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问题
以下法律你可以作为参考吧。首先你是城镇居民,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鉴于你在房产上加盖2间房屋,可以请求维持现状,但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购房款相应利息(合同无效构成不当得利),但对于地上加盖的2间房屋是你作出的加盖行为,上面房屋的使用权你的,这就比较尴尬了,你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却拥有2间房屋的使用权,因此对于这两间房屋还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各自让步,或者由对方作价补偿。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1、宪法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宪法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法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并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条规定确立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并承认了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和出租,但对农村房屋购买方的主体资格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该条对农村房屋买卖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亦未作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但未改变宅基地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无效的。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规定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4、司法解释及相关地方政策
2004年8月24日,上海高院在“民事条线会议精神有关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中指出:“未经批准的外村、镇人员买房,未实际居住,认定无效,双方互为返还。已经实际交付且居住多年,是否有效法院不表态,维持现状,实际按有效处理。”
2006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案件应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中指出:“从《物权法》草案规定来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该规定体现了国家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案件,均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综上可以看出,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目前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已经发生并实际履行的买卖行为,最近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作出明确规定,“(1)1999年国务院禁止性规定出台前已经发生、并实际履行的买卖行为,若受让人在该房中长期居住的,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可维持居住使用现状,而不直接认定无效。(2)1999年国务院禁止性规定出台后发生的买卖行为:…若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但取得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若将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且未经批准的,合同应作无效处理。(3)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但对于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损失,可由双方各半承担。”
⑵ 请问乡镇便民中心是啥
“两集中、两到位”是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版运行机制,提权高行政服务效能,推进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处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 通俗点说,就是把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全部向一个科室集中,这个科室再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公,真真正正地做到“一站式”审批,从而彻底解决办事难、程序复杂的问题。
⑶ 3个城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如右图。你能提出哪些问题你会解答提出的问题吗
⑷ 现有城镇建设防堵居民住房安全通道问题,由于我们都是山里农民,势单力薄,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无效
城镇建设防堵居民住房安全通道的问题,你可以向你们的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反映,主要是安全通道是正式的还是私人设立的,如果是私人设立的话,很难得到支持。
⑸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问题!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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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新浪房产频道“经济适用房专题”中下载栏下载。
二、领表填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老政策规定为6万元/年以下;目前在陶然亭试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新政策规定: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年收入则分别低于2.27万元、3.63万元、4.53万元、5.29万元、6万元),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三、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简单地讲就是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着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单位盖章,没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上述表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四、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如果户口里面还有其他人也要复印两份)到北京市崇文门花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目前交易中心在工作日每天发400个号,再根据所排到的号等候交易中心通知交表时间,待交表时间提交所有资料审核。
五、等候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⑹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⑺ 我国人均收入9470美元,什么因素导致人民收入加快增长
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称,新中国成立70周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大幅提高,人均国民总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简称:GNI)水平也大幅提升。据世界银行统计,1962年,我国人均GNI只有70美元。2018年达到9470美元,增长了134.3倍。
物质在慢慢丰富,相信生活也能朝向往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