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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体制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1-20 23:59:13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1)行政体制对城乡规划的影响扩展阅读: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Ⅱ 如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

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通过以下方面:
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运行体系。
突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把实施城乡规划作为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的强力抓手,积极探索新时期的城市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的职能和特点。
1、合理划分规划管理权限。
制定出台了《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和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对市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划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2、创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规划行政处罚权办法。
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效解决简单执法与规划管理技术需要的矛盾。
3、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在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规划局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移送执法局,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及时送规划局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狠抓制度建设,健全城乡规划行为规范体系。
1、制定程序性规定,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在规划局网站公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而且做到公开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搭车收费、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
2、制定操作性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制定《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城市规划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划局办公会、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四级审查机构,健全了规划技术初审、专家评审、规划委员会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决策机制,实现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保障的覆盖全市、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形成。实行“批验”分离制度,审批与验收、放线与验线、设计变更与监察管理等各环节相互制约,保证规划管理“链条”润滑流畅,运转高效。
建立窗口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首接首问制、一次告知制、上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制定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规范程序运作。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定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等八种规划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4、划分“四条主线”,严格落实责任。
在管理形式上划分了“四条主线”,即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和规划效能监察,明确管理内容,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编织一个高效运行的规划精细管理网络。
三、加强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规划”公开体系。
把实行“阳光规划”作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的民主性、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将规划公开的范围覆盖到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规划公示内容全面翔实,方式多种多样,使群众参与“阳光规划”的积极性不断加强。
1、规范公开内容。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全面实行“五公开、六公示”,即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办事机构和办事结果;实行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建设工程批前、批后公示,违法建设查处公示。
2、多种形式公开。
对城市各类规划和重要地段、重要区域、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通过新闻媒体、规划局网站、规划公示栏和集中上街宣传等形式,公开发布有关规划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参与、监督规划。
3、创新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制度。
制定出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制度》,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实的,一律不予放线、验线,让市民通过规划公示牌随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及时举报,全力打造“阳光规划”政务品牌,会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四、强化监督检查,构建城乡规划廉政保障体系。
大力加强城乡规划部门的廉政建设,通过拓宽监督渠道,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使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拓宽投诉渠道。
通过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意见箱、廉政信箱,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的效能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导作用。
对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纠正不规范行政、以权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2、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民主评议和行政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规划办公室和各科室,明确领导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在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规划监督员,定期组织开展视察活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定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对规划工作的执法监察。
市人大、政协每年都组织对规划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达到“高效零差错、业主零投诉、服务零距离”的良好效果。

Ⅲ 请问规划局的主要业务职责有那些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
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
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
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行政体制对城乡规划的影响扩展阅读: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Ⅳ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治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方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都全面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市规划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型。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规划许可制度做出规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这对后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城市规划立法被正式摆上议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许可做出了规定。因而,可以说《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实,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构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号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该法颁布实行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许可等做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制度体系。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Ⅳ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的经济、人文、社会、地理、历史沿革等方面相协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可致电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专业咨询热线: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
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Ⅵ 兄弟姐妹 急求关于基层政府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的论文资料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

导 言

小城镇作为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城乡一体化、推进城镇化和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已经成为关系到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面,小城镇问题愈来愈受到广泛的关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1号文)《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十五"计划建议等要求,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对我省小城镇现状和发展条件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规划纲要。

A 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现状
一、小城镇的基本特征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特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具有明显的地带性
根据全省的地貌、气候和资源等条件,可以把我省划分为东、中、西三个自然、经济地带。
东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31%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中工矿镇占较大的比重,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一般较大;中部地区约占全省总数的54%左右,城镇密度明显高于东西两地带。这一地带的小城镇多为农业服务型和农副产品集散型的,城镇非农业人口一般较少;西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15%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职能,总体上与中部地带的情况接近,但城镇规模一般相对更小,城镇发展水平明显落后。
(二)小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
自1979年以来,吉林省小城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基于种种原因,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
吉林省的小城镇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依靠森林或矿产资源发展的工矿镇;二是围绕农业发展的农业服务型小城镇;三是依托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的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四是受大城市强烈影响的小城镇。
工矿型小城镇,一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开发某种资源, 在原有工矿点或资源赋存地由国家投资扩建或新建的林业、矿业和矿产加工地。如松江河、泉阳、露水河、大石头、红梅、大栗子、红旗岭、夹皮沟、天宝山等。少量小城镇是围绕较为精细加工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如石岘、开山屯、新站等。这些工矿镇(特别是以采掘和粗加工产品生产为主的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经济部门单一,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负担过重,难以顺利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受旧体制旧政策的影响,观念落后,再加资源萎缩、市场竞争力较弱等因素的作用,城镇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滞缓。
农业服务型小城镇,多是为满足组织农业生产、调配农用物资、管理相应的行政事务等要求在基层政府驻地发展起来的。这类城镇一般仅具有一些主要服务于本行政区域的小手工业和集市贸易以及金融、邮电等机构,如巴吉垒、八屋、大岭、万宝等。这些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而服务范围小,受资源、资金等限制,经济水平一般都比较低,城镇规模较小,有相当一部分仅具有农村集镇的功能。
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多是依靠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小城镇由于商品流通快、信息灵活,发展比较迅速。如烟筒山、山城、朝阳川、郭家店、太平川等。还有少量的此类城镇是由于政策措施得当而发展起来的,如万良、五棵树等。从总体上看,这类城镇是我省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小城镇。
大城市影响型小城镇,主要是指邻近大城市,受大城市技术、资金和市场的作用,近年来机遇把握得比较好,又有适当的交通条件,发展比较迅速的城镇,如合隆、卡伦、兴隆山、米沙子、大屯、玉潭、孤店子等。这类小城镇商品经济活跃,有一定专业化分工。
前两类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面临的问题较多。后两类小城镇虽然数量少,但活力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城镇职能几乎完全由本地非农业人口(户籍)实现
由于我省小城镇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能力比较弱,体现城镇职能部门的职工几乎完全是本地非农业人口,这同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小城镇的状况有很大差异。从我省的情况看,本地籍非农业人口不足0.2万人的建制镇,绝大多数还不应算作小城镇。
(四)发展条件的特殊性
吉林省的小城镇发展同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相比,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性。
在时间上,沿海地区小城镇发展起步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不仅占有先行及少竞争力的优势,而且有国家政策相对宽松的优势。由于时间的落后,我省小城镇的起步发展,失去了这两方面的优势。
在空间上,吉林省地处内陆,除少部分边境地区外,大部分地区不具备发展来料加工型产业的优势。但吉林省处于亚洲玉米种植带,土壤、气候等有利于温带作物的生长,并且具有多种动物繁育的良好条件,因而适合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龙形经济。此外,吉林省居东北区中部,交通地位比较重要,交通网络比较完善,有利于各种货物的流通。再则,吉林省与俄罗斯和朝鲜接壤,有较多的口岸。这些空间环境的特殊性,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于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按吉林省小城镇发展的时空条件和建设情况,总体上应采取选择一些条件优越的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战略,特别是以农副产品生产为背景的小城镇更应如此。因为,走农业产业化道路,要求有技术、原料和市场三重保证,这对于小规模经营来讲,难以抵御各种风险,而必须规模经营,龙形产业的龙头需选在条件优越的小城镇较大规模建设,才有利于经济的稳步和持续发展。另外,农业产业化形成大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些企业多属排放大量污物的部门,这类工业集中建设有利于污染物的统一净化处理。
二、小城镇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
我省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的人口总量对比,?quot;两头大,中间小"的状况。一方面是长、吉两个特大城市双星璀灿,另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小城镇繁星似锦。目前,吉林省城镇体系整体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总数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的21.35%,低于长、吉两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27.9%的比例,而高于中间三个级别城市所占比例的平均值,在城镇非农业人口按城镇规模的分布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吉林省小城镇的职能单一性很强,为数较多的农业服务型城镇,一般只具有地方意义,在全省城镇体系中作为城乡联系的纽带,主要起基层管理的作用;工矿型、农副产品集散型和大城市影响型城镇,虽然具有一定的区域意义,但经济总体规模较小。小城镇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总量的20%(含200万非农业人口和900余万农业人口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地位很低。小城镇为其他层次城市提供的产品,大部分是最初级的(属于第一产业的)产品,没有形成合理的产品加工与供给关系。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
1、小城镇建设水平较低,投资环境不良
全省目前还有127个小城镇没有用上自来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为65.37%,比全国平均值约低16个百分点;有高级、次高级路面2271万平方米,人均7.1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3 m2,有排水管道总长度184.1万米,人均占有长度0.58米,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2米;小城镇共有住房面积4864.84万m2,人均住房面积15.4 m2,人均居住面积9.23 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4m2;住房砖瓦化率为80.6%,比全国平均值低15个百分点。由于我省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8年我省小城镇人均各项建设投资268元,同期全国平均为679元),致使小城镇建设水平的差距还在扩大。
全省小城镇镇区建设用地共为633.88k m2,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为200.65 m2,远高于全国人均126.53 m2的水平,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的人均建设用地同全国平均值的差别更大。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省小城镇建筑层数低,建筑密度小,土地开发程度不高造成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的过高与人均建设物化资产量的相对较低形成巨大的反差,更反映了我省小城镇建设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
这种低水平的小城镇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产业投资的产出效益,导致招商引资的吸引能力较弱。投资环境的不良除了建设水平的因素外,还有思想观念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2、小城镇建设基本属于自然发展状态,职能分工模糊,中心镇功能作用不明显
吉林省的小城镇,绝大部分是80年代以来随乡改镇在基层政府机关驻地形成的"城镇型"居民点,改镇之前大部分仅具有集镇功能。为了使其实现城镇功能,多数小城镇在基本上没有外来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组织上马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属于二、三产业的工商企业。由于缺少科学的区域性规划和高层次计划指导,形成了镇镇雷同的产业构成,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个体工商业也加入了这种百镇一面的产业竞争之中。这种无序的竞争,严重地制约了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速度和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一些条件较好的小城镇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区域地位和功能,这种状况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导致不能实现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
3、多数工矿型小城镇经济发展滞缓,功能相对萎缩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些依赖地方资源开发建厂建矿发展起来的工矿型小城镇(许多这类城镇是一厂一镇或一矿一镇),由于企业技术落后,产品初级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竞争力不强而面临困境。特别是以采掘业为主的小城镇,资源的柘竭更加剧了困难的严重程度。工矿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城镇经济总量缩减,企业下岗职工充斥商饮服务业,市场呈低效益的"繁荣",城镇功能相对萎缩,个别一些这类城镇出现人口下降的状况。这类小城镇有泉阳、湾沟、桦树、天宝山、福洞等。
(二)制约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原因
导致我省小城镇发展相对落后,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七种因素:即区位因素、观念因素、技术与人材因素、资金投入因素、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因素、计划经济惯性作用因素和小城镇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因素。下面重点说明后面三种因素的影响。
我省行政区划共有乡镇856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约为0.2万人,比山东、江苏(两省平均都约4万)等省份的乡镇人口规模小得多(这两省正在调整乡镇区划,目标是平均每乡镇6万人口左右)。乡镇人口规模过小,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质量的小城镇。另外,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往往造成建设项目的不合理选址,进而导致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不合理。
计划经济时期,我省在资源赋存地建设了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围绕这些企业形成了一些工矿型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仅这些企业机制反映了强烈的不适应性,人们的观念也反映了很强的不适应性,这种惯性作用严重地制约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的建设发展。除了机制和观念的不适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又由于长期的高积累低分配政策,企业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却背负着大量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冗员过多的重担,这些状况也同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关,并且都严重地影响这些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为了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国家特别重视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我省各有关部门也相应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因素,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相对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到99年底,我省累积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划)的小城镇共有368个,占全部小城镇的85.58%,而这些已完成的小城镇规划中,已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编。在编制时间不长的规划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编制的,因其投入很低,成果的合理性和实用性相对较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市、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目前,我省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已经完成了90%以上,这些规划成果对于指导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做得比较粗浅,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一定区域内小城镇布局的科学合理。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分别从区域和城镇自身的角度,确定城镇的区域地位、职能、规模和具体的建设布局与设施标准,其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是小城镇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

B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我省小城镇发展现状,全省小城镇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坚持小城镇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相结合,与生态省建设相结合;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重点培育、强优劣汰、量力而行、、有序推进、以点带面、快速发展的方针,使我省小城镇真正成为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重点建设"十五"期间可提升为小城市的重点镇,积极培育作为远景发展为小城市的区域中心镇,加速发展大中城市周围的卫星镇,合理建设各类区域中心镇。
二、基本原则
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最佳,"十五"期间,小城镇建设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择优发展原则
即选择条件比较优越的小城镇,优先建设发展。
(二)集聚发展原则
改变小城镇建设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偏向,引导人口和物质要素向中心镇、重点镇集中,以提高投资的产出比。
(三)生态优先原则
优先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产业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城镇。
(四)分类调控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城镇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采取不同的发展控制措施和对策。
(五)配套建设原则
在小城镇的建设方面,为创造最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各种设施的合理配套建设。
三、发展战略设想和目标
(一)发展战略设想
二十一世纪将是我国小城镇大发展的世纪。按照系统非均衡发展的战略思想,采用"点、轴"区域系统开发理论,我省小城镇建设战略上分三步走:
第一步,重点建设小城镇的"点"。针对我省实际情况,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中心城镇,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指导和倾斜。
第二步,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线",进一步完善"点",适当考虑"面"。在区域中心镇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与省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相对应,按照三级发展轴线,采取轴线延伸,逐步渐进的发展形式,重点发展轴线上的小城镇。
第三步,在"点""线"上小城镇逐渐建立完善的情况下,以发展"面"为主。最终形成我省小城镇在地域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布局,形成我省经济发达、规模适当、类型多样的,小城镇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良性循环的小城镇体系。
到本世纪中叶,力争把我省多数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二十一世纪特点的,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典雅古朴的城镇景观、宁静舒适的居住条件、对广大农民和大中城市居民有巨大吸引力的跨世纪新兴小城镇。
(二)总体发展目标
吉林省的小城镇建设发展,应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载体,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1、优先发展具有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区域中心镇及重点镇和卫星镇
在我省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中,少量处于接近县城(或县级市)地位的小城镇和个别条件特别优越的小城镇,应加大力度促进发展,强化其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这类城镇将从小城镇中分离出去,在省域城镇体系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可发展成为县城或小城市。
选择100个左右小城镇作为县(市)域中心镇,"十五"期间重点发展五十个,另外五十个在"十五"以后纳入重点建设的行列。对于基础比较差又没有什么优势,而且城镇之间距离近的一些小城镇,应调整归并到其他小城镇。其余小城镇作为一般发展对象,通过政策引导和积极的措施推进,使其发挥应有的城镇功能。
2、人口与建设用地发展总量
非农业人口规模过小的小城镇,难以发挥城镇应有的功能。根据吉林省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宜低于10,000人。到2005年,小城镇城区人口总量控制在500万,百强镇城区人口应达到20,000人以上。
根据城镇职能的不同,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镇区,下同)标准亦有所差别。综合性较强的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宜取120-130 m2,工矿型小城镇宜取100-120m2,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宜取110-130 m2。由于小城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达200m2,调整降低人均指标需要有个过程,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到2005年,人均建设用地150-160m2,小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约为600平方公里(含城区农业户籍人口用地,下同)。通过逐步调整,到2015年,按前面的标准,建设用地总量在600-700平方公里之间。
3、小城镇建设水平
到2005年,小城镇人均面积达到18平方米左右,小城镇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要基本齐全、配套,逐步建成一批基础设施比较配套,环境比较优美的居住小区。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20升/日,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25%。到2015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80升,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60%。
到2005年,全省小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2015年达到7 m2,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2005年达到95%,到2015年达到100%;2005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2015年达到40%;生活垃圾清运率2005年达到90%,2015年达到95%以上,处理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15年达到85%以上。

C 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这里采用城镇发展潜力作为选择我省重点建设小城镇的依据。评价小城镇发展潜力共用A、B两组16项指标。A组指标主要用以测评城镇发展的内在潜力,即城镇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集聚规模和结构特征对城镇发展的内在影响力,包括城镇人口规模、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值增长速度、商业销售额、居住适宜程度、城镇基础设施水平、财政收入、城建投资规模、科教文卫水平、产业发展后劲等十项指标;B组指标主要用于测评城镇发展的外在潜力,即区域条件给城镇发展提供可能的外在影响力,包括腹地范围的大小、腹地人口密度、影响范围的农民人均收入与竞争城镇的距离等六项指标。综合考虑这些指标的原因是:作为城镇化原动力的工业化已不再是城镇化的唯一动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镇发展机制呈现动力多元化、资本多元化的倾向。过去,城镇的形成与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国家计划投资于第二产业,而现在,城镇发展更多取决于非政府资本的投入。因此,地方经济基础状况、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吸纳量决定着城镇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根据上述综合指标,确定以下的小城镇为发展的重点镇:
兴隆山、合心、大屯、五棵树、大坡、弓棚、卡伦、米沙子、合隆、玉潭、左家、春光、红石、平安(舒兰)、烟筒山、乌拉街、岔路河、天岗、山门、范家屯、怀德、杨大城、石岭、双山、横道河、渭津、寿山、山城、海龙、辉南、抚民、孤山子、六道江、板石、万良、松江河、石人、马鹿沟、太平川、巨宝山、长山、蔡家沟、平安(白城市)、安广、万宝、四方坨子、石岘、官地、朝阳川、二道白河、鹿乡、上河湾、达家沟、哈拉海、优龙泉、夹皮沟、白山、红旗岭、江密峰、新站、白石山、郭家店、二密、红梅、三源浦、仙人桥、松树、五家站、瞻榆、大石头、黄泥河、老头沟、开山屯、松江、天桥岭、大兴沟、百草沟、头道、南坪、英安、敬信、放牛沟、孤店子、五里河、孤家子、营城子、鸭园、花甸、果松、王府站、大布苏、陶赖昭 第四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适应小城镇快速发展的现代管理机制
(一)按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原则,理顺条块关系,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使政府由直接干预经济项目建设,转变为指导、调控和服务经济建设。要重点理顺工商、税务等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镇级财政,强化政府的城镇建设与管理职能。
(二)小城镇建设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小城镇的建设给予积极的支持,清除障碍,适时适度地调整、充实必要的政策法规,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小城镇的合理建设。要实行任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目标落实,确保小城镇建设大目标的实施。
(三)适当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扩展小城镇生存发展的空间。通过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改变目前小城镇资源少、规模小、市场小的状况,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加速小城镇质量的提高。
(四)建立适合研究与评价小城镇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在明确小城镇概念的前提下,单独设立以小城镇为对象的社会经济指标统计系统,具体采用的统计指标应根据研究和评价管理的需要确定,并纳入政府统计部门的正常统计工作。
二、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一)鼓励招商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外来资金投入小城镇的建设。全面放开小城镇建设的准入领域,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发展环境,建立适合新型合作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发展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和具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联办等形式进入 小城镇的信息服务、教育培训、体育文化、旅游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参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保健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二)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鼓励房地产开发,推行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应,按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市场体系,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三)构建小城镇市政和公用事业经营市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相关使用、利用的收费价格,促进资金周转,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
三、完善法律机制,规范建设行为
(一)制定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根据小城镇的城乡过渡性特点和吉林省特殊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为解决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包括资金、技术队伍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诸种矛盾和问题提供帮助。
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的全省重点镇评定标准,采用城镇发展潜力的综合量化指标,作为确定重点发展小城镇的依据,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并由省政府公布重点镇名单。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办法,对重点发展小城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
(二)科学制定县(市)域城镇体系和小城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我省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便合理调整小城镇的布局,协调小城镇间职能分工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关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制定全省小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和调控全省小城镇逐步走上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协调发展的轨道;积极调整和修编小城镇规划,以提高小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良性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和实行鼓励加快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调整完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强化对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鼓励与限制作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小城镇和产业,分别制定相应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特别要采取优先龙形经济发展的政策,用适当的政策导向促进小城镇建设由无序向有序、由粗放向集约的合理建设发展。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破除城镇化障碍,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通过户籍改革,改革现行的人口二元化管理制度,疏通人口城镇化渠道。一方面促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劳动力的资源效益;另一方面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更大的增长。
(三)实行对区域中心镇、重点镇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培育建设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选择具有一定优势的小城镇,给予较优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大做强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实行重点镇、试点镇的动态管理。
五、推进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小城镇文化,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丰富小城镇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

Ⅶ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几个层次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类达人 朱文荣推荐

Ⅷ 试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2 城市规划行政和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我国实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县以上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编制的行政管理部门。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Ⅸ 城市规划体系的概念

城市规划体系是进来行城市改造建源设的基础。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了开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
我国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城乡规划工作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工作体系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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