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助,宁夏银川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问题
人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问题通通归民政局管,详细情况你可以向本地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咨询。
『贰』 宁夏60年代退职人员去世后可否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1、60年代退职的职工过世后是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2、60年代退职的职工退职后国家已经发放回了退职补贴
3、退职后已答经不属于该企业的职工同时也不享受企业的待遇
4、70年代末国家为了照顾60年代因某种原因退职的职工每个月发放几十元的生活补贴,过世后就不会再发丧葬费和抚恤金了。
『叁』 宁夏退休职工土葬影响丧葬费标准吗
属于火葬地区的,土葬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在宁夏,有火葬区域和非火葬区域,范围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备案后实施。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职工,属于火葬对象,不进行火葬而土葬的,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不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提倡土葬区的村(居)民亡故后实行火葬。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给予接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格位20%的优惠。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减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运尸体费。
第三十五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肆』 宁夏回族自治区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有抚恤金发放多少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宁夏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抚恤金为2007年自治区平均工资20个月计43683.33元。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4年6月4
『伍』 请问,目前宁夏银川市各类人员的丧葬费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2号)规定,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4.50元的3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继续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0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0个月)
『陆』 宁夏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首先建议你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无论哪种性质离休干部都可以咨询老干部局,他们的版离休干部权政策文件是最齐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咨询人事局,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以咨询社保。
根据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