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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扩面主要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01 05:26:09

❶ 全民医保的公民医保

据悉,一份医保扩面的具体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已由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拟就,随着试点的成熟与进展,各地医保试点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1.3亿名城镇职工;在农村,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对农民医保有了制度安排,但是游离于上述群体之外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职工家属、农民工、在校学生等成了医保制度的“真空地带”。为消除这种“真空地带”,建立无缝隙对接的全民医保体系,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新进行框架设计,并选择一批地区从2007年下半年先行试点。根据现有规划,2008年将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2009将务实推进全国性的全民医保方案。届时,医保制度将覆盖全国13亿人口,真正实现全民医保。
《试点方案》界定的“城镇职工制度没有覆盖”的人群,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这些“城镇居民”一旦患病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所有医疗费用都要自己负担。医疗保险制度的缺憾导致未覆盖群体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益处,形成事实上的医保制度的不公平。为保障上述群体的医保权益,《试点方案》提出,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一致,即以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推行全民医保,资金来源是最大的问题。对全民医保持反对意见的一方曾认为,国家财力还不足以使医保制度覆盖全民,而没有职业的城镇居民恰好又是支付能力最弱的群体,拿不出多少钱来参保。而《试点方案》给出的原则是:“国家补助一点、地方安排一点、个人掏一点。”方案提出,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补助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和经济困难城镇居民参保。补助范围可能包括低保人员、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伤残人员、失业人员等,还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 事实上,在国家酝酿全民医保制度前,部分省份已经先行试点。从2005年开始,吉林、安徽、湖北、江苏、广东等省就选择不同下属市县范围,尝试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进行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与《试点方案》不同,各地试点中,有许多地方仍然保留“个人账户”。“这是过渡办法,因为政策制定得考虑居民心理。”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宫晶瑛认为这一规定乃无奈之举,因为居民常常会担心“我不得病,那保费岂不是白交了?”“留个家庭账户,是为了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各地试点中发现,由于参保门槛过高,使部分人群无法参保,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吉林省长春市在2006年试行该政策时,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240元,试行时困难人群表示无力支付。为此,吉林将缴费标准定为200元、150元、120元三个标准。
为推行新型的全民医疗保险方案,石狮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启动医保改革。据悉,该市财政拟拿出400万元对此进行补贴,包括外来人口在内的34万居民将因此受惠。
根据石狮市新型全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该市每人每年参保金为40元,其中市财政出15元,镇、街道(企业)出5元,个人只要出20元。对于低保对象,市财政出20元,镇(街道)出20元。该方案将先从农村试点开始登记投保,再向城区全面铺开;先向本地参保居民进行补助,再向外来参保人员进行补助。石狮市新型全民医保由石狮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财政、卫生、税务、工商、教育、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的全民医保管委会,负责全民医保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设立市医保办作为全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同时设立医保管理中心,由管委会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保险金的支付业务,实现对全民医保的专业化管理与高效运作。
石狮市该项新型全民医保的投保范围包括:凡居住于石狮市区域内所有该市常住人口(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居住该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本市就学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均可投保。据测算,全市将有34万人因参加全民医保而受惠。
参保人员参保后就医,如费用超过400元,可按相关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每个参保人员最高可报销金额2万元。按规定,参保人可在该市华侨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各镇(街道)所属卫生院等一、二级医疗机构诊治。
按照规定,所有的保险基金集中至该市医保管理中心,并在医管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全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经办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从医保基金中提取。
“三驾马车”对接难题
由于制度设计中的疏漏,试点地区出现医保“三驾马车”相互掣肘的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管理制度对接的问题。三项医保职能分别由劳动、卫生、民政等三部门分管,同时,发改委、财政、农业、药监等其他部门也参与管理,“多龙戏水”却没有一个部门能承担全面协调的社会保障职责。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分别就这三个制度的管理体制进行专题研究,最终会形成一个社会化一体化管理体系。
在众多参与医改的政府部门中,卫生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是三个主要发出声音的部门,其中一个管医疗服务体系,一个管拨钱,一个管医保。2006年,这些部门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他们对医改方案的不同看法。
“卫生部的方案,主要关注基本医疗的提供,希望政府的投入用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劳动保障部认为应该从大病着手,建立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解决大病来解决看病贵问题。两者在此存在很大分歧。”参与医改课题研究的一位研究人员分析。
卫生部和财政部同样存在分歧。据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团介绍,就医改的投入问题,卫生部认为,财政部多给钱,就什么事都解决了。但财政部则认为,如果套用现行体制,投多少钱也没用。“医改很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各方利益,要制定出一个各方都普遍认可的方案,确实比较难。最终可能要依靠最高层来协调。”业内一位权威人士如是说。
《试点方案》另一引人注目之处是明确规定了首诊制和转诊制度。即城镇居民看病首诊必须在限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过社区医疗机构诊断后,才能转诊到大医院。这是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不同的地方。另一个不同是,现有职工医保制度中备受争议的“个人账户”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方案中不再提及。由于个人账户的存在,个人有权随意处置个人账户里的医保资金,医保就难做到“强制缴费”。考虑到原有制度的这一弊端,在未来国家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方案中,将不再提及设置个人账户。
一位熟悉《试点方案》的业内人士分析,按照《试点方案》中的制度设计,未来覆盖全民的医保制度仍然属于“广覆盖,低水平”的阶段。而且,“相比于现有的职工医保制度,非职工的城镇居民医保在保障水平、缴费标准上仍可能存在差异”。“在有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支付力弱的不发达地区,非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有可能会低于职工医保。” ——2008年5月份,全民医保已经开始在全国推广开了。这个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
如何买全民医保:
1.必须持全家人每个成员身份证,户口本,以每人的彩色照片各一张。
2.必须全家都保,不可单独保一个人或部分成员。
3.直接找受保人当地的社区办事处(属于农村户口的,请询问当地村办公室)。
4.已经拥有社保的或新农保的人,可能不能办理(同样请咨询当地最后一级管辖你们的机关-即社区办事处或者村委会)
5.2008年全民医保是从5月中下旬开始,截止6月30日的。并且200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6.全民医保在7月1日会给受保人发医保卡,此卡是与工商银行挂钩的一种消费卡。这种卡仅在进行医疗消费的时候可直接刷卡,进行报销。其他任何非医疗渠道无法从获得款项。
7.全民医保的报销额度分诸多等级。按照医院等级分类:从高到底依次是3级医院,2级医院,1级医院。每个级里还分甲,乙等。具体报销百分比是有区别的(请向当地办事处咨询)
8.大病重病者,如癌症,尿毒症透析患者等...可以在全民医保卡分发下来的时候,直接向你正在进行治疗的医院申请特殊病种。
9.全民医保保险金是按年交纳的,每年每人300元人民币,但是国家为公民承担一半,每年每人实际费用是150人民币。据国家规定,最高可以获得5万人民币左右的保险金。但2008年是以半年计算的。即:2008年7月1日—2008年年底。交纳的保险金也折半:每人75人民币。
10:未能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的,需要到2009年方可办理。
注意:申请限期是6月30日,但是实际操作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而定,可能在此时间之前就结束办理。最好在20日前完成办理手续。(本文是按照中国.福建省.泉州市.XX街道.XX社区 办理为例写的,请务必向当地咨询详细状况,因为各地操作可能有稍微区别。)

❷ 潍坊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 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

(二)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❸ 都市报道所说的天津的全民医保

从说到做,要很长的时间,共产党向来都是这么做的,等吧,哈哈

❹ 昆明居民医疗保险怎么样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望6月出台

昆明市市城乡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会透露,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是今年医保工作的重点。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项医保覆盖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3%,三项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以上和70%。
整合: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
“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方案已草拟,《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望在6月份出台。”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范光华介绍,去年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迈出了医保城乡统筹的关键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将是今年医保工作的重点,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将与提高农民增收紧密结合,探索建立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为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昆明市将研究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系统软件,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并,统一结算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体系,实施参保(合)人员全省范围内就医“一卡通”。
扩面:城乡医保覆盖面达93%
今年将继续努力扩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覆盖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3%。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以上和70%,最高支付限额要分别达到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同时,要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功能衔接、协同作用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全面取消现金支付方式
为了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昆明市还提出,今年要积极推进医疗费用报销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取消使用现金收入和支出;此外,要完善财务远程控制系统,推广“电子社保”,实现基金财务计算机管理。
为处理好提高待遇与基金收支平衡的关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昆明市还提出:2012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调整到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以下;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逐步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30%以内。
探索:个人账户有望购买商业医疗险
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面,将对住院和门诊大病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开展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并积极探索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庭成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因此,2012年要继续做好医疗保险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项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和累计计算工作,确保参保(合)人员在流动过程中顺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按照省医保中心的要求,今年要落实好昆明市城镇居民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扩大职工和居民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探索与外省、市建立省际异地就医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❺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两会”后将对外公布,其中大学生被纳入医保是一大亮点。多数高校里计划内招收的大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扩招生则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方案最终版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这意味着今后大学生得自己缴费,不再享受公费医疗的“好处”。

大学生医保报销报销范围:

1、住院报销没有病种限制;

2、生育费用实行限额补贴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3、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血管病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11种疾病;

费用支付标准: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按照年度结算。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00元;

4、门诊意外伤害病种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

5、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由参保大学生将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相关票据、《大学生医保证》及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报送所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高校医保经办部门整理汇总,并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意外伤害费用汇总表》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后,将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高校医保经办部门发放给参保大学生本人,并将报销费用记录在《大学生医保证》上。

大学生医保报销费用支付标准:

1、参保大学生门诊紧急抢救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2、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0元。

❻ 大连社保和医保中心的电话分别是多少

大连市社会保险商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83790010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大连市人内民社会保障局,负容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新农保,城镇居民保险费的收付。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票据和票据的管理; 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政府保险基金的收支准备,运作,分析和预警; 负责财务统计和会计工作; 负责上下级资金的上限,下限和调整。

(6)城乡医保扩面主要工作扩展阅读:

大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1、负责审计和扩大企业保险,政府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 负责社会保险清算;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管理;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其他特殊审计工作。

2、负责编制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指导业务运作; 负责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负责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有关的信件和访问投诉工作; 协调相关业务培训的组织。

3、负责社会保险阶段计划发展的跟踪,组织测试和发布审查; 负责业务应用系统权限管理; 负责数据管理和网络数据报告; 负责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 负责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管理和维护。

❼ 农村户口的人可以买医保吗/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

1.合作医疗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

2.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

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

3.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

❽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区、县、市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七条 区、县、市财政补助按照城镇居民户籍属地进行补助。非本市户籍学生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二)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技校、中专学生)。
第九条 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持相关证件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周岁以上需提供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照片并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由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或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由家庭、学校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校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每年9月—12月由学校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代收代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老年人、“三无人员”在缴费时应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居民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后,由转入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一)6周岁以下的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1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1元;
(二)6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41元;
(三)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9元,政府补助41元;
(四)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1元;
(五)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六)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01元。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启动初期由财政按居民参保计划数,预拨财政补助资金。运行正常后,年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次年的参保扩面工作计划拟定全年预算,由市财政于次年一月、七月分两次拨付,年底根据全年实际参保情况据实决算。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以下简称全自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药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5%,剩余的85%由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下列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0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8年7月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取得我市城镇户籍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位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位以上的为200元;
(二)二级医院为500元;
(三)其他三级医院为800元;
(四)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1400元。
门诊大病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位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位以上的为100元;
(二)二级医院为250元;
(三)其他三级医院为400元;
(四)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700元。
门诊大病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确定:
(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二)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三)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比例为80%。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多支付的医疗费),参保第一年为4万元,以后随连续缴费年限的增加逐年递增。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0?15万元,达到6万元以后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患门诊大病范围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以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大病医疗证》实行年审制。
第二十九条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参保居民按规定在门诊治疗门诊大病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大病范围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制度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
(三)出院小结;
(四)疾病证明书;
(五)定点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的检查、化验结果复印件;
(六)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将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的所有资料备齐后,报送参保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料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由参保人员到参保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办法》规定,由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任一家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写《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其中,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只能转往卫生部所属中医医院。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报参保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二)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五章 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记帐结算凭据,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由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的,由参保人员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和换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条 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立财政专户。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追回违规收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规定追回骗取的资金,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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