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乡规划法的38与39条自相矛盾吗 一个说未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去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去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证。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段话意思是,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单位不能批准用地,批准的话属于无效审批。
2、你可以看看第三十七条,说的是取得用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和第三八条,持有合同,才能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下面是城乡规划法部分条文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是颜色不一样,用地许可证是黄色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是棕色的。规划部门涉及一书三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蓝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本)、《乡村许可证》(棕本),在2008年1月1日前执行的《城市规划法中》不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执行的《城乡规划法中》把《乡村许可证》纳入其中,体现城乡统筹,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标准是《城乡规划法》各地区管理条例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较大城市)、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基础是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三证都是在总体规划覆盖范围内。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许可证》都是对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过程,其中只对政府划拨土地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划拨及出让土地都核发《用地许可证》,选址在前用地在后,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再到国土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许可证》是在以上证件、施工方案、修规、施工图等齐全、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设计条件和申请建设的规模进行审批。
《乡村许可证》主要是指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中纳入城中村的土地有一部分也是集体土地,所以在对这些土地上建设项目(主要是住宅类、集体企业、畜牧养殖类)进行审批。这里括号说到的项目必须是用于集体生产生活,因为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要是想盖一个酒店,挣大钱,对不起,不行;要是疯了盖一个酒店样子的集体食堂,供村民打饭,那行。
核发《乡村许可证》的项目有可能取得《选址意见书》,因为有些项目是需要选址的,风电、电力等等。《乡村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是一个阶段,我大致列一下就清楚了:
如果是划拨项目(机关、学校、公益事业)在符合总规、土地利用、环境要求、各类安全要求情况下先得到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之后规划、国土回来回发函,看地块的用地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退线等等),在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规划部门一看土地已经出让了,再根据要求发《用地许可证》,土地一看规划发证了,再看看这块地是什么地性,是国有还是集体(基本农田什么的就不会出现了,因为在发《选址意见书》之前相关部门都联合选址了)国有就发《国有土地证》,集体就发《集体土地证》,规划一看证如果拿到了国有土地就对地上的建筑批《工程许可证》,集体土地证就发《乡村许可证》。
出让土地的项目(地产开发等等)就免了《选址意见书》这个过程,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出让合同,规划一看签了就发《用地许可证》,国土再看,规划再看......再根据土地性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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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用地上要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么
要办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回土地前,经城答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基本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Ⅳ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违法改变批准用途,土地部门立案查处算不算越界执法
查处不按照来批准用途自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Ⅳ 农村占用建设用地宅基地,违反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
农村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宅基地,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Ⅵ 如何管理利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只能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但他们并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在我国仅表现为国家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不允许转让,只能为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范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本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只有依法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
Ⅶ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上的建设行为适不适用《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指的是城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城乡规划法。
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与11的区别
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中“城乡统筹”的新要求专和“依据属标准规范进行规划”的原则,提出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强制性标准。
新标准具体的调整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落实城乡统筹要求
2、坚持土地节约利用
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4、满足城市新功能需求
5、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6、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7、衔接国家分类标准
新版较旧版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老版主要是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用地统计;而新版本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规以及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
原C公共设施用地调整成为涵盖更为丰富的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原商业用地和服务业用地现在归为B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原S22游憩广场归到了G3广场用地
主要大并且常用的主要有以上这些。其他尚有许多不同,暂且归纳以上这些。待有时间再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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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城市规划 非建设用地怎么改成建设用地
在土复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制为非建设用地的地方要变成建设用地
要看他是什么性质的地
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还要看城市规划是什么,然后通过征地程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开工建设。
国有农用地: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通过征地程序中的农用地转用成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