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埋茄衫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弯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纳掘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这个的确是违法的。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叁』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肆』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内构筑物、道路、管容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如下: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其它相关条款:
1、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春键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敏春;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陆』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a:3:{i:0;a:7:{s:6:"mtitle";s:39:"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详细信息";s:7:"summary";s:355:"参考价:¥5.20
作者:本社 主编
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7月
版 次:1
页 数:21
字 数:22000
印刷时间: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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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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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内容推荐";s:7:"summary";s:680:"《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向我们介绍了,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s:8:"ordernum";s:1:"3";}}
『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在乡、历烂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衡槐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肢拦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