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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城乡与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11:41:00

⑴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科长(主任)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1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⑵ 建设局和住建局区别

一样。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株洲城乡与建设局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⑶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5名。
(二)市城建档案馆(加挂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牌子),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2名。
(三)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副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2名。
(四)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6名。
(五)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六)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9名。
(八)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
(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十一)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名。
(十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4名。
(十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1名。
(十四)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8名。
(十五)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
(十六)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十七)市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
(十八)市玉兰山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5名。

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和执行;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评审;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监理、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行业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市场规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建设活动各相关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查和监管。
(三)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监察,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审查办理市管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从业资格的审查、管理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拟定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建设安全管理,制定建设安全目标和管理办法;实施建设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文明监督,参与重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燃气(天然气)、热能供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对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经营和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及燃具、热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工程管理监察;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利用及其设施的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监督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建成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负责对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资质的审批和监管。
(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督工作,参与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和综合验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综合开发;负责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费用计划。
(十二)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监管;负责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档案管理;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评估、鉴定和推广运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标准执行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各类执业、从业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负责通讯预埋及系统内信息、微机处理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系统内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的招商引资管理工作。
(十六)对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归并单位实施行业监督。
(十七)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住房委员会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生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⑸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内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承担容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划入的职责
1.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客运外的职责。
2.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职责。
3.原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散装水泥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职责。

⑹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全市土建系列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各项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局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重大政策的调研和分析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承担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回复工作。
(五)审计科
承担全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审核、审计市政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工作;承担局系统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六)住房政策科
拟订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社会化及商品化体系、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参与编制城镇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查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施工企业出入境登记工作;承担指导工程定额、造价及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和建设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上报工作。
(八)工程建设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
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渍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承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九)质量安全管理科
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审核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承担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管理科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规范性制度;承担监督实施各类设计标准执行的工作;承担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和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总工程师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等前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认证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救的现场指导;承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承担指导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管理科
拟订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承担城市供水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承担供气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供气企业的管理和营运工作;承担全市供气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承担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承担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的工作;组织拟订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指导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的工作;承担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工作;承担公共用房的建筑节能工作;承担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四)小城镇建设管理科
参与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指导小城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承担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资金计划的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定点工作;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执法稽查科
承担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查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工作;承担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类纠纷。
(十六)园区建设工程管理科
承担园区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承担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⑺ 住建局和建设局是一样吗

一样。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内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容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

(7)株洲城乡与建设局扩展阅读:

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⑻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局的区别

委员会曾经是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部门比较盛行的行政机构的称呼,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委员改用局做为行政机构的名称。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称。因此,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城乡建设局,是同类的行政机构,只是称呼不同。
城乡建设局或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风景名胜区管理、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初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3、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辖区内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8、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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