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去年这个时候,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蔓延,世界经济深度衰退,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出口大幅下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甚至停产倒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民工大批返乡,经济增速陡然下滑。在异常困难的情况下,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顽强拼搏,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7%;财政收入6.85万亿元,增长11.7%;粮食产量53082万吨,再创历史新高,实现连续6年增产;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实际增长9.8%和8.5%。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又迈出坚实的一步。实践再次证明,任何艰难险阻都挡不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令人振奋。我们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抚今追昔,伟大祖国的辉煌成就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必将激励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奋勇前进。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和实行结构性减税,保持货币信贷快速增长,提高货币政策的可持续性,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扩大了内需,很快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趋势。
着力扩大居民消费。我们鼓励消费的政策领域之宽、力度之大、受惠面之广前所未有。中央财政投入资金450亿元,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农机具购置。减半征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免住房交易相关税收,支持自住性住房消费。全年汽车销售1364万辆,增长46.2%;商品房销售9.37亿平方米,增长42.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6.9%,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
(二)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夯实长远发展基础。我们把保增长与调结构紧密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三农”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7253亿元,增长21.8%。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启动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6069万农民受益,新增510万沼气用户,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38万公里、农村电网线路26.6万公里,又有80万户农村危房得到改造,9.2万户游牧民实现了定居。我们加大扶贫力度,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制定并实施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安排200亿元技改专项资金支持4441个技改项目。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下大力气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关停小火电机组2617万千瓦,淘汰落后的炼钢产能1691万吨、炼铁产能万吨、水泥产能7416万吨、焦炭产能1809万吨。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用于科技的支出1512亿元,增长30%。积极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第三代移动通信等一批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铁路投入运营5557公里,高速公路新建通车4719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35个。
(三)坚持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我们把深化改革开放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强大动力,努力消除体制障碍,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出台一系列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完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900亿美元,安排421亿美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鼓励增加进口。去年下半年开始进出口降幅明显收窄,国际市场份额得到巩固,全年进出口总额2.2万亿美元。扭转利用外资下降局面,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900亿美元。企业“走出去”逆势上扬,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分别达433亿美元和777亿美元。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对话协调和经贸金融合作,在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四)着力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困难情况下,我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426亿元,比上年增长59%。实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部分费率、再就业税收减免及提供相关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开展系列就业服务活动,多渠道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和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全年组织2100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这些措施促进了就业的基本稳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世界经济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取得这样的成绩极为不易。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和衷共济、团结奋斗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的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2010年主要任务
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国际收支状况改善。这里要着重说明,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主要是强调好字当头,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上来。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综合考虑了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传导效应、国内货币信贷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为资源环境税费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
今年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既要保持足够的政策力度、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又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还要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物价总水平。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是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10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今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从财政收入看,上年一次性特殊增收措施没有或减少了,还要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财政收入增长不会太快;从财政支出看,继续实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完成在建项目、加强薄弱环节、推进改革、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都需要增加投入。二是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压,把钱花在刀刃上。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四是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同时,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要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金融危机正在催生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决定国家的未来,必须抓住机遇,明确重点,有所作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三)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壮大县域经济,大力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小城镇集聚,鼓励返乡农民工就地创业。城乡建设都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增加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投入,启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扩大农村沼气建设规模,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我们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变为城镇居民,也要让农民有一个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
(五)大力加强文化建设
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更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真正有力量的决定性因素,可以深刻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进程,改变一个民族的命运。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没有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先进文化力量,使中华民族充满生机与活力。
一年来,我们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快速成长,繁荣文化市场,有效扩大了内需。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重视和大力加强文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政府要更好地履行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权益。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资源配置要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生产更多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事业发展,繁荣文学艺术创作,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中华民族不仅能够创造经济奇迹,也一定能够创造新的文化辉煌。
(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发展才有持久的动力,社会进步才有牢固的基础,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今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要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央财政拟投入433亿元用于促进就业。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工作。2009年到期的“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延长一年。加强政策支持和就业指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拓宽就业、择业、创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继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农民工和城乡新增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区协调协作机制,引导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有序流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们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广大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好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切实保护好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加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
今年要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实现新的突破。
我们要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扩大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改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推进这些改革中要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决不能让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
我们要全面适应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发展要求,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稳定发展对外贸易。今年的主要着力点是拓市场、调结构、促平衡。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改善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服务。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努力培育出口品牌和营销网络,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积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进出口平衡发展,重点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紧缺物资进口,稳定各项进口促进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敦促发达国家放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限制。
上海世博会即将拉开帷幕。要加强与各参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把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办成一届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的盛会。
(八)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年来,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应对各种困难,我们特别注意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群众意见,重视维护群众利益。广大公务员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政府工作与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职能转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一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我们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各位代表!
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力量和希望所在。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快完成边境一线地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优先在边境县、民族地区贫困县试点。加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就业和管理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要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传承中华文化,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和平统一大业。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成就。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圆满完成国庆首都阅兵、重点地区维稳等重大任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军队全面建设。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大力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步伐。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军队正规化水平。积极稳妥地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增强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维稳能力。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各位代表!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支持香港巩固并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发展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澳门发展旅游休闲产业,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化。要认真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港珠澳大桥等大型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珠海横琴岛开发,深化粤港澳合作,密切内地与港澳的经济联系。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澳门的坚强后盾。只要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界人士同心协力,包容共济,共同维护繁荣稳定发展的大局,香港、澳门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过去的一年,两岸关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重要进展,呈现和平发展良好势头。两岸交流合作不断深入,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得以实现。经济关系正常化迈出重要步伐,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两岸关系持续改善和发展,给两岸同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坚持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不断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密切两岸经贸金融交往,深化产业合作,支持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发展,维护台胞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通过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促进互利共赢,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拓展文化教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加强两岸民众和社会各界交流,共同分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进一步凝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共识。坚持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增强两岸政治互信。我们坚信,全体中华儿女同心协力,祖国完全统一的宏伟大业一定能够实现!
各位代表!
过去的一年,外交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绩。我国积极参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国际合作,在一系列重大多边会议上发挥了独特的建设性作用。我们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与各大国、周边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话合作稳步推进。大力加强人文等领域外交。有效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新中国外交走过了60年光辉历程,在国际舞台上留下了闪光足迹。我们将继承发扬光荣传统,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以20国集团金融峰会等重大多边活动为主要平台,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进程,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统筹协调好双边外交与多边外交、国别区域外交与各领域外交工作,推动我国与各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全面深入发展。紧紧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上海合作组织召开峰会等契机,积极推进区域合作。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合作等方面的对外工作,在妥善解决热点问题和全球性问题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共同应对风险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贡献!
各位代表!
艰辛成就伟业,奋斗创造辉煌。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凝聚起亿万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不断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
② 山东单独二孩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日程 5月27日(星期二) 下午 2时30分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柏继民副主任主持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 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听取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山东省 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 五、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书面印发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 报告 六、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的说明 七、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岛、淄 博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两件地方性法规的报告 八、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与波兰马佐夫舍省建立友 好省关系的议案》的说明 九、听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 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有关人事任免案的报告 十 一、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4年山东省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书面) 十 二、书面印发 (一)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条例》情况的报告 (二)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我省畜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我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5月28日(星期三) 上午 9时 分组会议 一、审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审查《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四、审查《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五、审议《2014年山东省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六、审议《山东省与波兰马佐夫舍省建立友好省关系的 议案》 七、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 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人事任免案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一、审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5月29日(星期四) 上午 9时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贾万志副主任主持 一、听取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书面印发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书面印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三、听取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展专题 询问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我省大气污染防 治情况的报告(书面)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 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一、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及省 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我省大气污染防 治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省人大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情况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法规事项) 5月30日(星期五) 上午 9时 联组会议(珍珠泉宾馆七号楼二楼艺园厅) 贾万志副主任主持 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 下午 2时30分 分组会议 审议《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2:30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 4时30分 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柏继民副主任主持 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等 柏继民副主任讲话 闭会 下周的第一个工作日(6.3)发公告,即日执行。
③ 人大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生态文明。要继续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生态
小题来1:D 小题2:A 小题3:C ⑤ 听取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后改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成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年初,洋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今年8月份对全县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 与城乡规划实施报告人大审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