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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发布时间:2021-01-13 11:39:57

㈠ 2018年北京住宅用地供应量计划为多少

《北京市2018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于6月22日正式发布。根据该计划,今年北京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4300公顷,住宅用地为1200公顷,与2017年度持平。根据计划,1200公顷住宅用地中包括商品住宅650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50公顷以及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0公顷。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北京将推动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障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此外,计划中还明确,将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在薄弱地区和重点领域的配置,综合利用疏解腾退空间,推动存量土地优化,修补完善道路、绿地、文教体卫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网

㈡ 2018年国家农村规划政策

国家农村规划政策:

1、根本任务放在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是基础,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最重要的是发展现代农业,重点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核心是要增加农民收入。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及初步探索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该章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规(参见《人民日报》1956年6月24日第5版)。这是中央领导人中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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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鼓励创新农村金融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据民信专家分析,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农业领域,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主题,尤其是用较大篇幅要求加快农村金融创新。

“文件从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科技创新驱动、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加大农村改革力度等六个方面共33个条款进行了阐述。”民信专家表示,文件钟着重强调了农村金融创新及体系搭建,民信等金融信息服务创新平台发展迎来了政策利好。

文件指出: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强化激励,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同时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网络-新农村建设政策

㈢ 城市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吗

城市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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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现状:

中国指数研究院2019年01月0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为41773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加2%。受各地调控政策持续深化影响,当年各城市土地市场底价成交频现,住宅类用地出让金占比降至81%。

1、从各级城市来看,一线城市土地成交面积及出让金下滑,其中,深圳、北京出让金降幅较为明显,同比下滑45%和40%,仅上海入围同比涨幅前十;二线城市中,19个城市土地成交金额同比走高,中西部城市为主力。

2、从供应来看,300个城市土地供应增加两成,二三线城市供应走高,带动成交量上扬。

3、从楼面地价来看,300个城市土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2159元,同比下滑11%。其中住宅类用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3806元,同比下滑7%;商办类用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2291元,同比下滑5%。

4、从溢价率分析,中国300个城市土地平均溢价率13%,较去年下降1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类用地平均溢价率15%,较去年下降19个百分点;商办类用地平均溢价率8%,较去年下降5个百分点。

二、2018年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发展的分析:

1、在中央“房住不炒”指导思想下,去年各城市继续因城施策,发挥能动性。地方政府增加土地供应力度,推出各类保障房用地,如北京、上海分别试点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和租赁住房。

2、为保证市场活力,部分城市也出台一些微调政策,放宽土地出让条件。今年,部分城市或将陆续出台金融、房产、地产等层面的细则微调政策,保持房企拿地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人民网-2018年中国300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近4.2万亿

㈣ 为什么是18亿亩土地红线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是未来五年一个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18亿亩是根据五组数据测算出来的:

第一,耕地数。国家土地管理局调查测算后得出,净耕地数量是19.7亿亩。

第二,人口数。根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40年或2050年,人口高峰为15亿~16亿。届时城市人口有10亿多,农村人口5亿左右。

第三,城乡建设用地数。当时城乡建设用地有3.8亿亩,参照当时美、日等发达国家实际占用水平,根据前几年城乡建设新占用土地中耕地与非耕地比例,到2040年,城乡建设用地还要占用耕地2亿多亩。还有退耕、灾毁等减少耕地1亿多亩。

第四,耕地后备资源数。全国适宜开发耕地的资源,包括农田整理、废弃地整治,满打满算有2亿多亩。第三与第四组数据增减相抵,到2040年,能保有耕地18亿亩。

第五,粮食需求数。按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人均消费水平,参照世界粮农组织提出的每人每日需要的食物热量(中等需要量),每年人均需要粮食500公斤,15亿人需要7500亿公斤。但是我国粮食总产量多年徘徊在5000亿公斤。如果能提高土地质量和农业科技水平,五十多年时间,增加2500亿公斤粮食量是可能的。

人口15亿~16亿,可能吗?

㈤ 今年北京将减量用地多少公顷

《北京市2018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正式发布。供应计划显示,今年北京市专建设用地计划属供应总量4300公顷,其中,住宅用地1200公顷,与2017年基本持平。

据悉,供应计划首次明确落实总规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要求,年度土地供应和减量相挂钩,实现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净减量不低于3625公顷的指标。重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工矿用地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实现零增长,对既有违法建设进行腾退整治,推动实现减量集约向高质量发展。来源:北京日报

㈥ 2018各大城市建成区面积排名是怎样的

建成面积排行是复:北京3310平方公里,制上海2805平方公里,广州2403平方公里,天津2042平方公里,东莞1991平方公里,重庆1547平方公里,深圳1395平方公里,成都1297平方公里,武汉1173,西安1157,苏州1087。
武汉、西安、苏州三座城市建成面积相差不大。而这三个城市跟其他热点二线城市建成面积也相差不远。北上广深一线城市跟所谓新一线城市相差巨大。一线城市除了深圳,基本都是2400+平方公里的存在,深圳建成面积不大,但单位面积产出惊人,而且除了帝都北京之外都有海港加持。而除了直辖市及东莞的二线城市建成面积都小于1300平方公里,基本一半都不到。

㈦ 中国城市面积排名

城市建成面积排行(2018年):

单位:平方公里

1、北京.3

2、上海885.7

3、沈阳793

4、广州785.44

5、深圳764

6、重庆667.5

7、南京577.7

8、天津571.5

9、成都408.66

10、武汉353.83

11、杭州344.48

12、哈尔滨336
13、郑州321

14、济南315.3

15、长春284.76

16、西安268

17、大连258

18、青岛250.69

19、昆明249

20、乌鲁木齐236

21、苏州228

22、合肥225

23、宁波221.4

24、唐山209.11

25、无锡203

26、淄博202.92

27、太原198

28、石家庄186.74

29、福州182.36

30、长沙181.23

31、南昌180

32、南宁179.10

33、兰州169

34、吉林市166

35、兰州市161

36、伊春市158

37、包头市150

38、长沙市148

39、呼和浩特市143

40、温州市141

41、临沂市140

42、鞍山市136

43、洛阳市133.34

44、佛山市130

45、贵阳市129

46、厦门市127

47、抚顺市122

48、宁波市120.6

49、徐州市118

50、潍坊市118

51、台州市115

52、枣庄市114

53、齐齐哈尔市113

54、南昌市109

55、曲靖市108

56、本溪市107

57、珠海市106

58、柳州市104.95

59、常州市104

60、嘉兴市102.09

61、邯郸市102

62、江门市100

63、保定市98

64、七台河市97

65、银川市95

66、芜湖市94.7

67惠州市93.55

68、泰安市93.41

69、营口市93

70、衡阳市93

71、淮南市92

72、湖州市90.67

73、大同市89

74、镇江市86

75、淮安市85

76、东营市85

77、随州市84.2

78、秦皇岛市83

79、辽阳市83

80、襄樊市83

81、绍兴市82.08

82、威海市82

83、株洲市82

84、连云港市78

85、蚌埠市78

86、岳阳市78

87、南阳市77.48

88、张家口市77

89、新乡市76.78

90、焦作市75.2

91、开封市75

92、榆林市74.1

93、绵阳市74

94、鸡西市73

95、安阳市73

96、石嘴山市71

97、六安市70

98、宜昌市70

99、湛江市70

100、乐山市68.65

(7)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扩展阅读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是全面反映中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年刊。《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8》收录了2017年全国各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主要统计数据。

本年鉴内容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城市行政区划,列有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城市分布情况;

第二、三部分分别是地级以上城市统计资料和县级城市统计资料,具体包括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民生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数据;第四部分是附录,为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从1997年开始,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分别采用不同的统计制度,有些指标在两类城市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故本年鉴将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统计资料分为独立的两部分。

本年鉴所涉及的全国或全部城市统计资料,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年鉴表中所列“全市”为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包括城区、辖县、辖市;“市辖区”包括所有城区,不包括辖县和辖市。

㈧ 在哪里可以查到国土航拍图

google分辨率低,国土航拍图不好查,卫片可以查,国土执法部门有,但是保密文件

㈨ 2018年颁布们《城乡规划法》其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时间: 2019-06-11 19:4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㈩ 今年北京市建设用地计划有哪些变化

《北京市2018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正式发布。供应计划显示,今年北京市建专设用地计属划供应总量4300公顷,其中,住宅用地1200公顷,与2017年基本持平。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供应计划,核心区重点加强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基本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中心城区推进功能疏解提升,增强服务保障能力,重点保障公共服务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城六区的土地供应量约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18%,同步实施减量任务不少于13.25平方公里,约占全市任务总量的37%。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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