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淄博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资产管理、会议组织、政策研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及后勤服务工作。
组织人事科
提出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卫生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规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具体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草拟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负责全市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统计信息工作。
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负责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标准的起草修订和监督执行;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生活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化妆品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埋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提出全市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蔓延;承办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提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提出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医政科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提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广告的技术出证;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协助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宣传科教科
具体负责全市卫生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全市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攻关,指导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实施卫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属卫校的业务工作。
市中医管理局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中医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全市中医事业政策、法规和全市中医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中医医、教、研和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疗保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全市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全市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性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除四害、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❷ 淄博市占地面积最大住宅小区是哪个
淄博市占地面积最大的住宅小区的话,你可以询问一下住建部门。
❸ 淄博市政府规划的经济适用房在哪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为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和《淄博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 是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对象(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每户只能购买一套。(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对象的申报、登记、 审核、批准制度。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单位(无业居民由居委会)按条件初审,统一填写《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市、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以上单位报市房管部门,区县以下单位报区县房管部门审核 ,由市房产部门统一颁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税法规定征免营业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自住或单位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销售给职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三)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 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征地管理费、供电工程贴费、开发管理费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工程监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服务收费适当减收。(具体优惠政策见附表)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商业网点建设费、用电权费等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收取或变相收取。(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记载收费情况,否则建设单位可以拒绝交纳。(五)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主要来源:住房基金、预售款和银行商业性贷款等。(六)经批准立项, 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以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地方政府负担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预付购房款达20%,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项目贷款, 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抵押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和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己预售的不能进行抵押。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纳入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生活居住区内,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单位利用已有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计划部门批准,土地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和变更登记手续后,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应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规定实施。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拆迁旧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有关拆迁法规,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意见,办理拆迁手续。(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房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房管部门统一颁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凭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三)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严格按《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二类或三类标准设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 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交付使用时,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 严格按国家验收规范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七)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经济适用住房统计报表,市属以上单位报市房管部门,区县以下单位经区县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由市房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市计划部门。五、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一)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1-4项之和为基数收取的2%以下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以上1-4项之和计算的3%以下的利润。(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8项构成因素及享受的优惠政策按保本微利原则综合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限价。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立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调控引导地价水平。(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凭申请人提供的《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与其签定买卖合同。(四)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准购证》;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单位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权属登记部门在其发放的权属证件上须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进行预销售前,凭经济适用房建设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限价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预销售登记,领取预销售许可证。(六)单位利用已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出售;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原划拨土地上以集资或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开发经营商品房谋利。(七)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要严格执行《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六、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领导工作。(二)计划部门会同房管、 建设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统筹纳入各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市区(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属以上单位报市计划和房管部门,区县以下单位由区县计划和房管部门综合报市计划、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对上报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汇总,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计划、房管、建设、土地、金融等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五)市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汇报。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行为,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资格。(六)对已经下达的和今后下达的经济适用住
❹ 淄博有几个区几个县市几个乡镇
截至2015年4月,淄博一共有5个区、3个县和58个乡镇,其明细分别如下:
1、区:5个,分别有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
2、县:3个,分别有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3、乡镇:58个,分别有:马尚镇、南定镇、沣水镇、傅家镇、中埠镇、房镇镇、昆仑镇、岭子镇、西河镇、龙泉镇、寨里镇、罗村镇、洪山镇、双杨镇、太河镇、域城镇、白塔镇、八陡镇、石马镇、博山镇、源泉镇、池上镇、北郊镇、南郊镇等。
淄博,属于山东省,简称叫做“淄”,地理位置位于中国华东地区、山东省中部,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与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交汇处,南边靠近沂蒙山区与临沂接壤,北边临华北平原与东营和滨州相接,东边接潍坊,西边与省会济南接壤,西南边与泰安、莱芜相邻。
(4)淄博市城乡规划局扩展阅读:
淄博的行政划分:
1、历史沿革:1955—1969年,淄博市辖淄川区、博山区、张店区、周村区4个市辖区;1970年,增辖临淄区;1983年,增辖桓台县;1990年,增辖高青县、沂源县;截至2017年,共辖5区3县;
2、市域:指淄博市的行政区范围,包括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5个市辖区和桓台、高青、沂源3个市辖县,面积为5965平方公里;
3、城市规划区:指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5个市辖区的行政区,面积为2989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指张店城区、淄川城区、博山城区、周村城区、临淄城区以及各城区之间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用地,呈“T”字形态,面积为930平方公里。
❺ 我是城市规划专业学生,想毕业后靠公务员,请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哪个单位更好
都不错的,都是不差钱的地方,但是国土更好吧,高危行业。
❻ 谁知道淄博市高新区未来规划....求解答 就是将来的城市规划布局.....
是想向高端金融圈发展,在建汇金大厦什么的,你要是有房子在那就发了~-~
❼ 淄博市投资审批工作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发展改革委(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三)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增量用地、存量土地审批意见(划拨土地提供划拨决定书、出让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增量用地、存量土地办理土地证;
(五)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
(六)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般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
(七)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八)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九)文广新局: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十)水利与渔业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十一)公用事业局: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专业审查;
(十二)公路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十三)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
(十四)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十五)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预审;
(十六)各级联审办确定的其他部门及事项,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