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苏省新沂市住建局特种设备操作证去哪报名
去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名办理。
没有经过培训的,要先参加培训学习。
B. 新沂市老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代市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七)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九)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提出征收申请。提出征收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
(二)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以产权部门登记档案直接认定。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和产权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
(四)广告设置;
(五)装饰、装修房屋;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区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8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原公有住房的认定和补偿,由产权单位根据公有住房安置档案记录及房租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核实后加盖公章并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征收实施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安置,限期腾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其余部分支付给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按认定后的合法承租面积,享受优惠安置价,超出合法承租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三)临时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评估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新政发[2005]6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组织强制拆迁,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C. 新沂市公安局的机构职能
1、办公室:市公安局决策指挥的参谋机构。
2、政工科: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和民警招收录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民警的教育训练和指导协调公安队伍建设工作。
3、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受理人民群众110、120电话报警和紧急求助;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电话投诉,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对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转递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
4、看守所:负责在押人员看押、管理工作。
5、行政拘留所:负责行政拘留人员的看押、管理工作。
6、出入境管理科:负责受理、审批本市居民因私出国出境的申请,并制作相关证件;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在新境外人员申请的各类签证、签注和居留许可;。
7、网警大队:指导和监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8、法制科: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
9、信访科:负责指导全市公安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10、督察大队: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对本市辖区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开展现场督察。
11、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拟定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道路建设、大型建筑交通影响评价;根据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组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法制宣传;负责和指导全市交巡警队伍建设;参加抢险救危和救死扶伤工作。
12、刑事警察大队:担负市局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13、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规划组织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承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14、治安警察大队:掌握全市治安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承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同处置重大灾害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突发性治安事件;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开展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
15、水上警察大队:负责实施打击本市水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管理水上船民户口,对涉水行业、场所、各类船只实施治安和消防管理。
16、巡防大队:负责城区社会面治安巡防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D. 新沂市现任副市长张俊波
新沂市政府
王成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审计、国防动员、开发区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审计局。
领导简历:
王成长,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江苏徐州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入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
1995年8月—1999年2月铜山县人事局机关事业保险处科员;
1999年2月—2001年1月铜山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
2001年1月—2002年7月铜山县人事局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2002年7月—2002年11月铜山县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主任;
2002年11月—2004年2月铜山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
2004年2月—2004年12月铜山县利国镇党委副书记;
2004年12月—2005年11月共青团铜山县委书记;
2005年11月—2006年7月铜山县柳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6年7月—2008年1月铜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8年1月—2011年6月共青团徐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11年6月—2012年12月沛县县委副书记(正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新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3年1月5日当选为新沂市人民政府市长。
贾泉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工作分工:
协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政府效能建设、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政府法制、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地震、税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人防办、应急办、金融办)、财政局、编委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服务中心、建筑业服务中心、动迁办、地震局、统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卫有限公司。
联系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驻新分支机构。
领导简历:1991.09-1995.06 徐州师范学院生物系学生。
1995.08-1996.07 徐州市矿区火花乡组织干事。
1996.07-1998.05 徐州市九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98.05-2000.12 徐州市九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2000.12-2003.03 徐州市九里区文教局督导室主任、文教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3.03-2005.08 徐州市九里区大黄山办事处副书记、主任。
2005.08-2007.11 徐州市九里区组织部副部长。
2007.11-2012.03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02-2013.09 新沂市委常委。
2013.09-至今 新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孙 红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科技、文化与体育、广播电视、民政、双拥、老龄、民族宗教、外事、台湾事务、侨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人民武装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体育局(文物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台、老龄办、外事办、台侨办。
联系市档案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残联、慈善会、文联、科协、史志办、驻新部队、江苏有线新沂分公司。
领导简历:孙红,女,汉族,1969年7月生,江苏新沂人,非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在职研究生,中教高级。
1988年9月至1990年8月徐州教育学院学生。
1990年8月至1995年10月新沂市第六中学教师、团委书记、教务主任。
1995年10月至2000年8月高流中学副校长、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
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市第八中学副校长。
2002年12月至2005年1月市政协副主席、第八中学校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市政协副主席、市钟吾中学副校长。
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副局长。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市政协副主席、市妇联主席。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市政府副市长、市妇联主席、徐州政协常委(其间,2007.06-2009.06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长、徐州政协常委。
2011年12月至今 市政府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 周树兵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市场监督管理、服务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办、红十字会。
领导简历:周树兵,男,汉族,1967年1月生,江苏新沂人,本科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入党。
1985年9月至1988年8月江苏公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学习。
1988年8月至1992年6月新沂公安局民警。
1992年6月至1995年10月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1995年10月至1997年5月邵店镇副镇长,派出所长。
1997年5月至2004年7月公安局副局长。
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其间: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窑湾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窑湾镇党委书记。
2010年3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12年3月市政府党组成员、新安镇党委书记。
2012年3月30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丙飞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安全生产、无线电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发改经济委(物价局)、商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安监局。
联系烟草专卖局、盐务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及其他通信企业。
领导简历:张丙飞,男,汉族,1977年11月生,江苏徐州人,1998年4月入党,1999年8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学习。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
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徐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科员。
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徐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其间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南京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徐州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副处长。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丰县凤城镇党委副书记。
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丰县王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丰县王沟镇党委书记。
2011年3月任丰县王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12年2月新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2年3月30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袁春民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公安、司法、消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队。
联系市法院、检察院、信访局。
领导简历:袁春民,现任新沂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徐州丰县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入党。
1982.09-1985.07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生。
1985.07-1987.08 丰县公安局秘书股内勤。
1987.08-1991.10 丰县公安局政工股副股长。
1991.10-1997.05 丰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1997.05-1998.12 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
1998.12-2002.06 徐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科副科长。
2002.06-2005.06 徐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2005.06-2008.09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
2008.09-2010.11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政委。
2010.11-2012.08 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政委。
2012.08- 任现职 马 林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交通、旅游、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旅游局、环保局、粮食局、供销总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陵山风景区管理处)、骆马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局、火车站。
领导简历:马林,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江苏新沂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入党。
1986年7月—1995年11月新沂市经委办事员、科长。
1995年11月—1997年5月新沂市邵店镇党委副书记。
1997年5月—1998年5月新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8年5月—2000年3月新沂市新安乡乡长。
2000年3月—2003年4月新沂市新安镇镇长。
2003年4月—2004年4月新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机关工委书记。
2004年4月—2013年9月新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2013年9月27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金江红 副市长(挂职) 工作分工:
负责科技镇长团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贾泉涌同志分管政府法制、政府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孙红同志分管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领导简历:
金江红,男,山西运城人,毕业于原吉林工业大学电子系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现任吉林大学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1998年原吉林工业大学电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
2003年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团委书记。
2005年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
2008年12月任吉林大学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2015年8月—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勇 副市长(挂职) 工作分工: 领导简历:
1995.09-1999.07 安徽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 学生
2000.03-2001.02 中共濉溪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办事员
2001.02-2001.09 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综合部 办事员
2001.09-2004.06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学生
2004.06-2006.0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办事员
2006.03-2007.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科员
2007.06-2008.1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副主任科员
2008.10-2008.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业务副经理
2008.12-2015.0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业务经理
2015.04-2015.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15.06-至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工会工委主任
E. 新沂市住建局局长是谁
叫作石祥雷
F.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若干问题的探讨———以新沂市为例———以新沂市为例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对农村现有农用地、村庄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复杂。本文以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为例,探讨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村庄迁建、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等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相关建议。
1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概况
1.1试点区内基本情况
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位于新沂市草桥镇境内,涉及坝头、陈圩、曹场、纪集、房场5个行政村,总面积达23913.0亩,建设规模为21550.2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总规模为1313.7亩,村庄搬迁涉及农户1654户,约6350人,土地流转涉及8622人。
1.2试点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试点区总面积23913.0亩,其中耕地面积14217.1亩,园地面积3434.3亩,林地面积205.2亩,其他农用地面积4053.2亩,居民点用地面积1277.0亩,工矿用地面积21.9亩,墓葬用地面积94.9亩,公路用地面积156.0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82.2亩,未利用地面积8.6亩,其他土地面积362.6亩。
1.3试点区内搬迁安置情况
试点区内搬迁安置共涉及坝头、曹场、陈圩3个行政村,涉及农户共1654户,约6350人。
根据对涉及搬迁居民的前期意愿调查,确定了3个安置点:草桥镇镇区,面积126.2亩;古墩村南,面积218.8亩;陈圩村现有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面积21.2亩。
2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关键问题及相应措施
2.1村庄搬迁及迁建方案
村庄搬迁是“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沂市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前期调研中,部分农户对搬迁持反对态度,尽管他们对目前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十分满意。针对这一情况,项目组深入到农村居住点,对需要搬迁的1654户村民逐一走访,发放农户意愿调查表,边宣传发动,边征求意见,调查摸清底数,弄清思想动态,找出了村民不愿意搬迁的症结所在,即主要是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不理解以及对搬迁后安置方式有顾虑。经项目组调查人员详细的政策解释,除个别农户仍需继续做工作之外,其余均表示愿意搬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对于迁建方式和位置,项目组会同镇村领导、涉迁的村民代表,根据搬迁村庄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村镇规划,初步选取了3个安置地点及安置方式,在充分听取广大农户意见的基础上,详细开展调查数据分析,最终确定安置点位置,并参照草桥镇房场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房屋类型进行建设。
2.2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利益格局会随之发生变化,不仅要完成各项工程措施,还应在尊重自然规律、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现状确认、权属变更、土地登记等地政工作。
2.2.1试点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
在本次规划中,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的耕地,其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连同周边的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允许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重新承包给高效农业企业或种田大户经营。
建新安置地由市政府选定安置地块,统一安排。安置区由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用于农民建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回搬迁居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颁发安置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2.2试点区农用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
整理后的土地,打乱了原有的权属界线,需要在村与村之间进行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土地调整。村与村需要重新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重新登记确权,变更土地所有权证书。对于村与村之间的“插花地”或“飞地”,可在交界处等面积同质量进行交换调整。
在村范围内新增的耕地,归该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发包,实行规模经营,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所得收入除部分用于工程后期管理外,其余归村集体所有。
原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整理前形成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耕作的原则,进行相等面积相当质量的调整。凡是让渡承包经营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给高效农业企业或者种田大户,所得收益用于原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及工程区管理费用。凡是没有让渡承包经营权的,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原则按原农户承包田的大致位置相等面积划分;因搬迁而造成位置不便利的,按照土地整理前后的土地生产率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改变位置划分,但要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2.3规范土地流转方式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通过对试点区农户的走访调查,大都对土地流转持赞成态度,土地流转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2.3.1双置换
根据前期农民意愿调查,加之后期政策引导,约有60%的农户愿意采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即“双置换”,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要因地制宜制定社会保障制度,使这部分农民真正融入城镇居民生活并具备一定的发展能力。
2.3.2出租
不愿意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流转,由镇村土地流转机构与农户签订有偿租赁协议,租金根据当地的生产水平确定,每年600~800元/亩。
2.4制定社会保障政策
新沂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将村庄整体拆迁,集中统一安置,涉及搬迁农民1654户,土地流转人口8622人,90%以农业生产为主。“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后,能否使他们居有定所、老有所养,直接关系到试点是否成功,社会是否稳定。
2.4.1就业保障
项目区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5173人,经过摸底调查,约20%的人已在外务工或做生意,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其余大部分仍以农业为主,约3449人愿意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继续从事高效农业规模种植。
据目前草桥镇高效农业经营情况调查,一个瓜果蔬菜大棚的占地面积约为1.5亩,需求农业工人约为3~4人,工资约为600~800元/月。项目实施后,设施瓜菜面积为3215亩,可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6000余人。另外,有机蔬菜区和有机稻米区对农业工人的需求量很大,可以为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提供大量的岗位,除了享受每月的社会保障或者租金收入外,还能够拿到600~800元/月的工资,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2.4.2社保政策
试点区农民通过“双置换”,自动进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参照《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发〔2004〕43号),形成以下保障模式:
将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分为两个年龄段制定保障标准:第一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原有的土地承包面积,每月领取70元的生活补助费,直至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供给。
3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建议
3.1强化领导,思想到位
加强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国土、财政、建设、规划、农林、水利、农村工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镇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跟踪督察指导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局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承担“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具体工作。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思想统一,才能形成合力。当前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坚定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2政府主导,规划到位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要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运作,实现整体联动,形成良好的外围环境和工作合力。规划部门要本着对当地长远负责的精神,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编制好镇区网络状规划,合理布局安置区建设,避免二次重复建设和过程性浪费。要加大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工程实施。
3.3创新机制,资金到位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需要投资约1.2亿元,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账算好、算实,将资金管好、用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要多管齐下,积极化解“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推进中的资金难题。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把破解资金难题作为项目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用足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保政策倾斜到位,创新运作机制。
3.4阳光操作,措施到位
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切实把这项工程当作新农村建设的一次机遇,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致富。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查试点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把工作网络延伸到镇村,在试点镇村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配合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G. 新沂市新段村新庄拆迁多会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版还需要一段时间,最权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H. 新沂城关小刘在的拆迁是如何赔偿的
具体要参照当地的发展水平和规定来赔偿。
I. 新沂市规划局关于港头镇代沟村半庄拆迁问题是真的吗
新沂市规划局关于港头镇代沟村半庄拆迁问题尚无定论
你若喜欢
便是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