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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保险经办处

发布时间:2021-01-18 14:54:19

『壹』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山西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一直以来,山西农村户口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城市户口居民养老待遇,抑制了农村居民养老缴费的积极性。对此,2012年起,山西省在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意在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灵石、山阴等46个县(市、区)整合资源,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这46个县(市、区)建立了统一的政策衔接、经办规程,制定一级经办、二级操作、三级管理的经办模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
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山西省于6月24日出台《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统一施行。今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三个“亮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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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怎么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找那个部门,有什么手续谢谢

『叁』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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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肆』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今年河北抄省城乡居民养袭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执行统一的政策。
采取年缴费制度,共分为100、200、300......1000十个档次。可以任选一项缴纳。
缴费地点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
初次办理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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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办规程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陆』 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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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
1.部分项目先衔接后整合
养老保险方面,首先需要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三项制度相互之间的衔接,其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进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整合。医疗保险方面,首先需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相互之间的衔接,其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而与城镇职工医保进行整合。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衔接的意义不大,条件允许时可以直接整合。
2.时序上先城乡居民后整体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再着手推进整体性制度整合,比较科学可行。一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适用对象、筹资机制、保障模式、待遇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共通性,衔接和整合起来相对比较简便易行。二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试点与实施时间并不长,待遇标准也相对低一些,衔接与整合的阻力和难度相对较小。三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是推动更高层面上的整体性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3.空间上先区内后区际
基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以区域统筹为主的客观现实,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区内的衔接与整合,二是区际的衔接与整合。首先要做好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以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在此基础上做好统筹区域之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以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其次要做好统筹区域内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在此基础上做好全国范围内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
4.改革前后社会保障待遇不降低
不降低待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并能顺利推进的关键,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待遇上各具特色,不降低待遇的普遍做法就是,各个环节就高不就低,这必然产生改革成本如何消化的问题。消化改革成本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即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二是降低待遇成本,包括控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较为理想的做法就是,两条路径同时施力,但也遇到实施力度的限制。
5.制度模式化繁为简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各主体行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有繁琐复杂的内在诱因。

『柒』 养老保险经办处和街道办事处哪个好

都是同一个部门,没有好坏之分,只是在附近的要方便一些。

『捌』 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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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新专城区尚朴路属
报考公务员,由当地(一个市)统一组织考试,具体考场,去你报名的网站,看你的准考证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玖』 请问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这个单位怎么样谢谢!

第一 选择单位一般从四个方面入手 1领导师傅 2团队氛围 3发展空间 4福利版待遇 如果有一条不符合权 就趁早走

第二 以上适合基本任何单位 你说的单位 可以按照我说的来看看 毕竟都有试用期,你合适 他合适才真合适 所以 看你自己努力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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