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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20-12-29 03:12:23

❶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年)

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12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2011年) 续表1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2011年) 续表2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2011年) 续表3

❷ 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内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容在土地市场之外。现行法律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逐步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已充分显现出来。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防止以权力扭曲集体土地的流转价格,有利于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巨大潜力,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❸ 土地估价师考试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版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权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不管是哪一年的标准好像都没有D选项吧,而且,我认为即使老标准是D,只要新标准已经执行,在以后的选择题中都应该选新标准的答案,不需去纠结老题的答案(因为已经过时)

❹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供地模式是什么存在什么弊端

国有下的长期租赁制。

❺ 【城乡规划】表为国家颁布的城市主要建设用地构成比例标准,图1为我国南方某区域村镇分布示意图,图2为该

(1)图1中居来民地主要分布在源200米海拔以下,且等高线稀疏的地区.图中注释部分表明农田位置在50米以下为基本农田,50米到100米为一般农田,故居民地靠近农田,地形平坦易于建设,且河流和公路穿过,交通便利,水源充足.
(2)A线穿越等高线,施工量大,距离较远;C先距离较远,且连接两较小居民地,交通需求小,而B,线路最短;占用的基本农田最少;位于主要居民地的中间位置.
(3)我国南方夏季吹东南风,冬季吹西北风,故污染企业布局在与盛行风向垂直的郊外,即在城市西南或者东北方向;再考虑河流大致自东北流向西南,故布局在河流下游,即西南方向.
(4)直接读出数字,一一验证即确定为方案一;方案二与方案三相比工业用地比重大,绿地比重大,居住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少,故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拥挤.
故答案为(1)平原;地形平坦;靠近农田;交通便利.
(2)B;线路最短;占用的基本农田最少;位于主要居民地的中间位置.
(3)西南.
(4)一;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拥挤.

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效应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
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在以建设促保护,实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二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立足于耕地本身不能少。笔者认为,“增减挂钩”是“占补平衡”思路的合理延伸,是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最终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不降低。江苏结合增减挂钩,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总建设规模达83万亩,实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12万亩。江西、四川、湖北将增减挂钩作为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金土地工程”、“高产农田示范工程”等的重要内容,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可以表现为少用地,也可以是同样的土地承载了更多的人口、经济实体以及更多的建筑。“增减挂钩”的节地效果是双重的,通过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原有的粗放利用被消灭,新的土地以更集约的方式加以利用。据调研统计,实施增减挂钩平均可节约用地50%左右。
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的土地政策体系中,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土地利用形态破碎和零乱问题、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对零散地块实行归并、对废弃地块实行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要求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开发未利用土地等途径,补充相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盘活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方式是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公开规范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这三项政策均无法根本解决农村房屋和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问题,更解决不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问题。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在规划的引导下,有计划地拆建,促进土地在空间上的调整和互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耕地细碎分耕、集体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等问题。
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增减挂钩”涉及土地确权、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等问题,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实践中,围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成都市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县乡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由于城市缺地,农村缺钱,各地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热情很高,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增减挂钩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之外擅自开展“挂钩”,扩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跨县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将节余的指标集中用于中心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三是有的地方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乡土地规划修编尚未完成,造成项目区设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衔接,增减挂钩与农业发展、村镇建设等统筹不够,降低了增减挂钩的综合效益。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部分地区对增减挂钩政策相关规定认识有偏差、做法不规范、管理上存在缺陷。为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政策的综合作用,要在“两统一、两坚持、两完善、两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规范推进。 “两探索”,一是探索形成保障农民权益的制度体系。试点开展初期,国家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的权属调整、补偿安置、收益返还等,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其是。农民权益的保障、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停留在尊重农民意愿,取决于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下一阶段,需要着力于完善制度和建立机制,研究制定土地权属管理、收益返还使用等具体办法,探索引入市场评估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制度环境。增减挂钩在很多地方已逐步与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紧密结合,成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综合性改革。亟需探索整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三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项目整合、资金融合、挂钩调节的整装优势,促进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提高政策的综合效益。

❼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

回顾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释放了农业的生产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的乡镇企业大发展,活跃了县以下经济,促进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廉价的建设用地。90年代以后,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也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有着直接的关系。从90年代中期开始推进的“以地生财”,在各类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促进了城镇面貌和城镇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到目前还在发挥着作用。可以说,中国近些年农村的改革、城市的发展和改革,都与土地制度变革有密切的关系。

一、用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从制度变革的内容上看,未来的用地制度改革几乎直接涉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大部分内容。比如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直接涉及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城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算外资金已经成为了城市财政的主要来源,但是缺乏监管,还造成了政府管理短期行为的发生。现在大量城市规划突破建设用地审批指标的约束,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的压力。

(一)用地制度变革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

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大量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投入,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和管理很难市场化。在发达国家,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由企业来经营的,因为有长期收益,所以可以通过中长期贷款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但是在我国,土地出让金成为城镇政府最重要的利益,他们不愿意放弃,市场化的金融机制则很难介入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村而言,土地的抵押问题不能解决,金融机构也很难下决心向农村广泛的经济领域进军。

(二)用地制度改革涉及户籍管理体制的改革

很多人知道,城镇化的进程迟迟不能推动下去,我们也一直在关注农民进城的问题,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城乡双向和农村之间的流动。农村人进入城市难,城市人也难进入农村,农村人之间的户籍迁徙也难。例如全国有40%的农民工在乡镇一级流动,但是同样很难解决户籍的问题。传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衍生的集体经济中,公共利益是被固化的。外来人口想进入这个集体,必然要分走公共利益的一块蛋糕,不管这块蛋糕是一块农地、宅基地还是股份,在集体所有制下,很难有人接受让外来人口通过取得户籍来分享集体经济利益的现实。

(三)用地制度改革关系着规划制度的变革

建设规划的空间拓展和土地规划指标的严格限制,在城镇发展有着强烈空间扩张的需求下,则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此外,在规划中,如何考虑土地的价值,如何对土地资源进行评估,如何界定土地资源中政府和市场的利益分割,也是未来在规划制度变革探索中的重点。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中,我们要了解土地制度的变革可能发挥的重大作用。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革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能够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变革,主要在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变革。城镇要发展,非农产业要发展,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只有集体建设用地还有非常大的可调整空间,但是,如果在集体建设制度上,没有对集体土地的产权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继续沿用强迫征收、大拆大建或者只是在皮毛上做文章的做法,可能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影响到正在缓慢进行的城镇化进程的变革。

(一)如何认识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产权

所有权的概念已经很清楚,但是把所有制和当前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农民的身份和地位的变化联系在一起,可能就是我们要重点讨论的问题。例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还有一些大城市近郊区的大部分农村,已经不是农村,大部分农民已经不是农民。他们原来具有农民的身份,享有集体土地的产权,也就是说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但是实际上已经发生变化。他们是一个特殊的土地所有者的群体,同时与城里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城里人没有自己的土地。从就业上看,从享有的公共设施上看,从外在的建设形态上看,从收入上看,他们基本上已经不是农民了。

(二)农民是否可以通过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加物获得财产性收益

这也是我们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向上可以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实际上,各地都已经在进行实践和探索。例如,我们如何来认识广东的出租屋,我们如何来认识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及大城市郊区,各类仍然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用地。企业已经发展了很多年,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关系还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因为涉及征地问题,涉及我们对财产性收益认识的不足,这种现象已经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通,也直接影响到在这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它还涉及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的宅基地到底是保障性用地还是农民自己的财产。当然这对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在发达地区,如果实际的用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是不是还要按照不发达地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来认定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性质呢?

(三)我们如何看待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

我们近年一直在研究中国的城镇化问题,面临的困惑之一是提农民进城的多,而提城里人如何到农村的少。我们强调了两个“反哺”,城市支持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但是这都在说明政府的作用。而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发挥城市企业和个人,发挥大资本和小投入的城市市场要素向农村投入这个方面,可能还有很大的文章可做。而这方面最大的制约因素也是城市的要素如何到达农村和土地范围内,介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我们可能不仅仅是采取征用的方式,而是或许可以有更大的探索空间,但是前提是要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基本性质。

(四)在空间上进一步加深对城镇化进程的认识

过去我们认定城镇化发展进程只是解决农民进入城镇的问题,那么,当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延伸,算不算做城市化进程呢?也就是说,虽然土地的产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空间范畴里的“农民”已经享受到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我们是不是还是把他叫做农民?我们在江苏、浙江进行调查时发现,许多城镇规划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到了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就停止,只有把这些地征为国有,市政设施才可以进入。所以我们看到了两类新农村。一类是大城市的城中村,包括一些城市的近郊区和边缘地带,甚至县城和小城镇,也包含着大量集中连片村庄建设用地。它们很大一部分自成体系,和城市的社区不同。还有一类像华西村一样,很难界定是城市还是农村。我们曾经把这些集中连片的城乡结合体叫做“城市群”,在这种地方,城市的空间被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组织体分割。这个现象使我认识到,城镇化的定义可能要重新解释,但是重点还是在于空间上对于土地所有制要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五)集体建设用地是未来产业结构调整非常重要的基础

我们在江苏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土地粗放使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大量传统的粗放型工业经济的存在已经造成了土地利用的严重不集约。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地方在强调经济发展中,仍然把工业投资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一方面发展工业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另一方面,传统工业企业用地不能盘活,也在推动着工业用地需求的刚性增长。而这就涉及产权的问题,当传统的企业所占有的用地资源,不能作为有效的资产来盘活,就像我们在城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采用的“退二进三”的政策,使得城市一大批企业重新出现了生机。种种问题说明,我们必须要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进行变革,或者政策上采取变通,让这些传统的工业用地在结构调整发挥巨大的作用。

总的来说,未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还有非常大的政策空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革要根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稳步探索。重点应该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因为这里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这里土地资产可以在城乡要素的流动中发挥着作用,这里土地的保障性作用在逐步减弱,财产性功能已经给我们增加了更多实践的空间。

三、关于滨海新区华明镇试点的一些看法

来到天津,不能不提到滨海新区华明镇的改革试点,毕竟我们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这个试点的全部试验内容。我简单地就我个人对华明镇试点所总结的经验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只能考虑如何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使用上做文章

在中央已经确定18亿亩耕地保护的红线约束下,继续征地的难度加大了。如果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的置换来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要提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原来城市征收农地的时候只是给了青苗补偿费,虽然累计年数提高到30年以上,但是由于以粮食的亩产平均价格作为基数,标准仍然很低,特别是城市建设的土地出让和开发的利益太高而言,农民的不满程度日益加深。华明镇的试点是以房换房,通过宅基地的住房换取商品房。这相当于把原来城市建设扩张时期的旧村改造政策,延伸到近郊区的整体农村的改造。如果按照旧村改造的方式来置换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无疑是等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大大提高,与占用农田相比,成本大大增加。

(二)突破原来城市规划中开发商零碎占地的现象

以往的旧村改造,是结合占用农地后折衷的补偿办法,以占用农地为主,涉及的村庄不得不进行旧村改造,所以旧村的改造范围在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下,越少越好,越小越好,在空间分布上也比较分散。现在城市开发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通过村庄整体改造,集中搬迁来解决城市发展用地问题,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规模和补偿用的安置规模必须通过规划来进行,而且是十几个村同时搬迁,并使农民搬迁后仍能集中居住,享受到配套的公共设施服务。这相对于以往分散谈判、零敲碎打的旧村改造在规划上是一个进步,也避免了“城中村”现象的出现。

(三)华明镇的试验是多部门合作通过宅基地换房这个形式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改革

华明镇宅基地换房并不是以往的一次单纯的城市开发和改造项目,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划和征地项目。它不是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改革,但是目前许多改革的试验仍然停留在部门自身,由于利益的制约、思维的局限,很难在改革上有较大的突破。特别是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和在改革过程中的相互支持,以及认知的共识,都成为试验的难点。因此,许多改革试验夭折,往往是失败于调动资源的力量不足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制约上。华明镇的改革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从城乡的统筹规划到新农村和新城镇的建设,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安置到土地征收制度的变革,甚至还包括了十分具体的社区组织再造和集体经济利益的分割等,许多方面不仅仅需要新思路,还需要多部门的参与、协调和配合。在这一方面,天津市政府带了一个好头,国土资源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四)华明镇的试验是一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探索性改革

这次探索对于大城市郊区如何在不继续占用耕地进行城市扩张的前提下,怎样合理地置换郊区集体建设用地,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农民在城市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好处,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这次实践不可能在所有的地方可以参照实施,但是取得的经验可以先行试验,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再逐步稳妥地推进。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确保以下的前提:一是要和农民平等地协商,确保农民的利益;二是要制定好规划,特别是在规划中要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和发展统筹考虑;三是要先在小范围试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不要急于求成;四是要加强部门的合作,不是把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简单地当做一个城市拆迁项目来实施,而是要注意到,这种涉及产权制度的变革需要综合配套的改革措施;五是要强化试点的领导机制,天津市的试验是在市级领导亲自支持下开始探索和实施操作的,需要较高层次的政策力度和协调能力。

我们总结天津市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已经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使用权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的现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继续探索挂钩用地,怎样用不同形式、在不同地点来进行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第二是推广广东省的出租屋的经验,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主建房、自主经营,并通过规划和安全措施的监管来进行引导和管理。广东农民自建出租屋,既解决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问题,又解决了一定的外来务工农民的居住问题。在其他城市的农民工住房条件为什么和广东有特别大的差别?这与不允许农民自行处置宅基地住房,有很大关系。在广东省,尽管出租屋一直没有合法化,但是作为既定事实,当地政府在认可的前提下,通过引导、监督和管理,要求出租屋达到一定的标准,包括网线、电话线、电视,以及安全设施的完备的改造。第三是探索城乡要素市场化流动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的尝试。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宋庄镇,搞了文化产业园,大概2000多名画家从农民手中买了宅基地。有些画家不仅仅买了宅基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还雇佣当地十几个农民帮助他搞创作。这样的要素流动形式改变了北京市宋庄镇的产业结构,使它成为北京郊区小城镇发展中的一个特色和亮点,但是2007年开始发生了经济纠纷,原因在于,这种交易并不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初始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十分有利于农民,这导致农民在后来行情看涨的时候开始反悔,最后付诸于法律解决。如果我们及早在这个方面进行改革的试验,使农民有宅基地处置的长期合法权利,农民在谈判交易的时候,可能就会得到更为平等的利益。最后一点,我们希望推动规划变革,希望通过城镇设施向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延伸,来打破两种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界限,从根本上推进城镇化进程,来确保城乡土地有效集约的使用。

(本文根据论坛的发言稿进行整理,并作了必要改动)

❽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是什么意思

8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围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的目标,纲要强调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抓住了我国当前土地利用问题的一个症结。
由于建设用地缺乏明确的边界控制,我国城市建设蚕食耕地现象日趋严重。目前,我国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动辄数十平方公里甚至上百平方公里的征地,导致大量耕地被侵占和闲置浪费。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更是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南方地区农村居住点分散,北方地区“空心村”多,土地浪费现象十分突出。
一旦城乡建设用地边界失控,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将会落空。目前,我国人均拥有耕地面积排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位以后。最近1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418.9万亩。按现有人口增长和占用耕地速度计算,10年或20年以后,我国人均耕地会减少3/4。在我国人口不断增加、粮食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的情况下,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应当看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扩展的边界,不仅不会影响城乡建设发展,反而会使城乡建设真正走上集约节约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城市土地40%以上属于低效利用,5%处于闲置状态,城镇化建设用地潜力巨大;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低,再利用开发潜力很大;我国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数倍于城镇建设用地,通过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节地潜力大。此外,我国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工业用地也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只要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主动迎接集约节约用地的深刻变革,不仅能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而且能确保我国耕地保有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❾ 我国城市用地分为哪10大类

我国城来市用地分为10大类自: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城镇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土地使用程度,可分为过度使用的土地;适度使用的土地;低度使用的土地;未使用的土地;使用不当的土地等。按开发程度和趋势,又可分为己开发的城镇土地;未开发的城镇土地;可能城镇化范围内的土地;城镇化范围外的土地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按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型和24个二级类型。
中国城市规划部门在“七五”期间也对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制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规范。该项分类的基本原则亦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供国家批准设市的城市编制城镇规划使用。

❿ 土地估价师考试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回用地指标分答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不管是哪一年的标准好像都没有D选项吧,而且,我认为即使老标准是D,只要新标准已经执行,在以后的选择题中都应该选新标准的答案,不需去纠结老题的答案(因为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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