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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2015

发布时间:2021-01-16 07:11:08

⑴ 2017年天津低保每月多少钱,天津农村低保申请标准条件新政策规定

一、天津市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版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权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KK

二、天津市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⑵ 2006----2016天津居民低保每月是多少钱

多少钱根据低保户具体的困难程度而定,有多有少。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是需要自己申请的,不申请谁知道你困难。
不申请是一回事(说明不需要低保),能否批准低保申请是另外一回事。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⑶ 天津市申请低保有几种

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版最低生活权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⑷ 2015年天津低保标准

按规定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据体情况去辖区社区居委会看低保申请须知,看就知道了。

⑸ 2019年天津低保每月多少钱,天津农村低保申请标准条件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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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怜的一家人。。。--
首先是成为五保户的条件版:(一)无法定扶养义权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我认为这家人应该是可以拿到五保户的补助金的。
然后是低保这个没有悬念肯定可以拿到但是具体拿多少钱还得去问村委会农村的我不是太清楚市里的每个区和每个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还是得去咨询村委会,然后填表申请。
其次这家人基本都是残疾人还可以去申请残疾人的补助金
最后还是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或者直接咨询天津市民政局因为这些有关政策方面的东西一般人是解释不清楚的。
希望这家人能够好起来。。。

⑹ 天津市申请低保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天津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第七条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三)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第八条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差额享受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6)天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2015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⑺ 天津低保计算方式

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总收入/家庭总人口数)*家庭总人口数
今年的天津市最低工资为1310元每月每人,城市低保标准金额为520元每月每人,农村的为320元每月每人

⑻ 2019天津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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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村低保危房是否有资金补贴到哪时在说,现在谁也无法回答你明年的问题,所以只能回答你到明年再说。:

⑼ 天津市内六区的“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低保的条件,你可以参考,具体一些细节还是建议去咨询一下街道和相关部门。
城市低保的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117元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申请的写法: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上述情况,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访问→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申报表→居委会核查并组织审批材料进行社区评议→审批前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将审批材料送街道办事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报送区民政局进行联合审批→审批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银行开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按低保政策与居委会签订社区管理协议→由居委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⑽ 天津市低保的条件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居民对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村民基本生活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特困救助、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居民、村民委员会受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发放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土地、规划、建设、农业、供电、燃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村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七条 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三)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第八条 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差额享受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第十条 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居民保障对象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核发。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及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复审;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问,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三章 家庭收人的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以户口簿和实际的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之比的值。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工资、奖金、津贴户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继承、接受赠与、利息、有价证券、股票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村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种植业收入;

(二)养殖业收入;

(三)劳务收入;

(四)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

(二)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三)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

(四)不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学生除外人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期限,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为准;村民以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为准。

第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四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按 50%的比例承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救济对象的经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年度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对最低生活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作为实际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考核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五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居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本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村民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为审查或核实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在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3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按季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籍迁移时,应当在 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居民对 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调整保障金或停发保障金。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对 民,凭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特困救助的居民、村民,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学杂费;属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减收学杂费的 50%,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园所的免收保育费。

第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房屋改造、住房拆迁时需安置和补偿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交纳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按收费标准减收 60%;供热费按收费标准减收 50%。

第三十四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一次性减半收取工本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以及户籍迁移,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压、无故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不真实收入证明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资金渠道,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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