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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底线作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三)分类施救,以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四)救急、救难、公平、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
(四)因患重、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难以承担巨额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经区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救助
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及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
(二)住院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规定的年度救助最高金额)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在年度末视当年度救助资金节余情况,经审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
“二次”救助。
(三)门诊(日常)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患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10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患特殊慢性病以外的慢性病门诊治疗,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医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核实身份后,在《秦都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秦都区城乡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镇(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上报指定月在册低保对象花名册;
2、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在家庭账户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金。
3、低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二)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秦都区城乡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卡;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4、救助对象持门诊救助卡、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三)特殊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城乡低保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有关规定已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四)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