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及提高入葬率
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 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专、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属,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 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以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Ⅱ 为什么建设公益性公墓
利益
Ⅲ 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有什么区别
范围不同。
城镇包括载城市和乡镇的集镇,而城市不包括乡镇所在的集镇。
Ⅳ 公益性公墓地的简介
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1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墓地应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地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公益性墓地炒卖墓穴用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公益性墓地现处于发展阶段北京、长沙、宁波等地公益性公墓地发展的早,基本以成熟。以后各地都将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地。
Ⅳ “居民区500米内拟禁建公益性公墓”,这个是根据哪个规定得出的哦谢谢!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1]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1]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1]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其中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则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花坛等多种形式。[1]标准还首度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1]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均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1]
Ⅵ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哪些手续
审批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1、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村委会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2、以联村和镇为单位兴建的,直接由镇政府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公墓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6)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扩展阅读: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原则:
1、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尽量选择荒山荒坡,避开公路主干线、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和占用耕地。
2、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合理布局,可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由镇或若干相邻村联建。
3、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墓的选址、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有关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意见。
Ⅶ 现在政府对于建设公益性墓地选址的相关要求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1]
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
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1]
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
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 [1]
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
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其中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则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花坛等多种形式。
标准还首度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均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