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多少
握高屋来推算人均1000,你说多完少,个感觉发达到小康水平了。
『贰』 2014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
1、《报告》指出,过去一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6835.27亿元,增长内8.9%;固定资产投资7759.6亿元,增长容2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10.4亿元,增长12.6%;进出口总额86.5亿美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72亿元,增长13.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增长9.7%;农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增长12.3%;城镇登记失业率2.19%;人口自然增长率6.2%。;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2.1%;第三产业比重10年来首次超过第二产业。
2、出台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建设总体方案,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获批建设,武威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营,开通兰州至迪拜、第比利斯、新加坡3条国际航班和中欧货运班列“天马号”。与意大利、伊朗、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的4个州及城市建立了友好关系。举办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甘肃段比赛、兰州国际马拉松赛等活动。全年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达成经贸合作项目合同及协议83个,贸易额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13年的18%提高到23%。
『叁』 78年至06年,甘肃省农村居民收入各是多少(请注明出处)
甘肃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及其与全国的差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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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9-8 19:52:38 来源:三农中国 作者:刘伯霞 阅读634次
摘要:本文选取城市化水平、二元对比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和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异度作为衡量指标,建立了甘肃省二元结构指标评价体系,运用该指标体系,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系,分析甘肃省现阶段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及改革开放后甘肃城乡二元结构演变轨迹,以期对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制定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和路径选择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甘肃城乡一体化 发展现状 二元结构 指标体系 演变轨迹
一、 测度甘肃省二元结构的指标体系
我国城乡一体化是针对二元结构矛盾突出而提出来的,它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对立物,城乡一体化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二元社会解构的过程,所以在我国研究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状,也就是分析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甘肃省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更是如此,因此,运用二元结构理论对甘肃省二元结构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要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程度进行衡量,就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指标评价体系,而迄今为止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提供这样一个较为全面的指标体系,但是一些学者运用二元结构理论进行的实证研究,为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参考。概括起来,这些指标包括: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产业平均利润率、城乡间物资流和信息流状况(反映社会经济联系和市场发育程度)、三次产业构成比重、城市化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反映生活水平)、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反映生活质量)等,其他还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城乡教育发展差异等。这些指标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工业劳动生产率大大高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部门平均利润率较低、城乡间因缺少统一市场导致物流和信息流不畅、三次产业构成比重与一般发达经济存在较大差距、城市化水平较低、城市化速度大大低于工业化速度等指标,恰恰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形成较大反差的原因。因此,尽管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程度的全面评价需要一个多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但是最能直观反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程度的指标是作为“结果指标”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和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而与这两个指标直接关联度最高的,则是劳动生产率指标。
根据研究的需要和收集资料方便,我们用四个指标对甘肃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进行实证分析,据此判断其城乡一体化实现的程度。
(一)城市化水平:反映城镇发展对区域人口、区域空间结构的改变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用U表示。城市化水平U=城镇人口数/总人口数;
(二)二元对比系数(也叫二元劳动生产率差异系数):反映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主要反映农业和非农业两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也反映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水平,用L表示。二元对比系数(二元劳动生产率差异系数)L=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非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反映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用I表示。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I=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异度:反映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差异,体现了社会一体化程度,用E表示。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异程度E=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二、根据城乡二元结构指标的运行状态判断甘肃城乡一体化发展所处的阶段
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最高阶段,它只有阶段目标而没有终极目标。我们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及世界城市化实践,并结合测度城乡二元结构程度各指标的实际意义,将各指标的运行状态划分为五个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城乡一体化级别。然后以各个指标值五级划分的临界值为参照,对甘肃2004年各项指标的运行值进行分析,确定甘肃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状况,以准确定位甘肃城乡一体化发展所处的阶段。
(一)城市化水平。根据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城乡一体化实现程度可作如下五个级别的划分(见表4-1)。
表4-1 城市化水平的五级划分
级 别 城市化水平
① 城乡一体化完成 U≥80%
② 城乡一体化基本完成 70&≤U<80%
③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后期 50%≤U<70%
④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 30%≤U<50%
⑤ 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处于二元结构状态 U<30%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80%以上,而我国2004年的城市化水平41.76%,在 区间,才到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还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第四个级别。甘肃2004年城市化水平, 28.11%,比全国低13.15个百分点, 在 区间,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还处二元结构状态(2005年甘肃城市化水平30.1%,刚到 区间,二元结构开始向城乡一体化过渡)。
(二) 二元对比系数。一般情况下,二元对比系数越小,两部门的差别越大,二元结构越明显。据此,将二元对比系数所体现的城乡一体化实现程度可作如下五个级别的划分(见表4-2)。
表4-2 二元对比系数的五级划分
级 别 二元对比系数
① 城乡一体化完成
② 城乡一体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后期
④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
⑤ 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处于二元结构状态
发达国家二元对比系数一般在52%~86%之间,而发展中国家通常在31%~45%。2004年我国二元对比系数为20.29%,甘肃为15.57%,比全国低4.72个百分点,都在L<30%的区间,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整体上还处于二元结构状态。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越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越大,二元结构越明显。该指标五个级别的划分如下(见表4-3)。
表4-3 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的五级划分
级 别 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
① 城乡一体化完成
② 城乡一体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后期
④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
⑤ 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处于二元结构状态
2004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为31.17%,甘肃为25.11%,比全国低6.06个百分点,在I<50%区间,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还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半,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状态。
(四) 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异程度。当E<5%时,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基本一致;当5%<E<10%时,生活质量差异较大,属于由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的过渡时期;当E>10%时,城乡二元结构明显。该指标五个级别的划分如下(见表4-4)。
表4-4 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程度的五级划分
级 别 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异程度
① 城乡一体化完成
② 城乡一体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后期
④ 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
⑤ 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处于二元结构状态
在发达国家,恩格尔系数已经达到20%左右,而在一些发展中的国家,恩格尔系数高达60%以上。2004年我国城镇恩格尔系数37.70%,农村47.20%,其差异系数为9.50%,在 区间,处于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甘肃城镇恩格尔系数城镇为37.12%,农村为48.04%,其差异系数为10.91%,比全国高1.41个百分点, ,表明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还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状态。
(五)结论:由以上四个指标的计算结果表明,2004年全国除二元对比系数还低9.71个百分点外,整体上已到了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前期,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第四个级别,而甘肃差距较大,除城市化水平2005年刚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第四级的最低值外,甘肃整体上还在二元结构状态,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第五级。
三、甘肃城乡二元结构演变轨迹及其与全国的对比
我们以《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05年甘肃年鉴》提供的1978-2004年间的资料为依据,经数据计算整理得出四个指标系数的动态对比图,较为清晰地反映出甘肃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演进过程及其与全国的差异度。
(一)1978年-2004年甘肃与全国城市化发展水平测度与对比
1990年以来甘肃的城市化发展分三个阶段(见图4-1),第一阶段1990-1995年,城市化率5年时间才增加了1个百分点,1995年比全国低近六个百分点;第二阶段,1996-2001年又用了近六年的时间(中间稍有波动),城市化率才又增加了1个百分点,1999年后一直比全国低十个百分点;第三个阶段,2002年到现在,发展速度加快,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左右,这4年发展速度基本与全国同步。甘肃第一、二阶段城市化发展缓慢,有多方面原因,但人为造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和市民的身份限制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第三阶段发展加快也有多方面因素,但2002年加入WTO减轻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遵循WTO规则,政府行为逐渐按照国际惯例行事,逐步赋予农民国民待遇,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注:《2005年甘肃年鉴》没有提供1978-1989年间的人口数据。
图4-1 1978年-2004年甘肃与全国城市化发展水平比较
(二)甘肃与全国1985年-2004年间二元比较系数变化情况及对比
据其他统计资料和图4-2对二元对比系数的计算结果显示,从1983~2004年,甘肃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演化可分为四个阶段(见图4-2):
第一阶段(1983~1987年)二元结构改善。1983年甘肃省与全国二元对比系数相比,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显著,1983年-1987年二元对比系数呈上升趋势,到1987年与全国二元比较系数只差4个百分点,城乡二元结构水平接近全国水平;
第二阶段(1988~1993年)二元结构加剧。二元对比系数递减,降低了4.2个百分点,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与全国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全国降低了4.53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1994~1998年)二元结构淡化。虽有波动,但振幅不大,比第二阶段有所缓解,至1998年,甘肃二元对比系数提高到20.28%,表明甘肃省城乡二元结构状况有所改善,但对比发展中国家通常31%~45%的水平,仍属于二元结构比较显著的地区,这一阶段与全国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全国二元对比系数增加到25%左右,也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31%~45%的水平,显示二元结构还较为典型,而且全国二元比较系数比1983年低了5.3个百分点,与1983年相比城乡二元结构状况加剧);
第四阶段(1999-2004年)二元结构又进一步加剧。二元对比系数递减,到2003年降低了4.87个百分点(全国降低5.56个百分点),但甘肃与全国在2004年都稍有增加趋势,全国更明显一点。
形成改善、加剧、缓解、再加剧这样一个四阶段演化过程,直接原因在于农业、农村经济和城市二、三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第一阶段二元结构的改善得益于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带来的农业超速增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第二阶段二元结构加剧起因于这一时期由农村第一轮改革产生的激励效应衰减,城市工业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第三阶段二元结构的淡化趋势得益于1993-1995年在农村进行的有益于农业和农民的改革,如实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等,再次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第四阶段二元结构的加剧趋势, 一方面显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缺乏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而出现徘徊,另一方面又揭示了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城市二、三产业出现波动性增长。直到2004年以来中央做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实行“两补贴,三减免”,各地陆续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等惠农措施,才使2004年全国和甘肃的二元结构都显现改善趋势。
图4-2 1985年-2004年甘肃与全国二元比较系数对比
注:《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05年甘肃年鉴》没有统计1978-1985间的相关数据。
(三)1978年-2004年间甘肃与全国的城乡收入差异系数对比
1978年甘肃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比全国水平高14.1个百分点,1980年甘肃与全国差距最小,仅高2.03个百分点, 2004年又比全国水平高出6.1个百分点,而2004年与1978年相比,差异系数还上升了0.34个百分点,与差距最低的1980年相比则上升了12.92个百分点。1983~2004年间,甘肃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均超过全国同期各年度5个百分点以上(除1980年),基本在5~10个百分点之间,这种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在全国也是比较突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在1978~1983年间递增,以后虽有波动但基本上处于递减状态,这与二元对比系数所体现的二元结构阶段性特征并不完全相符,表明甘肃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见图4-3)。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村改革启动后,1980年后城市也开始尝试性地进行某些领域的改革,1982年以后城市改革逐渐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尤其是1984年粮食大丰收后,社会舆论对农业生产普遍比较乐观,主流观点认为农村改革已取得重大突破,今后的道路将比较平坦。相反,城市改革起步慢,困难重重,风险大。从1985年开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改革重心都向城市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方向战略转移。为了保证城市改革的顺利推进,财政资金和各种资源配置逐步向城市倾斜,以城市为中心的利益格局的恢复,集中体现在城市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等领域。这种城市主导型改革,扭转了利益天平向农村的倾斜,逐渐加大城市的利益筹码。城乡差距重新扩大,并有恢复甚至超过改革前城乡差距的势头。这样在这种挖农补工的城市主导型的改革中,农民与市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注:《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未统计1989年以前个别年份的相关数据。
图4-3 1978-2004年甘肃与全国的城乡收入差异系数对比
(四)1978年-2004年甘肃与全国城乡恩格尔系数差异度比较。全国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差距先惯性缩小后又再次扩大,1978年扩大到10.20%,而后1985年城市恩格尔系数又猛然比农村降低4.5个百分点,之后城乡恩格尔系数差距逐渐缩小到1989年的0.3个百分点,接着又呈逐渐扩大趋势,1999年城市比农村的恩格尔系数低10.53个百分点,之后2000-年2004年间,一直在8.52%与9.66%之间徘徊。甘肃的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度,有的年份远大于全国,1995年、1996年分别高达19.26%、17.03%,表明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异非常大,到2004年降至10.91%,但仍属于E>10%时段,二元结构比较明显;但有的年份又低于全国,如1989年、1993年、2001年、2003年分别比全国低0.88、3.22、0.49、0.65个百分点,表明这些年份甘肃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距略小于全国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全国和甘肃的城乡恩格尔系数差异度都很小,分别为0.3%、0.22%,竟然达到E<2.5%,表明1989年城乡居民用于食物消费的支出差距很小。这与1989年国家适当提高了定购粮食、食油的收购价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从两个指标综合反映的情况看,甘肃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大于全国同期水平,生活质量差异大于全国同期水平,这与甘肃二元结构对比系数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异度也反映了二元结构阶段性的特征,在1981年以前一直上升到1981年的13.80%,然后又开始下降,在1982~1985年、1986~1994年、1995~1999年、2000年-2004年四个阶段中,有一个“两头高、中间低、中间波动大”的特点,与二元对比系数反映的阶段性特征基本一致(见图4-4)。 这两个指标的变动特点提示我们,在使用恩格尔系数差异度指标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给出一些前提条件,比如居民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消费支出的货币化程度等。
注:《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05年甘肃年鉴》没有统计1978-1988间个别年份的相关数据。图4-4 1978年-2004年甘肃与全国城乡恩格尔系数差异度及对比
四、结论
(一)甘肃城市化发展非常缓慢, 2004年甘肃的城市化水平才相当于全国1994年的平均水平,整整落后了10年,还处于非常典型的二元结构状态,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合力阻碍了甘肃的城市化进程。若按甘肃近三年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的发展速度计算,仅仅按城市化水平衡量,到2056年甘肃才能完成城乡一体化,还需50年;按全国近七年每年平均增加1个百分点的发展速度计算,到2040年全国整体上完成城乡一体化,还需36年。差距将在13-14年,所以虽然目前甘肃城市化发展步伐有加快发展的趋势,但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加快发展速度。
(二)甘肃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有分阶段演化的特征,二元结构总体上处在“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所描述的“单一农业为中心的不发达经济”——“二元结构的发展中经济”——“稳定增长的发达经济”结构变迁过程的中间阶段,二元结构有淡化趋势,但效果不明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程度整体上仍然高于全国平均状况,最高的超过10个百分点,最低的也超过2个以上百分点。
(三)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异变化程度与二元结构演化阶段基本相符,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差异与之不尽相符,这其中更深层的原因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甘肃省城乡居民
生活水平差异有日趋扩大趋势(见图4-3)。库兹涅茨在有关收入分配问题的倒“U”型理论中,描
述了随着经济增长,收入差距先扩大后缓和的倒“U”型轨迹。一些学者运用统计回归分析所得到的
结果支持了倒“U”型假说,研究结果十分清楚地表明:人均DGP在201~300美元时,收入不平等
程度最高;人均GDP在301~500美元时,收入不平等开始纠正。甘肃省1996年人均GDP达到349.5
美元,首次超过301美元后,人均GDP逐年上升,但城乡收入差距却继续呈扩大趋势,直到1999年
人均GDP达到443美元时才开始纠正,而全国是1997年开始纠正的,表明甘肃经济发展过程存在不
合理性。所以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否则会延缓今后甘肃省的经济发展。
(四)以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恩格尔系数差异度反映的甘肃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是一系列原因的最终结果。而二元对比系数尽管与这一结果直接相关,即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生产率差别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恩格尔系数差异度较大的直接原因,但也只是原因之一。经过20年左右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之后,甘肃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没有明显改变,说明仅有经济增长是不足以使欠发达地区走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状况的,必须要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这些因素,包含在上面我们所分析的指标体系中。因此,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三次产业结构和各产业内部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大幅度提高城市化水平(包括加快小城镇建设)等,就是今后甘肃省摆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状态,加快实现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化的几个主要切入点。
上面我们以甘肃和全国1978年-2004年间各指标运行状态为依据,以四个指标值五级划分的临界值为参照,对甘肃的二元经济结构演变轨迹作以纵向分析,并与全国同期指标作以横向对比分析,找出甘肃与全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差距,准确定位了甘肃城乡一体化发展所处的阶段,以期对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制定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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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甘肃省天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0年白银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1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28元一年四季,比上年同期增长10.5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86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4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26元,同比增长13.19%,比上年。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即家庭食品开支的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城镇为33.53%,比上年同期下降了0.86个百分点;农村为42.16%,比上年下降1.59个百分点。
天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5.8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825元,同比增长17.5%。人均消费性支出83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8%,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413元,同比增长7.13%,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9.2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7.52平方米。
兰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61.84万元,同比增长10.20%,比上年同期的工资收入的9623.8元,同比增长7.02%。人均消费性支出10,930.39万元,同比增长13.2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8.83%。年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4587元,比上年增长14.6%,的工资收入2226元,同比增长14.30%。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256元,同比增长12.25%。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8.42%。
庆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均可支配收入12453元,1323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154元,同比增加468元,同比增长17.4%比上年。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城镇为35.5%,比上年低0.7个百分点,农村地区为41.5%,比上年低2.9个百分点。
2010年平凉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766元,比上年增长10.2%,城镇居民7499元,同比增长12.9%,比上年同期的人均消费性支出; 3136元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同比增长15.5%,全市人均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31546元,同比增长10.78%。
『伍』 甘肃省交警总队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98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9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18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66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32906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20541元/年;
(二)采矿业: 54970元/年;
(三)制造业: 37315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726元/年;
(五)建筑业: 25674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348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5780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 23922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 19947元/年;
(十)金融业: 39595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27671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653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35024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208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114元/年;
(十六)教育业: 32188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9463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17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560元/年。
五、伙食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附件2: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
区别
级别 省外 省 内
市 州 县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附件3: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
省外 省内
伙食补助费 50元/人•天 40元/人•天
主题词: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交管局。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甘肃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发
『陆』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有给贫困人群的廉租房吗
可以呀,这个廉租房一般都是贫困家庭申请的。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在贫困户申请贷款的时候,首先当事人需要审核一下自己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相关条件。其次,最新贫困户贷款申请书的格式也非常简单,不同的就是,在申请书当中需要交代清楚自己的实际情况。国家针对的贫困户申请贷款,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大学生的读书问题,只要情况属实的话,银行都会放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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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甘肃白银会宁民政 时间:2010-06-18 11:21
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县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稳定土地政策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 保障对象确定
第四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宁县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
第五条 低保家庭成员为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本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审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核定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统计部门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家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纯收入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5-60%进行测算。
家禽纯收入(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饲养马、牛、羊、猪等出栏大(小)牲畜,每头(只)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10%计算纯收入,其产仔按市场销售价格的20%计算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定。
1、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的60%计入家庭纯收入(会宁县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工,按离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学徒工在1至3年学习期内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三)赡(扶、抚)养费收入核定。
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核算赡(扶、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法院裁决执行。
3、有关赡(扶、抚)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四)其他收入按实际收入核定。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社会各界捐助的医疗救助金。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由政府部门给予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八)因其它特殊困难,由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核定我县保障标准为6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8元。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和“分类施保”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家庭应计入的实际收入。
第十一条 依据劳动能力、健康、就业、赡(扶、抚)养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施保”。具体为:
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残(二级以上)造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残(三级)造成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居民。
四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单亲家庭。
五类: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六类:特困优抚对象和特困高龄老人。
七类: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八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分类施保”对象的补差标准为:
(一)一类人员按照我县农村低保的全额标准执行。
(二)二、三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四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四)五、六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七、八类人员给予该家庭每年一次性100—500元(含实物折价)的临时救助。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4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整合现有的农村救济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县民政部门应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并将保障资金及时拨付专户,每年年末编制决算。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县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认定对象坚持谁认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收据。
7、大中专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8、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9、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死亡证明。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参照省扶贫办《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村委会意见,连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派专人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后,提交乡镇政府会议确定拟保障对象。
2、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镇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2、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保障金发放。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章 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制度。对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对五、六、七、八类救助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及村委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应一户一档。做到县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在会宁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体,农牧、扶贫等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加强管理,靠实责任,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据实编制农村低保用款计划,负责提出农村低保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抓好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加强监管,并列支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扶贫部门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教育、卫生、城建、司法等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咨询、申办、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低保资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动态管理核查申报工作;严格把关,认真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探视制度,并明确帮扶责任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有“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情况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且事实清楚的;没有实行集体审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个人说了算,出现保障不公的;对审批结果不张榜公示等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监察局《关于在城乡救助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市民发〔2006〕13号)追究责任。对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低保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捌』 二零一三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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