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内女在孕期容、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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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异地转上海医保咨询电话及手续
一般异地转移或安置,都需要退休所在地的医保部门给予异地安置表。然内后你可以自主选择几家容医院(具体可选几家医院看当地规定),然后到上海的区医保中心或者市医保中心办理盖章(部门地区还需要选定医院的医保办盖章)。然后你在上海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现金垫付后,拿回当地报销。
具体的你可以想江苏的医保部门咨询一下。
㈢ 上海浦东医保中心电话是多少
A.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021)50353961
张杨路3059号
B.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
洪山路168号
㈣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680元怎么报销
城镇居抄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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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上海医保电话是多少
a.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021)50353961
张杨路3059号
b.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
洪山路168号
㈥ 上海医保热线
补充医疗是相比于 基本医疗来说,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 愿参加的 。 在单位和职工缴纳完基本医疗后, 看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
㈦ 上海九院医保咨询电话,我的是河南城镇医保,不知道在上海九院能用吗
您好!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医保卡全国通用,河南省的医保卡在上海市不能刷卡看病。谢谢阅读!
㈧ 上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12333电话是咨询社保的
医疗保险和社保不是一回事
上海市市、区县医疗内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经办容机构咨询电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黄浦区医疗保险中心63215132
嘉定区医疗保险中心59915420
卢湾区医疗保险中心63872028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中心50811719
徐汇区医疗保险中心64079057
南汇区医疗保险中心58027555
长宁区医疗保险中心6225652
奉贤区医疗保险中心57417267
静安区医疗保险中心62663058
松江区医疗保险中心57715696
普陀区医疗保险中心52804754
金山区医疗保险中心57938934
闸北区医疗保险中心66541100
青浦区医疗保险中心59728512
虹口区医疗保险中心63641492
崇明县医疗保险中心39612037
杨浦区医疗保险中心65419450×2487
农场局医疗保险中心34230194
闵行区医疗保险中心64926579
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62157519
宝山区医疗保险中心56112534
㈨ 上海的医保政策
所有在职的住院待遇是一样的。自负段1500,然后医保统筹85%,自负15%和分类自负。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3、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4、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2、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3、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