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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资格认证事件

发布时间:2021-01-19 04:47:31

『壹』 交通事故没钱赔偿怎么办

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致亡赔偿标准不一样的,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1、 交通事故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
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3年亡赔偿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2) 农村居民为:
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3年北京亡赔偿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者的非正常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者的配偶及与者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者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另: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贰』 近年中国发生了什么国际性的大事件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汪金福、宋振远、邓卫华)2007年岁末,记者梳理出这一年影响民生的大事。从这些民生变化,我们可以清晰感受到中国改革的脉搏、发展的心跳。

(一)1.5亿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义务教育“实至名归”

资料图片:宁夏红寺堡第二小学学生在上课,该校移民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10月30日摄)。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两免一补”资金181亿元,免除全国近1.5亿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新华社记者王鹏摄)

〔事件〕2007年1月,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将免除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将普遍减轻。不仅如此,今年政府还启动了免费师范生教育计划,并增加财政拨款140多亿元完善国家助学体系。

〔点评〕我国义务教育在经历多年“收费教育”后,终于彻底向全国农村孩子敞开“免费之门”。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政府更新教育观念,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得民心。

(二)2亿多城镇居民受惠医保,梦想的阳光照进现实

11月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展示哈尔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自11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凡具有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不论患病与否,都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婴儿出生28天即可参保、老人参保不设年龄上限。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低廉的住院起付费用标准。(新华社记者 吕优摄)

〔事件〕7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共惠及2亿多城镇居民。

〔点评〕三大制度构成中国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变得不再遥远。按照规划,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首批79个城市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到“十一五”末,我国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梦想的阳光正逐渐照进老百姓的现实生活。

(三)逾2000万农民纳入低保,城乡一体化再提速

〔事件〕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7年我国将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目前纳入农村低保的人口超过2000万人。

〔点评〕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意味着长期以来城乡之间存在的又一道“二元结构”鸿沟被抹平,城乡一体化再次提速。除了实现农村低保全覆盖,一些地方还逐步提高了农村低保的标准,并形成了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四)物权法施行,有恒产者有恒心

〔事件〕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刷新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次数的法律,明确界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国有、集体财产权的平等主体地位,意味着更多的人将更充分、更平等地享受财富阳光。

〔点评〕国外有句谚语: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法的施行对中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课题。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将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地等行为,一旦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异议,还应当配以司法救济。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将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基础。

(五)“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百姓进入理财新时代

〔事件〕10月中下旬,党的十七大召开,顺应中国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时代趋势,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点评〕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拥有财产性收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为了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使社会结构趋于“橄榄形”的合理分布,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2007年快速发展的股市给了人们关于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的感受。随着股市从大牛市转向震荡调整,中国百姓对于如何提高财产性收入比重,还需要有更理性、更科学的考量。

(六)廉租房“高调”推出,低收入群体有望“住有所居”

10月12日,租到廉租房的银川市部分城市低保户在入住仪式上。当日,银川市又有60户城市低保家庭拿到廉租住房钥匙。目前,银川市廉租住房保障面已经覆盖1605户城市低保户。 新华社记者刘泉龙摄(资料图片)

〔事件〕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中廉租房被摆在了显要位置。按照这一意见确定的时间表,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到“十一五”末,全国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点评〕廉租房被如此“高调”推出,既体现了低收入群体对“住有所居”的要求,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建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决心,同时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有效举措。

(七)食品价格上涨过快,政府频出调控之手

〔事件〕今年,以猪肉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为标志,食品价格居高不下,让人们特别是贫困家庭感受到了压力。受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今年前11个月CPI累计上涨4.6%,预计全年物价将出现自1996年以来的年度最高涨幅。为调控肉价,中央财政增加约18亿元,用于补助城镇低保户和大中专困难学生。国家同时加大扶持生猪养殖户,仅实施能繁母猪补贴等,各级财政就增加支出48亿多元。

〔点评〕一年来,“肉价”引出的民生问题就一直没有走出百姓和政府的视野。补贴困难群体需求,让政府的归政府;动用经济杠杆调控市场,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采取的调控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应该看到,此轮物价上涨有其复杂性,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带有恢复性质,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当前需要防止的是,物价由结构性上涨转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这应成为明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之一。

(八)“劝辞风潮”起波澜,劳动合同法梳理劳资关系

〔事件〕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随后在北京、广东等地发生一些企业与工龄较长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事件,最终形成一股“劝辞风潮”。而引发这股风潮的深层原因,正是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点评〕这部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将逐步改变中国不少企业“速招速裁”的用工方式,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职业规划,同时促使企业建立融洽的劳动关系和人才保留体系。

(九)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催生“生态文明”新理念

〔事件〕5月2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饮用水危机,席卷了江苏无锡,罪魁祸首是太湖蓝藻。随后,滇池、巢湖蓝藻也相继暴发,高增长的中国进入“水污染密集暴发阶段”,凸显经济高速成长之痛。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中国将在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对违法排污者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进一步扩大“区域限批”范围。随后,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动用财税杠杆,调控“两高一资”行业,遏制资源过度开发畸形出口,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投资反弹。

『叁』 出了医疗事故要多少赔偿金呢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有哪些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要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亲属支出的合理费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介绍相关知识。
一、赔偿项目
(一)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死亡赔偿金要注意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我方需要出示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需要的,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会用到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流程如下: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1年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1年北京死亡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伍』 老公出交通事故死亡他和女儿是农村户口我和儿子是城镇户口究竟按哪个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车祸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丧葬费:59345÷2=29672.5元
3、交通费:2000-5000元
4、住宿费:2000-5000元
5、家属误工费:家属工资÷30×3人×15天
6、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8343.5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 8343.50 ×(18-实际年龄)÷2
7、精神抚慰金:20000-10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1-7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陆』 2008年国内外大事件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汪金福、宋振远、邓卫华)2007年岁末,记者梳理出这一年影响民生的大事。从这些民生变化,我们可以清晰感受到中国改革的脉搏、发展的心跳。

(一)1.5亿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义务教育“实至名归”

资料图片:宁夏红寺堡第二小学学生在上课,该校移民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10月30日摄)。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两免一补”资金181亿元,免除全国近1.5亿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新华社记者王鹏摄)

〔事件〕2007年1月,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将免除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将普遍减轻。不仅如此,今年政府还启动了免费师范生教育计划,并增加财政拨款140多亿元完善国家助学体系。

〔点评〕我国义务教育在经历多年“收费教育”后,终于彻底向全国农村孩子敞开“免费之门”。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政府更新教育观念,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得民心。

(二)2亿多城镇居民受惠医保,梦想的阳光照进现实

11月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展示哈尔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自11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凡具有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不论患病与否,都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婴儿出生28天即可参保、老人参保不设年龄上限。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低廉的住院起付费用标准。(新华社记者 吕优摄)

〔事件〕7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共惠及2亿多城镇居民。

〔点评〕三大制度构成中国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变得不再遥远。按照规划,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首批79个城市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到“十一五”末,我国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梦想的阳光正逐渐照进老百姓的现实生活。

(三)逾2000万农民纳入低保,城乡一体化再提速

〔事件〕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7年我国将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目前纳入农村低保的人口超过2000万人。

〔点评〕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意味着长期以来城乡之间存在的又一道“二元结构”鸿沟被抹平,城乡一体化再次提速。除了实现农村低保全覆盖,一些地方还逐步提高了农村低保的标准,并形成了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四)物权法施行,有恒产者有恒心

〔事件〕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刷新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次数的法律,明确界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国有、集体财产权的平等主体地位,意味着更多的人将更充分、更平等地享受财富阳光。

〔点评〕国外有句谚语: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法的施行对中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课题。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将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地等行为,一旦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异议,还应当配以司法救济。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将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基础。

(五)“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百姓进入理财新时代

〔事件〕10月中下旬,党的十七大召开,顺应中国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时代趋势,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点评〕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拥有财产性收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为了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使社会结构趋于“橄榄形”的合理分布,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2007年快速发展的股市给了人们关于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的感受。随着股市从大牛市转向震荡调整,中国百姓对于如何提高财产性收入比重,还需要有更理性、更科学的考量。

(六)廉租房“高调”推出,低收入群体有望“住有所居”

10月12日,租到廉租房的银川市部分城市低保户在入住仪式上。当日,银川市又有60户城市低保家庭拿到廉租住房钥匙。目前,银川市廉租住房保障面已经覆盖1605户城市低保户。 新华社记者刘泉龙摄(资料图片)

〔事件〕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中廉租房被摆在了显要位置。按照这一意见确定的时间表,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到“十一五”末,全国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点评〕廉租房被如此“高调”推出,既体现了低收入群体对“住有所居”的要求,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建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决心,同时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有效举措。

(七)食品价格上涨过快,政府频出调控之手

〔事件〕今年,以猪肉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为标志,食品价格居高不下,让人们特别是贫困家庭感受到了压力。受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今年前11个月CPI累计上涨4.6%,预计全年物价将出现自1996年以来的年度最高涨幅。为调控肉价,中央财政增加约18亿元,用于补助城镇低保户和大中专困难学生。国家同时加大扶持生猪养殖户,仅实施能繁母猪补贴等,各级财政就增加支出48亿多元。

〔点评〕一年来,“肉价”引出的民生问题就一直没有走出百姓和政府的视野。补贴困难群体需求,让政府的归政府;动用经济杠杆调控市场,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采取的调控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应该看到,此轮物价上涨有其复杂性,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带有恢复性质,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当前需要防止的是,物价由结构性上涨转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这应成为明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之一。

(八)“劝辞风潮”起波澜,劳动合同法梳理劳资关系

〔事件〕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随后在北京、广东等地发生一些企业与工龄较长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事件,最终形成一股“劝辞风潮”。而引发这股风潮的深层原因,正是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点评〕这部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将逐步改变中国不少企业“速招速裁”的用工方式,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职业规划,同时促使企业建立融洽的劳动关系和人才保留体系。

(九)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催生“生态文明”新理念

〔事件〕5月2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饮用水危机,席卷了江苏无锡,罪魁祸首是太湖蓝藻。随后,滇池、巢湖蓝藻也相继暴发,高增长的中国进入“水污染密集暴发阶段”,凸显经济高速成长之痛。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中国将在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对违法排污者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进一步扩大“区域限批”范围。随后,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动用财税杠杆,调控“两高一资”行业,遏制资源过度开发畸形出口,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投资反弹。

〔点评〕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新概念,将节能减排从行为实践推向了文明建设的高度。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双双下降,留给国人对青山绿水更多的畅想和期待。

(十)调整休假制度引发全民关注,带薪休假有了法律保障

〔事件〕12月1日,面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公布实施,将原有的“五一”7天假期缩短为3天,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假期。同步出台《职工带薪休假规定》,为全面落实职工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使广大职工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安排家庭及个人休闲。

〔点评〕休假制度的调整,可谓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既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节假日制度,弘扬中华文化,增强文化创造力和民族亲和力、凝聚力,同时又兼顾了交通、食宿等公共资源现实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对原有“黄金周”长假安排的一种合理化改进。
中国大部分地区大雪

2008年四月11日 为了分

27日,中央气象台发布了最高等级的暴雪预警:未来三天,南方大部地区仍将维持阴雨雪天气。半个世纪以来最严重的雪灾已波及14个省份,约7786万人口受灾,因灾死亡24人。

记者在雪灾一线采访时看到,各地干部群众正在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应对这场罕见的灾害。大雪中的种种场景牵动人心。

供电:超高压线上谱写生命赞歌

极端天气对电力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电监会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被迫关停的发电机组已达4099万千瓦,占全国火电装机总容量的7%,已有17个省份拉闸限电。

持续降雪使武汉变成了一座“冰城”,而这里的群众正面临着11年来最严重的“电荒”。湖北正处枯水期,水力发电量大幅下降。火电机组因缺煤停机。再加上恶劣天气导致用电负荷增加,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电力事故频发。

由于这些传统较暖地区缺少防冻准备,大雪之下,线路跳闸、高压线基塔变形倾倒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变电站全停或部分停运。目前数万名电网员工日夜奋战在抗冰抢险一线,组织除雪除冰,抢修受损设施。

记者在贵州、湖南等地电力冻害现场看到的景象令人心惊:高压线上的冰层坚硬如铁、光滑如玻璃,电线覆冰后有成人大腿般粗,超高压变电站被冻成了“水晶宫”。雨雪交加中,电线上不仅雪霜结冰,而且下雨时边刮风边结冰。高压线除冰是一项危险的工作,导线冰冻出现的大幅度舞动将产生“共振”效应,足以拉倒几十吨重的钢塔,险情随时可能发生。此时上塔除冰,脚下的电线,实际上是条“生死线”。

26日中午1时许,湖南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建设公司三位工人罗海文、罗长明、周景华,正在与1500多位同事一道,参加西电东送动脉——500千伏“复沙一线”的抢修。突然,三座铁塔相继倾倒,这三位工人从50多米高处坠下,以身殉职。

明知有危险,却不怕艰辛和牺牲,以血肉之躯抗御自然灾害。这三位英雄工人的事迹,令无数人动容。

救济:把“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同样让人挂心的是灾区群众的吃饭问题。时近春节,今年的“送温暖”活动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最关键的是,要把“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家中、手上。

持续大雪,造成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上万农民断水、断电,村民吃米要靠手把稻谷搓成大米,用水要到几公里以外的水井取水,生活面临缺米危机。

记者在玉屏县亚鱼乡看到,雪灾以来,全乡50多位干部蹲点10多天,24小时值班,一天也不放假。干部用肩扛着两台柴油打米机走村串户,为农民打米服务,所有干部扛着大米、肉、菜挨家挨户送,保障受困农民不挨饿受冻。

在安徽省岳西县,这几天,一辆车身上写有“民政救灾”字样的吉普车,一直在积雪结冰的路面上艰难爬行。每遇到民宅,车子就停下来,县民政领导直奔屋里,询问这户人家是否缺衣少粮。有问题,当即协调有关方面紧急解决。

截至27日11时,安徽全省受灾人口上升至600万人,2.44万人转移安置。目前有4.66万名干部深入灾区查核灾情,已发放雪灾救济款1740万元、救济粮252万斤。截至27日10时,湖北全省受灾人口达到1023.6万人,因灾直接死亡7人。截至1月28日10时,湖南全省已有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2915万人不同程度受灾,死亡10人。江西省受灾人口已升至818万人,因灾死亡13人,有22万多人紧急转移。

国家减灾委、民政部于27日傍晚启动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赶赴安徽灾区,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抗灾措施

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警报

中央气象台28日18时发布的暴雪橙色警报显示,预计29日夜间到30日白天,湖南中南部、安徽南部、江苏南部、上海、浙江北部以及江西北部等地有中到大雪,其中,湖南中部、安徽东南部、浙江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雪。

另外,贵州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江西中北部、广西北部、安徽南部、浙江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冻雨。

全国总工会:1000万元帮扶受灾职工

全国总工会28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灾区各级工会组织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职工在抗击冰雪灾害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战斗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服务,为因冰雪灾害造成困难的职工排忧解难。同时,向灾区紧急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受灾职工和农民工帮扶救助。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利用工会帮扶平台,运用各种方式方法,积极协助铁路、交通等部门对滞留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职工和农民工做好疏导与安抚工作,确保滞留的职工和农民工不挨饿、不受冻,确保他们平安返乡。

商务部: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司长房爱卿28日说,我国出现大面积降雨降雪后,市场供应受到一定影响,但市场运行总体是平稳的,包括粮食、猪肉及其他副食品在内的市场供应是有保障的。

“我们还备有紧急预案,如果恶劣天气持续下去,将组织企业利用大豆、黑豆发豆芽,或组织企业到东北、西北采购圆葱、土豆等产品,来保证市场供应。”房爱卿说。

发改委:采取措施保障成品油供应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介绍,为妥善应对近来部分地区恶劣天气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发展改革委近日要求各地及中石化、中石油等石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春节前后鲜活农产品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生产资料运输用油。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供应监测,确保重点用油,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城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成品油供应。

电监会:居民生活用电不会受影响

电监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居民生活用电不会受到影响:“除非局部地区可能因雨雪灾情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电网运行受阻,从而形成停电情况,从供应和保障能力的角度看,百姓生活用电可以确保无虞。”

电监会负责人表示,针对严峻形势,电监会和电力企业已全部启动相关应急方案,全力保证对重要部门、重要场所、重要用户的供电,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电。

十六大,十七大的召开,科索沃战争,中国大使馆被炸,9.11事件,阿富汗战争,北京申奥成功,神舟五,六号升空,嫦娥一号升空.

『柒』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界定究竟该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呢

认定标准复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制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捌』 象这种人身损害的事件,赔偿金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算

对于此问题最高院有所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只要你能证明以上2点,你爱人就能按照城镇标准算,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按农村标准算。。。。你自己对比下自身情况咯~~



『玖』 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认定标准

1、按照最高复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

2、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9)城乡居民资格认证事件扩展阅读

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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