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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局证件查询

发布时间:2021-01-19 19:58:58

『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位置是在哪里

在建设路与府西街的交叉口

『贰』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一般是在评审3个月左右就会给到通知,可查看当地人事考试网,关注信息公示。职称 论文发表,上九品论文网

『叁』 山西:规范租赁住房改建行为 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8月5日,从山西省住建厅传来消息,根据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内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创建容工作安排部署,我省将从四方面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对燃气新用户实行三条强制性标准,对燃气老用户在2022年底前,完成三条强制性标准改造;
保障市政排水管网运行安全,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重点区域加大人员和排水设施配备,进行重点防范。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租赁住房改建行为,确保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加强物业小区安全管理;
抓好农村住房安全,在全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实施抗震改造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狠抓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防控,重点抓好危大工程、防高坠、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风险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建设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部门,严肃问责。

『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怎么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哪里能查到

『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市组织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拟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省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省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省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省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对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柒』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2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10名)。其中:版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权师1名,总规划师1名,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高配);正副处长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捌』 山西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领取若干问题

你好~来

请咨询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源设厅-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搭弊物省住房和城卜运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知液工人从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电话: 3580605 3580069 3580603 3580068

『玖』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拆迁赔偿方法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8日 阅读次数:614

襄政办发〔201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打造中国新城镇新农村典范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襄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城镇化建设
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襄垣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标准

民用房屋价值构成:房屋现值+附着物价值+土地补偿费。

(一)房屋现值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区位修正系数+装饰装修补偿费。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区位修正系数
表、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二)附着物价值附着物价值参照《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拆迁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树木补偿指导价》等文件,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土地补偿费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每平米20-30元补偿)。

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就近分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2.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 补偿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
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5.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合法批复手续认定。 6.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计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无证的由镇、村两级机构确认。 7.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8.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国资委、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9.
被拆迁房屋只有自行交易合同,但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的,须按照规定补办过户手续,无争议有协议并收回房屋证件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视为过户,按本方案拆迁
补偿标准执行。 10.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暂不列入拆迁范围。 11.
发布拆迁公告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2.
产权证明确为商业用房的按产权面积予以确认。拆迁范围内临街户已形成租赁或经营事实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确定的性质,按规定进行补偿。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给予经营补偿。 13.
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经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且具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 14.
农村窑洞分为石窑、砖窑、土窑三种,按照重置成本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程序

1.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选派专业人员进驻,并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收集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2. 现场调查、摸底阶段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 对评估范围的对象进行摸底和面积测绘,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相关人员对每户情况介绍;(2)对每户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比对;(3)对每户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资料收
集和记录;(4)对每户影象资料进行采集;(5)对每户绘制房屋平面图;(6)对每户的摸底勘验表由户主、拆迁办公室人员、村镇代表签字认可。

3. 整理资料、公示阶段对摸底勘验表逐户整理并汇总后,在各村镇进行公示,由每户之间相互质证并补充。

4.
评估汇总阶段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摸底勘验表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估算,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1)被拆迁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5
日。被拆迁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拆迁办公室出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县拆迁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拆
迁房屋所有人送达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2)县拆迁办公室送达被拆迁人评估报告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3)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4)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
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山西省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5)山西省估价师协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山西省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6)
因房屋拆迁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7)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
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
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
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
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7)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
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
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
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靳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
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8)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4. 下列建筑物一律不评估补偿面积(1)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盖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2)其他违章建筑物。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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