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滑县有几个乡镇
滑县共计有22个乡镇。
具体乡镇名称如下:
道口镇、上官镇、城关镇、高平镇、白道口镇、牛屯镇、万古镇、留古镇、王庄镇。枣村乡、四间房乡、大寨乡、桑村乡、赵营乡、慈周寨乡、瓦岗乡、老庙乡、小铺乡、焦虎乡、老店乡、八里营乡。
(1)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四)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责任。
(六)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十)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
(十一)负责城建监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二)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实施意见,指导与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急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1-5-5 13:30:00 新疆日报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建法〔2011〕17号
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征收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强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征收条例》精神实质
《征收条例》对原房屋拆迁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废除了拆迁行政许可、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等项制度,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才可市、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征收条例》,准确理解《征收条例》的立法精神,掌握《征收条例》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公平补偿、补助和奖励措施,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房屋征收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加大公众参与和各项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取得被征收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保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抓紧房屋拆迁政策法规清理,制定《征收条例》实施性规定
《征收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执行,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一并废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新建房[2003]12号)、《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函[2003]22号)、《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新建法[2003]13号)也停止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抓紧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保障性住房等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审计等规定,适时提请自治区制定《征收条例》实施细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征收条例》授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补助、奖励被征收人,促使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二、依法确定房屋征收主体,明确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三)依法确定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
市(自治州)、(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县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边境口岸等)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不具备《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主体资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权一致,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地房屋征收任务、政府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手段等因素,尽快确定本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具有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派出机构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伴随自治区现代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房屋征收工作将成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一项常态化工作,征收任务较重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条例》的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由财政全额拨款,具有法人资格。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限定征收项目,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五)严格征收范围,合理确定征收规模和实施时序
房屋征收是政府强制单位、个人让渡房屋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定房屋征收项目时,必须严格限定在《征收条例》规定的范围,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还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征收规模,确保一年内完成征收与补偿。建设项目较大,需要分段征收的,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分别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前,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减少征收补偿支出为由,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限制不动产物权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上述审批、登记、备案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城市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由权利人自主选择。
(六)做好房屋征收前的房屋现状调查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财产权利,并给予补偿:一是建房时间超过两年的;二是依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拆除、没收情形的;三是房屋建筑虽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但经政府其他部门、基层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组织等单位批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未追究越权批准部门、单位、组织的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一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或者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违法建造的房屋。
在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未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作出规定前,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并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权益状况等修正,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
(七)准确测算房屋征收补偿费,落实征收安置用房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以及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助费和资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补助奖励标准。
为准确房屋价值补偿概算,避免与被征收人委托评估的房屋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收购、组织先期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周转用房。
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周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原居住和使用条件。
(八)科学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符合《征收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标准、回迁期限,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周转用房地点、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损失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确保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征收范围、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补偿是否公平、公正等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征收方案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公布修改情况。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组成。
(九)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根据风险评估结论作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房屋征收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规模、社会稳定度等因素确定。
四、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优先选择。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发布房屋征收项目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招标公告,向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要约邀请。房屋征收部门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投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超过3个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抽取3个以上单数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按照多数人选定确定;对多数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不满,可能会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承接估价业务,出具评估报告。
(十一)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的异议权、知情权
房地产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应无利害关系。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房屋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补充、调整、修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将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结果、评估报告鉴定结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等,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评估报告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十二)保障被征收人对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取得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自治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满足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优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不再排队轮候。
(十三)合理补偿、安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其中对居住房屋价值部分的补偿,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非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征收前房屋实际使用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性质相同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同意以保障性住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说明保障性住房在转让年限和增值收益分配上的限制,由被征收人确定。
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严禁实施暴力搬迁。
(十四)先补偿、后搬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保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补偿费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产权调换房屋可以随时入住。采用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用房已经落实、临时安置费已经足额存储,满足临时安置需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五)实施文明征收、严禁暴力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做好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说服、协调工作,促进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理解、支持,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以理性方式反映诉求,切忌采用简单粗暴、行政命令的方式压制群众,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补偿费支付、产权调换房提供和周转房安置等方面予以不平等对待,不得对被征收人实施打击报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行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制止,对侵害被征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搬迁后的房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和房屋拆除活动。
(十六)禁止行政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 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市、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五、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十七)妥善解决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征收条例》,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由于历史原因,房屋用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原农村集体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按照同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并妥善安排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十八)保障居住单位公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房改政策限制,单位职工居住的公房未参加房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征收时要对房屋居住人进行妥善安置,一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和居住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安置居住人继续居住;二是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破产、兼并、重组时,未按规定将企业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从企业资产中划出的,房屋征收时,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80%的货币补偿款支付将给居住人;三是将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住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给予保障性住房。
(十九)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要做好新旧法的衔接
《征收条例》颁布后,各地一律不得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不再办理延长拆迁许可的手续,自动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原拆迁许可机关应当督促拆迁人及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征收条例》颁布前,已取得立项、规划、建设用地预审文件等,但未核发拆迁许可的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属于非公益性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的,自行搬迁。如建设单位认为取得建设项目许可的拆迁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自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自行转让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撤回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加强房地产监管,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
《宪法》赋予各级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职责,《征收条例》施行后,对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对采取破坏水、电、热、气供应,阻断通行、影响经营、制造噪音干扰,甚至恐吓、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转让搬迁协议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因制止、查处、执法不力,引发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20日
㈢ 房管局具体是干什么的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内行政策指导、监督、容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3)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和年检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提供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代码证。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2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任命书。
6、七人以上房地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及劳动合同。
㈣ 请问从规划公示到真正的开始施工,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1-3个月。
对规划进行公示后什么时候会动迁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就可以开展动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4)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工地施工注意事项:
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㈤ 冰劈作用对城乡规划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青藏高原海拔高,气温低,昼夜温差大,夜晚水会结冰,冰劈作用强烈。
寒冷地带,岩石的孔版隙或权裂隙中的水在冻结成冰时,体积膨大(增大9%左右),因而它对围限它的岩石裂隙壁产生很大的压力,可达960~2000kg/cm2,使岩石裂隙加深加宽。当冰融化时,水沿扩大了的裂隙更深入地渗入岩石的内部,同时水量也可能增加,并再次冻结成冰。这样冻结、融化频繁进行,使裂隙不断扩大,以至使岩石崩裂成为岩屑。这种作用叫冰劈作用。又称冻融风化。
㈥ 纪委行政效能监察立项依据、监察内容目的、实施计划、方案,怎么写
9 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监察部关于2005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等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监察部还于今年9月在广东召开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座谈会,总结交流情况,研究探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办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维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乡规划是带有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关系到城乡建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能力,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紧贴部门业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推动行政监察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大力支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开展工作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以城乡规划工作为特定内容的专项效能监察,专业性、业务性、政策性都很强,不仅涉及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工作难度很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以保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
各级监察机关主要应从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的角度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摆正位置,及时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交流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既要积极参与,更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派驻监察机构的作用,绝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各级派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力量会同驻在部门承担起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具体的城乡规划业务方面的问题,要依靠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先从专业角度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们再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当前,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都很繁重,要注意加强工作统筹,合理调配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否集中办公要视工作的需要,不要搞一刀切;要注意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作的综合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的着眼点归纳起来就是两个,一是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是看是不是有效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监察机关要围绕这两个着眼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紧贴城乡规划业务工作,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围绕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改革的难点、重点以及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权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监察机关要围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部署的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和汪光焘部长提出的四个重点,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扎扎实实搞好对照检查。监督检查中,要对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并注意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行政纪律,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手段,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着力解决城乡规划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问题。重点是要查处那些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那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监察机关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过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认真查找城乡规划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管理,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效能监察的成果。
四、注重学习探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无论对监察机关,还是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都是一项新课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个熟悉情况、探索提高的过程。监察机关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加强学习,不仅要深入学习掌握效能监察的业务知识,也要认真学习掌握城乡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依法依规实施监察;要注意学习借鉴有关效能监察和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思考,研究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创新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监察水平,为今后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探索路子,为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积累经验。
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意义重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为保障城乡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㈦ 住建局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以县住建局为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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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批复后多久抄可以施工
城市规划批复后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报批、消防报批、环评报批、招投标、监理招标委托、建管报批、开工报批等一系列规定流程才能施工。这期间不定因素非常多,比较顺利的约需4~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