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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发布时间:2021-01-06 01:21:50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否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据《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前,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
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以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
收。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
应当及时填
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
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返修或者加固
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

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
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一)


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窗安装质量;

(三)


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水工程质量;

(五)


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施
工图纸上注明;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
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
内容进行检查;

(三)
填写检查记录,
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
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
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
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
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

1

1
日起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的依据。
(一)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未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和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旧版岗位证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该证书继续有效。
(二)2004年,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并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根据部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对各省市职业技能人员颁发与相关证书情况汇总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选用了该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多万技能人员通过考评持有该证书。多年来,这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抓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淀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全行业的角度看,由于对这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标准、大纲、试题、工作流程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不仅难以形成相关数据完整,而且也造成相关资源不能共享,不利于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旧版岗位证书》的名称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人社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将《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并对证书有关内容和样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新、旧版岗位证书的衔接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后,考虑到目前全国实际证书量和持证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转岗晋级等行业特点,已颁发的《旧版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级或转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与考评,合格后颁发《新版岗位证书》,《旧版岗位证书》同时作废。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新、旧版岗位证书。对于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或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岗位证书》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按照学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的办法》执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怎么登录

注册呗。用户名自己设定,可以用自己公司名称每个字的首个字母。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颁布令有加盖公章的吗

国务院部委的命令一般称之为部门规章,有效颁布的部门规章都需要加盖公章。你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颁布令,具体情况可以到住建部的网站上查询,或者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正式公文都会加盖公章,但网上公示的一般没有公章,但是,在各大机关的网站上公示有其相应的公信力,可以视为加盖公章,如果确需加盖公章版的公文,可以申请行政公开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该公文或提供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一个单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身,是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简称住建部。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7号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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