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1、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及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2、做好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策略建议;研究提出制定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分析研究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订财政、货币调控政策实施策略;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相关工作。
4、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做好有关综合配套改革和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协调、衔接和服务工作;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促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5、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拟上市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核;研究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问题,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各类市场发展的体制问题,指导重点市场和重点流通企业的改革发展。
6、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南京都市圈发展规划,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地方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7、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负责项目推荐;规划重大项目和产业布局;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协调全市建设资金的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负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负责并指导监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负责初审和转报需向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项目与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核、转报、核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8、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衔接能源、交通、原材料等行业的政策运作;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宏观指导技术进步与产业现代化;负责工业和商贸规划的衔接,推进全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西部开发(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宁淮挂钩合作工作;协调推进沿江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9、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规定,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小城镇经济发展问题;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农、林、水等发展规划和政策。
10、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市场建设规划工作;研究提出重要物资的市级定货、储备、投放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制定重要能源和原材料的价格政策,引导并调控市场。
11、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利用外资目标政策规定;提出全市进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导向政策及外商直接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市内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12、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指导发展方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组织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订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相关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相关问题。
1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口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管理、协调南京口岸工作和口岸涉外工作;组织推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工作;负责南京口岸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口岸特别物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审核、申报和推进工作的落实;组织拟订南京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南京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法规、意见,并负责南京长江岸线资源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口岸查验单位的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口岸文明共建工作;负责承办国家、省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1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