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建设厅下达的最新关于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标准收费的通知
黑建城[2005]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
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
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居民用户。省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四、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五、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七、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的安全员证和检测员证(是2010年发的)有什么用
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安全员、检测员工作是需要持证上岗的,没有建设厅颁发的这个证,是不允许上岗的。这个证需要两年一检的。
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
黑龙江省住建厅
㈣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和哈尔滨市建工集团是一回事吗
龙江省建工集团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有机电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国家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连续三年跻身中国承包商60强,列第45位,列黑龙江省50强企业第22位。 企业介绍liulc哈尔滨建工集团
哈尔滨建工集团是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一级总承包资质大型企业,由哈尔滨一建公司、二建公司、三建公司、四建公司、五建公司、六建公司、七建公司、金瀛企业集团、十建公司、安装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北方开发公司、建筑设计院、物资经销公司、职工培训中心、金宇建设监理公司等企业组成。其中,哈尔滨一建公司、二建公司、三建公司进入全国500家最大经营规模和最佳经济效益企业行列;有9家公司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一家公司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该建工集团的营业范围是: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道桥、水利、市政工程、楼宇自动化设计与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机械制造、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物资经销、建筑工程监理以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
该建工集团拥有总资产16亿元;职工2.4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管理人员6 000人;拥有大型机械设备2 260台(套);年施工面积400万m2以上,年施工产值20亿元以上;具有科研、设计、开发、施工、安装一体化的综合能力,形成了产业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几十年来该建工集团为哈尔滨市工业基础建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建设了哈尔滨三大动力、十大军工等国家重点项目,同时,还建设了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如友谊宫、工人文化宫、北方大厦、省展览馆等。此外,先后在蒙古、伊拉克、马达加斯加、关岛、特鲁克岛、卢旺达、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承建了一批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各类工程。
近年来,该建工集团建成了一批获国家级金奖的工程,如哈尔滨工业大学邵逸夫科学馆、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辰龙康乐宫、红旗住宅小区,均获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鲁班奖。此外,有25项工程获黑龙江省金牌奖,有15项工程评为沈阳、长春、哈尔滨三市样板工程,优良率达65%以上。该建工集团将以高起点、高标准,立足哈尔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实施组织集团化,经营规模化,管理集约化,产业多元化经营战略,把哈尔滨建工集团办成哈尔滨建筑业的龙头支柱产业集团。
㈤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这个条则共有六十三条,条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政策调研、新闻发布、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按规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及核发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实施省外、国外建筑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省出国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污水及垃圾、路灯、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含县城以外建制镇、农垦、森工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战略和规章制度;指导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技术鉴定、管理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和培训村镇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建设。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并进行管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提出市政公用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厅管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经费核算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并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指导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管理、指导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证、推广,并编制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负责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主要技术及产品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从业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管理厅属院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系统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待遇好么
省直机关待遇一般,工作也相对轻松,主要是看在那个部门,质量、安全等会辛苦点,政策、法规没啥事儿。市局工资高点,毕竟省厅的工资参照的是全省的平均值,往往会被拉低。还有职称、级别、补贴等工资结构的不同,差别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