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由于监督不力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有什么经济处罚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
5)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