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等等。
2. 养老设施用地规划上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内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容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养老服务体系的五大措施
一是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新建小区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布局的审核,使小区规划和社区养老场所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既管城乡社区建设,又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优势,积极进行内部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社区资源;制定并下发社区托老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和推进。市内社区普遍建立托老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以敬老院为依托,增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床位,并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二是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三级联网系统,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健全核查监督机制,落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12349”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依托地方通讯信息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12349”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集机构养老、社区托老和居家养老为一体的没有围墙的“郑州社会化养老院”,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四是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及评估制度。加强调研,加紧制定和出台养老服务评估和补贴办法,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分类实施养老服务补贴,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向普惠型转变。
五是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保险制度。推动建立政府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伤害风险的善后处置能力。
4. 智能化怎么影响养老服务布局配建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有利于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划,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
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科学分析本地区老龄化趋势,按照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所占比例和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和优化城镇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并将相关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
要落实《意见》的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要结合《意见》提出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四)推进各类养老建设与发展
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出发,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办养老建设项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网络。各地公办养老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的门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
三、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向的管理,严禁改变用途。
(二)加强协调,提高效率。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及时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工作推进中的责任分工。
(三)整合资源,发挥效益。要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做到资源整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城镇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四)落实政策,强化扶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5. 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
一、研究背景
我国面临着相当严峻的老龄化挑战,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以河北省为例,根据省民政厅的数据,未来全省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080万,占总人口的15%。更为重要的是,未来一段时间是我省高龄人口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将迅速增加[1]。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居家养老日益受到老年人、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这种养老形式主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根据一项针对石家庄市老年人的调查,95%以上的老人希望居家养老,只有3.04%的老人有入住老年公寓的愿望[2]。尽管目前我们需要在养老服务需要在明确核心功能和目标人群、强化内部要素呼应、开放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3],然而我国城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正在学术理论和政府决策层面形成共识。
社会养老服务在实践层面也取得很大进展。党和政府重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不少地方开展了在社区建立 “老年人日间照中心”、“老年人一键通呼叫中心”等工作。在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计划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均建成一所示范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全部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道(乡镇)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4]。唐山市也不断加大对“幸福工程”建设的抽查和督办力度,全市共建成900多个居家养老服务站[5]。
然而,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忽略了从老年人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老年人是该项工作的需求者和直接受益者,未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应更多的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根据对石家庄市的抽样调查结果,从老年人角度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存在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具有明显的导向意义。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课题组利用2012年暑期的时间,在石家庄市选择了长安区和桥区部分社区进行调研,其中长安区是石家庄市该项工作比较突出的县(区)。本次调查共走访了光华生活小区、欧华园、尚乘源小区、八家庄怡园、八家庄公寓等社区的74名老年人。由于大部分老年人视力不好,调查员与每个老年人都进行了单独交谈,调查调查问卷由调查员代为填写,总共费时2个月。调查样本能涵盖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表1 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
项目
n(%)
项目
n(%)
性别
男
女
33(44.59)
41(55.41)
婚姻状况
已婚
离异
丧偶
未婚
58(78.38)
0(0)
15(20.27)
1(1.35)
文化程度
大学及以上
高中或中专
初中
小学
未上过学
5(6.76)
14(18.92)
24(32.43)
20(27.03)
11(14.86)
子女个数
0
1
2
3
4个及以上
1(1.35)
26(35.14)
24(32.43)
14(18.92)
9(12.16)
从调查的基础数据部分来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大部分老年人生活可以自理,但高龄老年人所占比重在加大
本次随机采访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为72岁,其中60-70岁老人占43.24%、70-80岁占39.19%、80-90岁占16.22%、90岁以上占1.35%。在所有被调查的老年人中,仅13.51%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我们注意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在这些老年人中,61.54%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中,80岁以上老人占了80%。
(二)有一半左右的老人没有和子女一块生活,独居老人所占比重值得关注
图1 老年人居住状况分布
本次调查发现,有50%的老年人和子女一起生活,另外50%的生年人没有和子女在一起,这其中包括39.19%的老年人和配偶一起单独生活,另外有10.81%的老人独居(一人生活),详见图1。
(三)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
调查结果显示,75.68%的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依靠退休工资或养老保险金,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占18.92%,1000-2000元占32.43%,2000-3000元占32.43%,3000元以上的仅占16.22%。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低于石家庄市发布的城镇居民年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6]。
面临老年人较低的收入水平。我们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时候,必须考虑以上现实因素。为老年人,尤其是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和子女一起生活、收入偏低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低价(或免费)的服务。
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本次调查重点关注了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并不乐观。
(一)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知晓率很低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向每位老年人都详细介绍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并向他们宣传这是一种在政府的倡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利用社区内的资源,面向居住区内居民提供的、在家也能享受到一种多方面的养老服务。
然而,当询问老年人“在此调查之前,你知道社区居家养老吗?”只有1.35%的老年人表示了解这些情况,20.27%的老年人表示知道一点点情况,剩余78.38%的老年人则表示根本就不知道。可见,当前大部分老年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社区居家养老,也不清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类似的服务机构。
另外,当问及是否知道老年人“一键通”手机呼叫服务时,47.7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居家养老服务知晓率偏低的问题。
知晓率偏低与很多因素有关系。笔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灰色关联度分析,选择“知晓情况”为参考数列,将知道社区居家养老的和知道一点点情况的均付值为“1”,不知道情况的付值为“0”。选择 “年龄”“收入”“性别”“是否独居”“是否注重社会交往”为比较数列。“年龄”分为1-4个等级、“收入”分为1-6个等级,“性别”付值“1”(男)和“0”(女)、“是否独居”、“是否注重社会交流”付值“1”(是)和“0”(否)。最后,计算了各个因素与“知晓情况”的灰色关联系数。在后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z-score标准化)后,分辨率ρ取0.5,利用灰色关联公式的计算得出了系数结果,所有系数均通过关联度检验,详见表2。
表2 知晓率与其它因素的灰色关联系数
因素名称
年龄
收入
性别
是否独居
是否注重社会交流
灰色关联系数
0.6540
0.7372
0.7022
0.7827
0.8182
从结果来看,老年人的社会性因素(例如“是否注重交流”、“是否独居”)与知晓率之间的关系最强,其次是经济性因素(例如“收入水平”),最后是自然性因素(例如“性别”和“年龄”)。这也就说明,越是注重社会交流,老年人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也就越强。调查发现,那些注重社会交流的老年人,正是那些经常与人聊天交流、经常读书看报、经常听广播的群体。造成知晓率低的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政策宣传不到位、宣传不深入、宣传方式不得当等方面。
(二)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使用率接近于零
当问及老年人“你所在的社区有没有养老服务机构”时,几乎所有的老年人给出的答案都是“没有”。我们向老年人列举了一些养老服务项目,包括生活护理、集中用餐或上门送餐、洗衣理发等清洁服务、陪同就医或体检服务、健身和康复、代办事项、谈心交流、读书读报、心理咨询、其它。当老年人享受过哪些养老服务时,几乎也是所有的老年人的回答都是“没有享有过”。这个结果是完全出乎我们意料的!这可能与我们随机抽取的社区样本不够多有关,同时也说明我们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还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发展空间。
来自卓达物业公司的消息也和上述情况极为吻合,该公司下属6个小区共为老年人引入了600余项“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然而,只有“入户送餐”、“物业帮请保姆”等少数几项内容引起较多老人关注,其他项目几乎被打入“冷宫”,乏人问津。
另外,当问及是否使用老年人“一键通”手机呼叫服务时,100%的被调查回答“没有使用”。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验证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使用率极低的问题。
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使用率低的原因,除了这些服务普及率低、很少被老年人知晓外,思想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目前的老年人还是比较传统的,只要身体稍微硬朗的,都不依靠别人,而即使有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仍习惯于依赖家人,很少使用社区养老服务。
(三)老年人对不同养老服务项目选择存在偏好差异
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在上述养老服务项目中,你最想得到得到或感兴趣的养老服务是什么?”时,老年人给出了不同的回答。结果显示:关注度最高的四项,其关注度均超过了50%,从高到低分别是“陪同就医或体检服务”、“生活护理”、“洗衣理发等清洁服务”、“集中用餐或上门送餐”。这些服务项目基本上是基础型的,其余各项多为精神层面的,其关注度较低,依次为代办事项、健身和康复、读书读报、心理咨询、其它。
表3 老年人对不同服务项目的偏好
服务
项目
陪同就医或体检服务
生活
护理
洗衣理发等清洁服务
集中用餐或上门送餐
代办
事项
健身
和康复
读书
读报
心理
咨询
其它
关注
度
82.43%
75.68%
68.92%
52.70%
31.08%
21.62%
12.16%
5.41%
9.46%
可见,基础型养老服务受到较高的关注,而精神层面的服务项目关注度较低。在基础型养老服务项目中,“陪同就医或体检服务”得到了老年人最高关注,这无疑为我们今后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了方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怎样很好的与社区卫生医疗系统相衔接,是急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四)老年人最关心养老服务中心的收费和服务质量问题
当问及老年人“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在小区建立一个托老机构”时,89.19%的老年人认为“完全有必要”或“有必要”。当问及“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你认为将会面临哪些方面问题”时,93.24%的老年人认为是资金问题,钱从哪出,钱够不够,这是老年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如果老年人决定享受社区养老服务,他们最关心什么问题呢?调查结果显示,同样是93.24%的老年人认为是收费问题,收费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他们的选择。66.22%的老年人认为服务质量也是应该关注的问题。
养老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加大政府投资力量、多方引入社会资本,是符合老年人需求的,低收费和免费项目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养老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低收费和免费是否会引起服务质量的下降,这也是值关注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党和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些典型效果,这些经常在报纸、广播、电视中被宣传报道。但是,我们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老年人当中的知晓率并不高,使用率更是接近于零。这从某种程度说明我们的宣传工作应该进一步深入。
建议宣传工作不能只停留在新闻媒体中,也不能是简单的典型经验介绍,要把宣传工作引入到社区,到老年人身边进行宣讲。我省各地不同程度的加大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力量,与此同时,要在社区多办一些宣传栏,宣传居民养老服务方面的惠民政策,组织大学生利用暑期时间深入社区对此项政策进行宣讲和解释,把相关政策宣传到老年人的心里去。
(二)切实落实财力保障
由于老年人收入低,他们对一些收费项目一般是比较排斥的,所以免费项目和低收费项目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中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政府要在其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比如,石家庄市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设施购置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市级资金对市区按要求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建成的街道(乡镇)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然而,县域间的财力不平衡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未来该项政策的实施进度。
我们建议,一方面,要切实抓紧和协调好了财政资金,这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成败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对低收入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的补贴。比如,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采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年满60周岁的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以IC卡的方式每人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以支付如理发、保洁、配餐、理疗等上门收费服务的费用。
(三)引入社会资本,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
老年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分层的。建议政府主导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以提供无偿服务或低收费服务项目为主,比如医疗、护理、理发、用餐、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而诸如康复、健身、代办、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等可以以社会资本为主来解决,鼓励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在提供的服务项目时,一方面,要避免超出老年人需求范围和支付能力,把老年人的有效需求与服务商的引导性消费结合起来。逐步推动居家养老需求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以加快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的步伐。要正确处理好养老服务项目经济效益和效益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结合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努力探索“社区卫生+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调查结果未来,老年人对“就医和体检服务”具有很高的关注度,建议社区卫生院建设和社区养老中心要紧密结合起来,不仅要地理位置上要靠近,服务内容上也要相互衔接。
(四)抓好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体系建设
服务质量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的“生命线”。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之所以不愿意选择养老院等机构进行养老,81.0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有问题,这也说明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也是有较大期待的,服务质量将直接决定老年人对这种服务形式的认同以及运行效果。
除了硬件设施能够影响服务质量外,养老服务中心人员的素质问题成为另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社会应当倡导和动员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公益服务,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把养老服务中心人员队伍建设当做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引导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加入到这个事业当中来,鼓励在校大学生到养老服务中心从事志愿者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区就业, 把更多的养老服务岗位列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落实编制和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相关部门还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最后,提高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还需要完善养老服务的体系建设,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养老服务的组织体系、规划体系、运行体系和监控体系[7]。只有体系结构健全了,体系运行通畅了,需求得到合理满足了,养老服务的质量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