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65岁养老金增加"先进档”什么意思
65岁老人增加先进的应该是对60岁老人增加的那些奖励性的档次吧。
❷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列入工资总额。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列入工资总额。 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省劳动模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
❸ 都说日本养老好!日本养老产业的先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虽然日本的养老机制更加先进一些,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想要养老,最好还是在中国本地找一个比较好的养老机构,因为如果单单只是为了更好的养老而去出国的话,就得不偿失了,因为人的老年更愿意落叶归根,在这个时候出国是不明智的,而且一旦出国,语言不通更不好受,再者,中国的养老机构,也是非常好的,由于老龄化加重,我们中国的养老机构也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如果想要养老的话,在中国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再有就是社会对老人的一些福利非常棒。就比如说他们会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去给孤寡老人送盒饭,这样即使是无牵无挂的老人也没有饥饿的痛苦,还有就是日本对于老人的健康情况,有一个“安危确认制度”,这个制度是为了随时保证老人是健康的,甚至可以知道老人有无需要,是否帮助。等等等等,日本还有许多对老人有益的举动。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❹ 有了社保,还需要买商业保险吗
需要。为什么需要呢?看了这篇文章《有了社保,还要买商业保险吗》,你就知道了!
社保是我国保障体系中的一环,为了更多保障人民生活健康,但也能看出,保险太全太广深入或福利度就不够。五险中,工伤和失业我们接触较少,生育和养老有一定的阶段限制,医疗我们接触最多,也是用途最广的。拿医疗保险说,好处自然不少,也有商业保险比不了的地方。但它也有不足,商业保险则很好弥补了这一块。
医保报销覆盖范围广,但限制也不少。起付线以下不付,超过封顶线不付,在自费范围内的不报销,剩下的按比例报销。根据不同地方,起付线在300-1800不等,封顶线在10~30万不等,也就是说,在医院看病付费没有超过起付线,自己全付,医保不报销,而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封顶线,医保也不报销,另外特效药、进口药等属于自费内容范围,也不报销,扣除这些,在你支付的费用总按50%-80%比例报销。
而商业保险的话,对于进口药、特效药等都包含,另外还会补偿你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还有住院补贴,报销范围更广,报销额度更高。
如果自己不同保险,可以找一个第三方咨询平台进行咨询,宁愿花点小钱也不要花那个大冤枉钱。保险咨询平台推荐奶爸保,奶爸保已经覆盖微信公众号、知乎、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大众互联网平台,拥有庞大的100万+用户群体和日益增长的互联网曝光率,为许多用户科普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提供第三方专业客观的保险咨询、保障方案定制服务。
❺ 一线城市和普通城市的养老有什么区别
总所周知退休人员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是由普涨部分和挂钩部分以及政策倾斜部分组成。我国每年的养老金额都在呈上涨的趋势,但是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涨升的幅度都有所不同,这主要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来决定的。
在发达的城市养老有很多好处,因为一线城市的科技较为先进,如果老人有什么健康上的问题,根据一线城市的医院的服务水平肯定时要比普通城市的水平高些。其次一线城市的交通发达,老人们出行也更加的方便,但是一些城市也常常会出现堵车,挤地铁的现象,老人们最好还是要避开高峰期出行。一线城市的娱乐设施丰富,这也能更好的满足老人们的各类娱乐需求。
❻ 运用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双超GDP增幅的原因及其意义''''''''在线等
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三驾马车”中的出口受到重创,扩大内需便被赋予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如何使扩大内需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就成为重要问题。目前我国还有超一半的人口为农村居民,如果能有效刺激农村居民消费,那么实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工作将是事半功倍。本文着重探讨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的重要性及如何刺激农村居民消费的措施。 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应首推沿海外贸企业。根据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中海关月度库的数据显示,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出口总值累计同比增速和出口总值当月同比增速均一直保持负增长。出口订单的锐减,大批出口产品的滞销,致使许多外贸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困境。基于要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考虑,国家采取发行公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等项目,以期能够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活力。因此,扩大内需成为政府的重点工作。然而在扩大内需上,我国始终存在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一障碍就是农村居民消费。一、分析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状况首先,我们运用支出法考察国内生产总值,即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其中最终消费支出=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贡献率是指各个需求增量与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之比,表示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中有几个百分点是由某种最终需求拉动引致的。拉动率则是指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中各种最终需求贡献率所占的份额,其数值由贡献率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乘积得到。其次,根据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获得的原始数据,我们以1988年的相关数据为基期经过GDP指数、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得到如下排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实际数据。在此数据的基础上,我们利用拉动率的相关知识考察农村居民消费、城镇居民消费对GDP的拉动率,得到如下数据:基于以上数据所绘制的城镇、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的折线图可以直观的反映出: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1995年,城镇、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之间的差异处于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二者之间的拉动率差异始终保持在1~3个百分点。第二阶段从1996年开始至今,城镇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在波动中保持增长的趋势,农村居民对GDP拉动率则处于一种平稳的状态,甚至没有增幅可言。二、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的原因分析为何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在讨论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因素有哪些。这里从农村居民收入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从历史、制度层面和农业自身生产特点分析造成农民收入低的原因。1.历史、制度层面。建国初期,我国为优先发展重工业,配套实施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这些制度在早期为我国重工业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的同时,也为抑制我国农业发展埋下了伏笔。改革开放后,虽然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改革了农村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使农民收入有所增长,但源于城市利益集团的压力及传统体制遗留的制度限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逐渐拉大。我国长期实行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户籍制度,同时实行粮食统购政策以及在物价上涨时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来调整CPI的做法极大的扭曲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农民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长此以往农民收入上始终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此外,第一产业产值比重下降的速度大大超过了其劳动力比重下降的速度。虽然从各国发展的过程看,第一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标准、趋势,但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劳动力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导致农业人口出现过剩,从而在一定数量的土地上承载数量庞大的农民必然会导致农业的边际产出率为负,农民收入增量低。分析1989年~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它们之间的比值一直在不断扩大,其中198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8倍,而到2008年这一比值上升至3.31.2.农业生产自身特点。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的种植技术延续至今,许多农村地区至今仍保留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方式。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现代先进的农业技术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为尖锐,按照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的理论,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如果耗费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时,那么多出的个别劳动时间部分是不能得到社会承认的,也就意味着耗费个人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商品不能得到社会全部承认。我国农业生产恰恰验证了这一点。由于社会制度变革,我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农业人口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农业产出和人力投入之间成正比的关系早已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这一观念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农业人口的激增。加之户籍制度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有限土地上积聚大量的人口就导致生产某种农业产品时的个别劳动时间明显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农业产品价值量不能得到全部实现,农民增收困难。其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农村居民消费低的原因之一。目前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但相较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仍有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缺乏监督保证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阶段,没有法律条文给予实施行为以规范约束,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用上出现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依然遵循各自为政的模式,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则由社保部门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下,最终的结果就是各管理部门间责任的撇清、社保资金的低效使用。第三,社会保障项目的提供不足。多年来,城镇居民一直享受着比农村居民多的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也不例外。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起点晚,加之农村人口众多,就导致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面难以覆盖到所有农村居民。因此,解决农村居民消费对GDP拉动率低的措施,应从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入手。三、提高农村居民消费建议措施1.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乡镇企业。虽然我国城镇化速度快,可是农村人口比重仍然很大。这就意味着农村积聚着巨大的消费市场,但囿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所以农村消费市场潜能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因此,增加农民收入需从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发展乡镇企业两个方面考虑。1.1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受传统农业生产思维的影响、国家投入资金的不足、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始终停留粗放式的生产层面上。因此,转变农业的粗放式生产方式向集约式生产方式需要集合多种影响因素的改变。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业是必然选择,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基于农民自身经济条件的劣势,在获得市场信息、先进种植技术等方面就需要国家投入必要的财力扶持。同时,随着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倚重科技兴农的趋势越为明显时将导致农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这一转变的后果就是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在没有当地乡镇企业可以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适度放松的户籍制度将有助于农民流向可以增加收入的地区。此时,国家应加大立法工作维护保障农民工的权益。1.2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发展乡镇企业为农村市场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农民可以通过乡镇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整合,以此提高自身竞争的实力。乡镇企业多以发展农产品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但是,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对市场变化不能进行及时反应。这就需要国家在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利用科技指导、信息发布、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乡镇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不足是刺激消费的“短板”。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价格也日趋提高,百姓生活成本上升,子女教育问题、住房问题、失业问题、养老问题、治病问题都是困扰居民消费的重要问题,为随时应对这些问题的发生,高额储蓄就成为百姓首选。这些问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就更为严重,农村居民自身收入不高、储蓄额低,加之生活成本又不断上升,导致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常常出现捉襟见肘,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可以说,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子女教育、住房、养老等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法,那么鼓励居民消费就是空谈。社保制度恰恰是这些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最优途径。纵观全球高福利国家的居民消费,他们之所以能够保持高额消费的原因无外乎在于他们有着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为他们“保驾”。而在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时,扩大农村居民消费的措施方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比起降息等货币政策更容易显现效果。四、结语 据2008年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数已降到7亿2135万人,城镇人口数升至6亿667万人。如果能切实提高这7亿2153万农村人口的收入及社会保障问题,那么我国的扩大内需工作将不再是一个惟有遭遇经济危机时才提出的解决方法,我国经济也就减轻对国外需求市场的依赖。因此,有效解决农村居民消费问题将有助于我国扩大内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❼ 全军表彰的优秀参谋退役享受什么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2005] 199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2004] 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过,文件是一回事,地方上执不执行是另一回事,不要寄于太大希望,最好选择退伍,拿到安置费更为上策
❽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先进个人,退休时是否提高5%的退休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上称号及其相当的荣誉的劳动者,退休时增发5%养老金政策,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已经废止。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一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过渡性养老金,予以适当提高,之后的享受一次性奖励。
对此,各地规定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五十)199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95 年12 月31 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予以奖励,退休时不再增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