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②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五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宜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盖板不得外露。
第五十五条 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小于70米。
(三)人行过街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建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七条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
第五十八条四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起算,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一般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城市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须经论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镇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六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除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增加配套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含社区警务室):
(一)2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150平方米;
(二)10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200平方米;
(三)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并按每多建1万平方米住宅增加10平方米;当建设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视具体情况按25万平方米为单位划分成若干社区,每个社区按400平方米标准配套。
增加配套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应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使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每千人180平方米,结合集中绿地安排居民健身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 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 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 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 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的间隔不小于8米。
2. 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 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设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六十五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③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第六十九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每1000米宜设置一处街头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位面积可计入,但不能超过街头绿地总面积的30%。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适应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六)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和计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七十二条 民用建筑和新建工业的绿地率指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项目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0%。
(三)各类工业厂区绿地率控制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位于旧城区、城市中心商业地带的建筑基地,可将公共平台绿化面积(覆土厚度大于等于1.2M,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平台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按下表计算)
④ 遵义市房产管理局网站首页
遵义市房产管理局已整合为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遵义市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一、城乡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村镇建设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房地产业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⑤ 遵义市办房产证房管局在哪里
遵义市办房产证,房管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27号住建内大楼。
遵义市容房管局即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如下:
公开电话:0851-28217097、0851-28216207(传真) 。
单位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27号住建大楼。
邮政编码:563000。
(5)遵义市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⑥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多少
机构名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简称:遵义市住建局
公开电话:(0852)821709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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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汇川区人民路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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