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江苏省城乡规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规划更加突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对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现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城乡规划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进程。一方面我省的城乡规划已经具有大量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规划、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Ⅱ 城乡规划法是如何制定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内会常务容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