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哪个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版险,目前各省市的经办机权构设置不完全一样,有的是由农保中心加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组成,有的专门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无论如何,该机构属于人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⑵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⑶ 谁有,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基农[2012]63号)这一个文件
◆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
◆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参保人。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
3、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本人或受托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
1、符合要求的,办理机构在居保系统中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
(1)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明细表》盖章后交申请人。
(2)要求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由区(县)经办机构提供。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查询。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区(县)经办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缴费申报受理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受理核查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参保人。◆申请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办事程序 本人或受托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1、符合要求的,办理机构在居保系统中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 (1)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明细表》盖章后交申请人。 (2)要求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由区(县)经办机构提供。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查询。◆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其他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区(县)经办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缴费申报受理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受理核查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⑷ 如何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
社保办理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专手续包括:本人身份属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⑸ 请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哪个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省市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完全一样,有的是由农保中心加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组成,有的专门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无论如何,该机构属于人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人社局直属单位,工作地点按照实际需要地点不同,请咨询当地人社局
以淮南市为例:
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淮南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2、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内控稽核。
3、负责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农村老兽医、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农村老放映员、老村干部、老村医、老民师八类“老字号”群体补助的发放。
4、指导各县区以上业务的实施。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扩展阅读
人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淮工作或定居政策。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构建全市人才服务体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训机构党建工作。
(十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⑺ 区人社局的下属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这个单位是什么待遇,大概多少,是不是参公的有没有发展前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具体是否是参公的,这个全国不一样,有些地方参公版,有些没有参权公.
一般来说这些单位待遇不好,工作累,没什么发展前途,熬到退休能弄个副主任科员都算不错的.
一般区人社局也就是正科级单位,他的下属单位最多也就是个副科级单位,也有可能连副科都算不上,也就是说这个局的局长最多算个副科级.
⑻ 我自己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参加工作了,单位给我买五险一金和这个有冲突吗如有冲突怎么解决
以佛山为例,有冲突,这样是重复参保,可以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为避免多地同时参保,如已在这边就业地参保的话,联系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重复保险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社保办理停保需要本人携带所需证件去办理,如果是因为参保人员缴纳满15年但是未到退休年龄,可以选择继续缴纳或者停保,继续缴纳的话将来的养老金额会越高。
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停保:
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停保;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4、参保人员死亡。
⑼ 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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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
1.部分项目先衔接后整合
养老保险方面,首先需要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三项制度相互之间的衔接,其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进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整合。医疗保险方面,首先需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相互之间的衔接,其次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而与城镇职工医保进行整合。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衔接的意义不大,条件允许时可以直接整合。
2.时序上先城乡居民后整体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再着手推进整体性制度整合,比较科学可行。一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适用对象、筹资机制、保障模式、待遇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共通性,衔接和整合起来相对比较简便易行。二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试点与实施时间并不长,待遇标准也相对低一些,衔接与整合的阻力和难度相对较小。三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是推动更高层面上的整体性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3.空间上先区内后区际
基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以区域统筹为主的客观现实,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区内的衔接与整合,二是区际的衔接与整合。首先要做好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以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在此基础上做好统筹区域之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以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其次要做好统筹区域内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在此基础上做好全国范围内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
4.改革前后社会保障待遇不降低
不降低待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并能顺利推进的关键,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待遇上各具特色,不降低待遇的普遍做法就是,各个环节就高不就低,这必然产生改革成本如何消化的问题。消化改革成本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即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二是降低待遇成本,包括控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较为理想的做法就是,两条路径同时施力,但也遇到实施力度的限制。
5.制度模式化繁为简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各主体行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有繁琐复杂的内在诱因。
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机认证怎么认证
以湖南省南县为例,手机拍照认证的,需要做到一下要求:
对长期外出的参保人,需本人左手持当地当日报纸,右手持二代身份证原件拍摄照片,要求照片务求清晰,能体现个人身份证信息和照片拍摄时间。拍照完成以后,电子相片传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邮箱(以南洲镇为例,拍照完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除了手机拍照认证外,还有另外两种认证方式:
1、现场认证: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原参保地村(居)委会进行认证。
2、上门认证: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村委会提前做好登记,合理安排时间进行认证。
认证结果处理:
集中认证结束后,对于本年度未进行生存认证的参保人,将停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则于认证后的下一个结算月恢复并补发其停发的养老待遇。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扩展阅读:
也可以下载APP实行认证,城居保用户通过手机APP端首次登录成功后,系统会弹出认证提示框,如果未认证,可以点击“去认证”按钮进行人脸认证,如果已经认证点击“关闭窗口”,进行其他相关操作。
再次认证,可通过应用首页,直接点击“养老待遇人脸认证”按钮,可以打开人脸实名认证窗口,进行人脸认证,并有认证成功或失败的提示消息,成功后并给出下一次人脸认证的时间段,认证失败后,可以重新进行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