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什么意思
1、城市建设用抄地
城市用地分类袭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的总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扩展阅读:
农用地转用适用情形
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通常征地范围都在靠近城市的农村和郊区,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和综合发展。但基本农田一般不会遭到征用。因为国家有农业用地保持在18亿亩这条红线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征用的农用地都为贫瘠土地或低产田。
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发布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㈢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汇编)
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回地分类、城市建设用答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3)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扩展阅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门为完善城乡交通基础建设、用地规划和城乡消防逃生进出安全,结合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应合理的设置建设用地,指导公民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个人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
申请填写《拟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后,经过消防、规划等部门受理审结同意,并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建设,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准建手续。
㈣ 城乡建设用地不包括交通用地和工矿用地吗
城乡建设用地是城市(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总称。其中,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的确有重合嫌疑,同意楼主。
㈤ 什么是城市建设用地它与城市用地有什么不同
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回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答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的总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
㈥ 城乡用地、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之间什么关系
是这样的,就是像你说的:城乡用地包括建设和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里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而城市用地只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就比城乡用地少了乡镇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部分。
㈦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区别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区别: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㈧ 有谁知道村镇规划中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哪些吗
村庄整治规划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适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人。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