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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1-01-22 21:02:38

❶ 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学习反思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❷ 公务员以案释法普法书面总结材料怎么写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报名截止时间),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毕业后正式的工作经验。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❸ 以案释法为主题的作文

在我家附近居抄住着一些与我差不多大的孩子,我们很谈的来,经常一起玩耍,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时间过的很快,不久,我们就一起上了小学,虽然不是在同一所学校,但我们还是可以一放学就把学习和作业抛到脑后尽情的玩闹就像以前一样。毕竟只是小孩子。后来,因为学习,我们在一起玩地时间越来愈少,有时,甚至好几天都见不到,这就让有心挑拨离间的同班同学钻了空子。没多久,因为同班同学地挑拨下,我和她们就像隔了“深仇大恨”一样,从此再没见面。

❹ 什么叫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镇机关相关办公室、镇双管单位)(以下简称各普法责任主体)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把“以案释法”拓展到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坚持以我为主、协调配合。

积极主动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努力把司法、执法、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和涉法工作过程变成普及法治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这一重要论断不仅阐明“以案释法”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有力举措,对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4)建设局以案释法工作总结扩展阅读:

目标任务

(一)立足工作职能。要充分利用法院和行政执法的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发布、庭审公开、巡回审判方式,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邀请检察院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开展“以案释法”教育。

将刑事诉讼审查、逮捕、起诉过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过程“法律告之”机制,全面准确宣传部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指导联系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其他普法责任主体要将各自业务涉法的“以案释法”教育贯穿于工作始终。

(二)精选释法案例。重点选择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显著的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所选案例必须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公众不同需求和运用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的实际需要,做到既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利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执法公信力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三)增强释法针对性。“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和向社会公众释法。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重点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等进行分析论证,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既可以与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纪念日、重大传统节日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合并进行,也可以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择机开展。

(四)创新释法形式。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法治文化建设阵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法治创建活动等载体,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以案释法”工作。

充分发挥传播媒体的作用,在电子屏幕、宣传栏、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微信圈开辟“以案释法”宣传,不断打造特色品牌。注重新媒体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借助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的优势,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注重“以案释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融结合,采取网上播放案件审理、吸纳群众参与矛盾化解、优秀法治文艺节目展播等形式,把每一件案件审理、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都变成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使广大群众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义,领悟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

❺ 乡镇怎样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以复案释法是指根据具制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
一、以案释法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等;
二、以案释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以案释法;
三、以案释法的内容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门年内重点建立和落实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整理编辑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律师宣讲制度。

❻ 如何推进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以案释法是指根据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专密切的案属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
一、以案释法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等;
二、以案释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以案释法;
三、以案释法的内容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门年内重点建立和落实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整理编辑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律师宣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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