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概况
马鞍山市位于长江下游南岸、安徽省东部。是南京都市圈核心层城市,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成员城市,皖江城市带成员城市。
中心内设综合科、业务科、信贷科、计划财务科,下辖当涂县管理部,设置分支机构马钢分中心,根据市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管理马钢系统和当涂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具体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日前,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全省各地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评为“优秀”,受到通报表彰,并以总分第一名荣膺各市之首,这已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4年获此殊荣。
2007年我市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8.3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7.15亿元,累计归集公积金总额达41.38亿元,归集余额19.06亿元,使用率93.5%,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全省前列,住房公积金对社会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健全,在公积金个人贷款中,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坏账损失,个贷逾期率仅为百万分之二,也从未发生挪用挤占公积金或不当投资现象。在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方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是竭尽全力,服务内容和方式屡有创新。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的优质服务年活动内容之一的领导进驻业务大厅值班制度,得到市民的广泛赞许。
⑵ 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下属有无物业服务公司。
主任、党委书记:方文同志主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全面工作,主管委机关公室、计划财务科、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党委副书记:程晓妹同志协助方文同志分管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宣传、职工教育、统战、老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共青团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委机关组织人事科、法规宣传科(宣传)、机关党支部、团委。副主任、党委委员:田雁南同志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招商引资工作。分管市市政管理处、市城建监察支队,委机关城市建设科、法规宣传科(法规)。副主任、党委委员:葛天银同志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风景区管理工作。分管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市采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委机关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管理科。副主任、党委委员:夏盛强同志负责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分管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公室、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委机关住房发展与保障科、房地产综合管理科。副主任、党委委员:张文祥同志负责建筑业、安全生产、园林、文明创建工作,分管市建筑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委机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建筑市场监管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赵晓林同志负责纪检监察、政风建设、效能建设工作,分管委机关监察室。工会主席、党委委员:汪荣政同志负责工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职工培训、行风建设、制度建设,分管委机关工会、妇工委。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监督中心工作。总工程师、党委委员:王美姑同志负责工程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抗震、科技、节能、信息化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分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委机关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副调研员:朱志亮同志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方文同志分管委机关公室,分管委机关村镇建设科。副调研员:郭伟华同志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分管委机关行政审批科。
⑶ 国土资源部停止别墅用地审批后的新建别墅是怎么来的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中国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别墅进行全面清理(指独栋别墅)。
同时明确,联排、双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属于别墅范围,而被划入高档住宅范围。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独栋别墅即独门独院,上有独立空间,中有私家花园领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强的独立式住宅,表现为上下左右前后都属于独立空间。
一般房屋周围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篮球场等。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规定,“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根据现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各地应明确禁止对别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3)马鞍山市住房城乡建设扩展阅读
日前,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从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加强监管。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五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通知》要求,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一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开工建设。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一是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
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
是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⑷ 建设局(住建局)项目办 具体是干什么工作的
1.
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
2.
主要职能有以下几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及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城建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地产发证、交易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马鞍山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⑹ 城乡建设办发的低压电工证可以操作特种设备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电工证(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证)
⑺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马政办[2007]8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2007〕31号)精神,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发证范围
(一)凡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二)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迁安置后再建的房屋;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设或取得的房屋;
5.临时建设。
二、房屋用地、建设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用地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
我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超标部分的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标部分权属无争议的,可暂按现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在土地证内注明超标的面积及其原因。超标的面积在以后村镇规划、房屋改造和分户时调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建房的,超标部分能够退还的要予以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可在颁发土地证时,在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面积及其原因。超标的面积以后分户建房或在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退还。
(二)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及超标问题处理。
我市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住房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没有明确建筑面积,或实际建设与批准不符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在《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超建面积。
三、住房规划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凡能提供乡镇或区政府核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书,且实际建设符合批准的,按批准登记发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不能提供乡镇或区政府核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书,但仅有一处住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
四、不同历史时期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的认定
(一)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公布以前,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市、区政府和公社(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时止,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且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四)1987年以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证书表示的地块本人仍在使用、权属无争议的,为合法有效证件。
(五)凡是执有上述不同时期合法有效土地证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取统一的土地使用权证。
五、审核方式
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办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市规划、国土部门参加组成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材料进行集中审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规)
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7〕7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马鞍山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现代加工制造业基地和滨江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马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5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06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采石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太白楼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做好城市整体设计,保护好山水格局,突出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交融的滨江城市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马鞍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马鞍山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马鞍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