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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9 21:11:32

Ⅰ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和经批准的开发区,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从长远考虑,一般二十年为一个阶段,五年审议一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指标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城市景观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大、中型城市和因用地造成特殊布局结构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容量的控制;确定总体、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公布及用地范围;确定其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及主要交叉、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电讯、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供热拱气、教育、商业服务网点、环境卫生、集贸市场、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城市消防等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必须单独进行编制的专业规划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一般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成片集中改造或者综合开发建设新区的区段,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设计。
分散建设的区段、城效结合部,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州、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各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以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者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作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 改变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 城市对外交通布局有重大变化,道路结构改变;
(三) 城市功能分区变动;
(四) 城市人口规模突破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突破百分之二十以上。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Ⅱ 云南威信参考什么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威信位于北纬27.42至28.7之间,建筑间距与纬度有关,请参考本纬度的城市如贵州遵义,凉山自治州的规范,也要建筑气候分区。但主要还是要参考云南省的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昭通市的规划管理规范。

Ⅲ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25号公告是什么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内容】参考如下: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Ⅳ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国家投入、地方自筹、税收、城市建设有关费用收入、国内外贷款、引进外来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城市中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交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成建制迁入城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
第四十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各级政府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是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并下达预算指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计划、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Ⅵ 寻找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项目实施前要

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阅读: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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