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的细节问题
首先,基来本医疗保险最好源选择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
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同意之后其报销比例会比参保地就医略低一些.
其次,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800《起付线》-自费药)*2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2. 求绵阳市最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不包括生小孩滴。
二、生小孩的生育险个人是不能单独购买的,必须是单位的版形式购买的。权
三、买了生育险也要连续缴纳保险1年以后才能享受报销政策,不能即买即用。
四、现在绵阳的生育费用报销是2种:企业职工有一个系数和比例,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采用的是定额报销的方式,但是各县市区的定额费用是不一样的,你要到县社保中心咨询具体金额。
五、这是最关键滴,你如果有单位,即使没有买生育险,单位也必须给予报销,这是妇女应该享受的权利。你如果没有单位也应该咨询民政或计生给你解决,不要忘记自己的应该享有的权利哦
希望对你有帮助!
3. 绵阳城镇职工医保能报销那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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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1998]172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关于绵阳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特制定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一、任务和原则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办法
1、绵阳市市级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涪城区、游仙区内市级及其以上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此范围内的部、省属单位以及铁路、电力等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绵阳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费率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缴纳费率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3、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依据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凡缴费工资低于市级平均工资的按市级平均工资缴费。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可委托银行代办,也可由单位直接缴纳,按月或季缴费(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按日加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对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关系。
5、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清算时,必须全额清偿欠缴和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①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职工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年退休费)计算,在职45岁以下按3%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45岁以上按4%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个人年退休费的4%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单位缴费情况按季划入。
②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作为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2、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当不足支付时一律自付。
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实行单次住院结算。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90%(个人自付10%)。参保人员全年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③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医院,符合基本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700元,退休人员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个人自付30%),退休人员80%(个人自付20%)。
④常驻外地的在职、退休人员不使用医疗磁卡,门诊医疗费按上述第①条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第③条办理。
3、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中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后需要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并有二级以上医院和本单位证明、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按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单位每半年汇总,到市社会保障局报销。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3、市社会保障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预算解决。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利率计算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5、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还本人。
6、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医疗:凡在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一律实行磁卡结算,当个人帐户用完后一律自付;凡在未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一律现金结算,而后可由单位按月或季报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结算。
住院医疗:参保职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入院证明、单位介绍,并持个人磁卡到市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障局在定点医院的代办点办理住院手续。凡在已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实行磁卡结算。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同市社会保障局结算。凡在未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一律用现金同医疗机构结算、出院后由本单位向市社会保障局结算。
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筹基金结算
每月25日为结算日,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当月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中出院病人费用按规定报市社会保障局结算,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药店应将当月参保人员购药费用按规定报市社会保障局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费用结算报送时间为每结算日后10天之内。
7、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通报,并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8、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通报,并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冻结单位帐户和参保人员磁卡。
9、市社会保障局要根据上级劳动和保障等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办法,组织贯彻执行。在上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
10、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由市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1、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2、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3、市卫生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调整,加快卫生机构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在市级医疗机构中逐步逐步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4、成立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小组(参加单位及人员另文下达),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③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有关政策、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情况;
④负责监督、检查定点药店执行基本医疗有关政策、药品质量、价格、服务质量等情况。
五、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市社会保障局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国家制定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4、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纳入社会统筹。特定行业的划定范围待国家制定相关文件后确定。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关于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托管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函[1998]41号)执行。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范畴,由市社会保障局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中推行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解决。
7、最高支付取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按绵委办发[1998]05号文件中关于超过2.5万元以上重病职工的特殊医疗费用解决办法执行,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职工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方案的平稳过渡。
七、其它
1、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绵阳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绵阳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绵阳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 绵阳市医疗保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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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查询方法:
可以根据如下情况,回自行选择查询方式答。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买药的时候,到医保中心查询余额
5.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居民医疗保险交费手续要哪些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回资料:答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6.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里面有钱吗
没有。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才返门诊费,居保和农保没有。
7.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
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
相互衔接;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
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
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
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
(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
08年每人271元);
(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1元;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般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补助200元;
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低保标准以上、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的城镇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50元。
(二)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1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1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
”,属于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四)同时具备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政府补助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
一种政府补助。
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构成。除中
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市和县政府补助的部分,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分别承
担。
第七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
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居民委员会
组织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在托幼机构的幼儿,
以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托幼机构组织参保缴费。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
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 11号)和绵
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参保居民在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居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
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30000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
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
殊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的意外事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居民医疗
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人、年。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
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
%,一级医疗机构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特殊疾病需
要进行放疗、放疗、透析治疗的,以及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应用抗免疫排斥药物治
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级医院的支付标准纳入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当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新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后中断缴费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1
年提高1%,最多提高10%,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居民,从续保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
年限。
第十八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
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城市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方案,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流失的基金,并由相关部门给予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
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情节
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面链接是细则,应该比办法更实用,你看看需要不
8.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具体参看2015年《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http://www.my.gov.cn/MYGOV/150611111496908800/20150731/1429609.html
第六条
普通住院补充报销。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住院累计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8万元的(每报销一次后重计起付标准),超过部分按“分段计算,累计支付”原则进行报销: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按50%报销,2.8万元(含2.8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按60%报销,4.8万元(含4.8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按70%报销,6.8万元(含6.8万元)以上按80%报销,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报销见下表:
分段报销金额 报销比例
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 50%
2.8万元(含2.8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 60%
4.8万元(含4.8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 70%
6.8万元(含6.8万元)以上 80%
第七条
大额补充报销。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50%报销。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报销。参保人员患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个病种的,在一个有效保险年度内,按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报销。
市内就医和履行了异地备案手续的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转诊转院需市外就医的患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特大疾病的治疗方案由绵阳市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委员会确认,报销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及享受待遇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015年以后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中断参保后又续保的,其参保后半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 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专额医疗费用给予进属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医保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报销,就医时请参保居民一定要持卡就医,以确保就医报销数据完整,报销费用准确。同时,参保居民要坚持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就医。
在社保卡丢失补换期间,参保居民需留好就医单据,手工报销时,医疗费用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如参保居民需查询就医报销明细,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