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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居民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1-01-01 21:32:19

『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办规程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贰』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今年河北抄省城乡居民养袭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执行统一的政策。
采取年缴费制度,共分为100、200、300......1000十个档次。可以任选一项缴纳。
缴费地点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
初次办理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复印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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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是属于政策内在定专点机构住院属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待遇的;
2、根据(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第17条的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
(2)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

『肆』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在当事人是属于政策内在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待遇的内;
2、根据(豫政办容〔2016〕194号)文件第17条的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
(2)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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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河南养老保险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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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专施人社部令第属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柒』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捌』 河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河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4、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8)河南省城乡居民经办规程扩展阅读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注意事项:

1、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

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4、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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