咨询一下: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办法
应该没有你说的这个办法,建议你查查日照当地政府是否有相关的文件吧,一般来讲,应该是会有的。
❷ 日照市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没办房产证怎么办
只要有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农村房屋确权
❸ 日照市农村户口有土地的怎样买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专张;城镇居属民户口本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❹ 强行拆迁问题找谁管 大家好, 我是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安家岭的一个村民,我们村的房子被强行拆迁了
没办法,陈密市里有人,后台硬啊!地都可以随便卖,从修路 桑园 到现在的拆迁 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一分钱都到不了村民手里 要不市里也不会这么多人罩着他了 安家岭快叫他败光了
❺ 我在日照市某村盖了无手续的平房怎么办
问拆迁办
❻ 日照市农村进城买房补贴到什么部门办理
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抄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3-5万元,也就是这样标准了。 2、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在2014年5月国家出台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 3、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❼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拆迁户在海曲明珠买了房子,国家补偿的契税是要等房产证办完了才给吗
拆迁户购买的房产,国家补偿的契税是在购房合同生效以后就可以直接的补偿到位
❽ 日照市2015年农村自建住宅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成后,就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吗
您好,可以这么理解。
要进行宅基地房屋的确权,首先应明确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则,即“一户一宅”原则。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征。
鉴于此,在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属于本户家庭共有,而不是归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人员个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宅基地上房屋归该户农民共有的原则,只是对“一户一宅”原则的简单理解,并不能满足农村错综复杂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需要。[2]在旧村改造的实践中,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房屋可能会经历了重建、扩建、继承、转让等一系列过程,甚至家庭成员中的权利人也会变化。在此情况下,则不能单靠家庭共有这项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房屋的流转,从取得方式上讲,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下面笔者结合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从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方面对权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一)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问题
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纠纷是在拆迁改造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之一。问题的起因主要在于房屋翻建或扩建时由一方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而引起争议。
房屋翻建是将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围内重建新房。笔者认为,房屋翻建是基于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内家庭共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员对翻建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的,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可以适当对其多分配补偿份额。
房屋扩建则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扩建不影响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扩建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出资建设者所有较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产所涉宅基地房屋处分问题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3]分家单通常是农村分家析产的书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财产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分家单是真实的,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此,在拆迁改造中,分家单也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凭据。
三、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继承取得、赠与取得、买卖取得。
(一)继承取得
宅基地房屋继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4]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实际上也就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存在这种矛盾,笔者建议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只有本社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才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而房屋补偿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这样就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的矛盾。上海市的农村拆迁就采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的做法,而我崂山区则是采用房地一体的补偿方式。
在继承财产的处理上,会遇到因继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房屋做不同处理的问题。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房产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其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会得到质疑。为解决该问题,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如此规定,笔者建议如果继承人中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由该成员继承房屋,并由其适当给予城镇居民继承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经济补偿,这样会免去一些因确权而需办理的繁琐手续,并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城镇化需要而进行的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人也无需提前对房屋进行分割,一直维持继承人对房屋的共有状态至拆迁安置补偿时,因为通常安置的是货币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继承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分配矛盾问题。
(二)赠与取得
宅基地房屋赠与取得,是指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处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受赠人通过赠与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样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的赠与应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较为妥当,否则会导致变相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致使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混乱。
(三)买卖取得
鉴于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特定身份,且带有福利性的特征,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是受限制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买卖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买受者才能获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在实践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在拆迁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房产,通常建议双方先到法院去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法院对权属的认定进行安置分配。
总之,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复杂的社会及立法背景,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的立法及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❾ 日照市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拆迁,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口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最主要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口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❿ 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全区农村供水和回供水系统答运营管理,饮用水生产经营,城乡供水工程安装,水资源开发利用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时间:2014-12-26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10000000082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张王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