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平湖市广陈镇港中村拆迁有什么规定
不知道,给你独山港镇的参考一下。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iOkRB[hi
一、房屋搬迁原则 luACdC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x_'a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2.{:PM4Z4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0k>bsn/ j
(四)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_<yGen-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bIVD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 =3$JeNK9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e=sK'NvD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JeT,{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搬迁评估作价,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2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搬迁评估补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房屋评估和安置情况采用村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5,cq-`
(四)征地搬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市级相关部门、独山港区和有关村级组织及接受委托的搬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项目审核组,对被搬迁户家庭居住状况、搬迁面积、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搬迁补偿评估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2~7?$!
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W[`^jfQ
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依据是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和被搬迁户的家庭在册常住户口人数。涉及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采用公寓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联排住房安置的方式进行,被搬迁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fa`8m G
(一)公寓房安置政策 Au<NUc 2
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按规范统一建设。公寓房安置地点为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及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有住房的被搬迁户在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最多可选择1套安置公寓房。多层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分为60㎡、80㎡、100㎡、120㎡四种房型,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测绘面积为准。 2kzm(K
1.公寓房安置面积。根据原有住房合法有效占地面积并综合在册常住户口人数、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每户安置面积由安置标准面积和可优惠面积组成。 XZde}zUWn
(1)安置标准面积:按被搬迁户原有住房合法有效占地面积加80㎡确定。 -L%tiz`_
(2)安置优惠面积:根据在册常住户口人数、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在册常住户口安置面积:1人户50㎡,2人以上(含2人)40㎡/人,独生子女户(已婚子女除外)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户口安置优惠面积按户口安置面积减去安置标准面积计算(户口安置面积超过了安置标准面积);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安置优惠面积按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减去安置标准面积、户口安置优惠面积计算(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了安置标准面积、户口安置优惠面积之和)。 1 41@$mMzE
2.每户安置房套数和安置面积规定 J5e
(1)安置房套数每户最多选择3套,1人户只能选择1套。 o9& 1Ct
(2)户口安置面积在200㎡以下的户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240㎡。 bHZXMUewC
(3)户口安置面积在200㎡(含200㎡)以上的户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0㎡。 .Y|5i^i9{
3.独山港城安置公寓房2010年价格标准 aqJ>l}{
(1)多层公寓房市场优惠价格:2280元/㎡。 VN6h:-&iY
(2)五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系数:一层96%,二层106%,三层112%,四层106%,五层80%。 r#hA kOw
(3)多层公寓房配套底层车库按优惠价400元/㎡计算。 BQ! v\1'C
4.安置房价格结算 l&}3M
被搬迁户安置房房款总额与被搬迁房屋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独山港城安置房价格按以下规定结算: NrA?^F
(1)安置标准面积按5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t)o!OEnE
(2)户口安置优惠面积按7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安置优惠面积按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8= G
(3)因受安置公寓房房型限制,可安置面积之外每户最多可再按市场优惠价(22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20㎡面积。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之外的部分,仍按安置优惠价格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WJ9!pA!lk
(4)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给予1200元/㎡的经济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不足户口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或户口安置面积、且不足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3H"bivK
(5)安置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的,必须有相应的安置标准面积。多层公寓房安置价格按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7bJAO J'_
5.安置公寓房优惠措施 K;j}qJvsb
公寓房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 j0P+<@y
(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 Y,0D+sO4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给予房屋搬迁评估价补偿和搬迁补助奖励外,再给予下列经济补偿: <g9@iUOI
1.在安置标准面积以内的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0元/㎡的经济补偿。 s.ywp{EF
2.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wx 1M1
(三)联排住房安置政策 bz$)@gLc
被搬迁户要求安置联排住房的,经申请同意可在独山港区周圩新社区建造联排住房,享受农村房屋评估补偿和搬迁补助奖励,不再享受公寓房或货币安置政策。 J R>v
(四)特殊户安置政策 R;D|To!
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村民建房补充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公寓房以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Hq*z c c
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该户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原家庭人员要求安置的,经申请可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或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安置公寓房1套,其余部分按货币安置政策结算。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一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满三年未再婚的无房户,经申请同意可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安置公寓房1套,安置价格参照“有户籍无住房户”标准。 Qn0 1ig
四、评估作价办法 o m9zb&{tu
(一)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搬迁的房屋分六类: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混平、砖木平一等、砖木平二等、简易房。房屋搬迁重置价格标准为:砖混一等550元/㎡、砖混二等500元/㎡、砖混平450元/㎡、砖木平一等400元/㎡、砖木平二等350元/㎡、简易房200元/㎡。房屋成新率按搬迁年份至建成年份(按批准建房次年计算)每年递减1%,但成新率最低不小于70%。 ~t0\Q; @($
(二)有线电视、电话按“拆一还一”原则进行补偿。 Ek#?B6s
(三)被搬迁户房屋经补偿后,其残值归实施搬迁主体所有,被搬迁户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原房屋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卸,则由实施搬迁主体扣除被搬迁户相应的补偿。 .zDm{_'
五、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 U42B( ow
(一)搬家补助费:每户按两次结算。1—3人户(含3人)每户每次600元,3人以上户每户每次800元。 -bJC+Yn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被搬迁户原则上自行过渡,过渡费以每户每月400元为基数 ,再加每人每月100元计算。过渡期限从被搬迁户腾空房屋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4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年的,临时安置的人口过渡费按每人每月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联排住房安置方式的,每户过渡期限为4个月。 Zq[aC0%+
(三)搬迁奖励 R8"qDj
1.提前签约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与实施搬迁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 c ow]qe6K
2.提前腾房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腾房交房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60元/㎡的奖励。 WBOebv
3.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搬迁户,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5元/㎡的奖励。 w+ MCOAB
4.公寓房安置奖。对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的,同时享受提前签约奖和提前腾房奖并保持原房屋完整性的户,根据安置标准面积再给予80元/㎡的奖励。 4<c #3]
六、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独山港镇行政区划内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 R>|)-"b( `
七、本办法由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g@6IkAQ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独山港区预撤建制政策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5〕56号)同时废止。原黄姑镇、全塘镇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U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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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农村 房屋 搬迁 办法 通知 (bT3 r_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Md*F[4*e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50份) `y%1K|Y=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RCCI}ovU
❷ 2008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房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161号
2008-10-23 10:07:4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给予的政策性货币补贴所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销售和货币补贴的形式,其中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公安、总工会、残联、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设,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发改(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发改(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发改(物价)、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居民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联审小组联审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受理及初审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各居委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材料报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规划建设部门;
(四)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30日内,会同市房改、财政、民政、总工会、残联、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联审。
经联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规划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凭证。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凭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家庭因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产权分割的,需持有效的分割协议,在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规定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价格差,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按该同地段商品房认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不再重复补交。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上市交易前由规划建设部门收回全部补贴资金,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住房保障资金专用帐户。
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其他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规划建设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审批。
第四十三条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发改(物价)、监察、房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已核准但尚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发证、选房等工作,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登报公告、公示、场地租赁、软件开发等),由市财政专款拨付。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65号)和200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平政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办法 通知
http://www.pinghu.gov.cn/docs/zwgk_zcwj/2008-10-23/1230602861406.html
❸ 浙江省平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在建国路与解放路十字路边上停车被城管给贴了条要罚款;要罚多少!不交行吗
违章停车罚200,不交年检过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