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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保障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8 20:48:24

Ⅰ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建設局(市地震局)、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新增的職責
1.城市軌道交通的保障監督職責。
2.建築節能管理職責。
3.廉租住房保障職責。
4.全市燃氣管理職責。
(四)強化的職責
加強全市防震減災職責。

Ⅱ 蘇州市住宅房拆遷條例

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府〔 2004 〕 36 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及選擇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 不得兼選。 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評估機構的准入和確定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中選定並進行公示。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 3 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三、評估結果公示和答疑 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接待場所,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四、評估復核和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 3 日內,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定銷商品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不願自行購置房屋的,可以放棄前款補償,由拆遷人直接安置最小戶型的定銷商品房(產權房)。 定銷商品房戶型標准以《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准。 六、私房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 拆遷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不包括原租戶性質)私有出租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 80% 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按非住宅房屋認定,經營面積按土地變更面積或房屋租賃面積認定。 八、價格標准適用時點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蘇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蘇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絕對控股公司,2014年9月實現公司實體化運作,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民生實事工程的高度重視。公司以「建市民滿意的保障房」為工作目標,堅持做優做精,突出主業,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堅持廉潔從業,清白建房,確保建成市民滿意的廉潔工程;堅持多元發展,開拓市場,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
法定代表人:何靜清
成立時間:2012-03-31
注冊資本:103327.922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50000007984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蘇州市南環東路10號1幢570室

Ⅳ 蘇州市的住宅項目限購么

蘇州目前70年產權的抄住宅項目是限購的,不僅限購也限貸。

蘇州市買房資格認一個原則:認蘇州的房,認全國的貸!!!

蘇州本地戶口或集體戶口可以在蘇州買三套房

非本市戶籍——在蘇州可買一套

自購房之日起2年內在蘇州市區、崑山市、太倉市、常熟市、張家港市累計繳滿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繳稅證明或社會保險。

1、外地無房無貸款 首付30%

2、外地有房無貸款記錄 首付30%

3、外地有房有貸款記錄已還清: 首付50%

4、外地有一筆未結清貸款:首付80%

5、外地有兩筆及以上未還清貸款:全款


Ⅳ 蘇州市普通住宅等級標准,基準價

你好:你看完下面所說的呢就清楚了.

在此之前說些專業術語:
普通住宅:就是小於144平方米,土地性質是住宅的,就是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就是大於144平方米,土地性質是住宅的,就非普通住宅,也叫豪華住宅!

房屋基準價:准價是城市房屋拆遷政策中的名詞,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基準價的房子,二手交易時可以不需要評估公司評估!

評估價:房屋評估價就是中介機構依據相關數據對房屋進行評估後取得的價格。房屋評估價由政府職能單位認可的評估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之後作價。

計稅標准:二手房交易以基準價或評估價為標准基礎,不按實際成交價來交稅!成加價為200萬,評估價為100萬,比如要交契稅3%那就是:100萬乘以3%!
打個比方
一:普通住宅的房子,產證做出來未滿5年,所產生的費用如下:
1;契稅:備註:(第一次買房1.5%:,第二次以及第二次以上買房是3%)
2:營業稅5.5%
3:個人所得稅1%
4:評估費工本費等等綜合下約 1%。
二:普通住宅,產證做出來滿5年,所產生的費用如下。
1:契稅:備註:(第一次買房1.5%:,第二次以及第二次以上買房是3%)
2:無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1%
4:評估費工本費等等綜合下約 1%。
三:非普通住宅,產證出來未滿5年,所產生的而費用如下:
1:契稅 3%
2:營業稅 5.5%
3:個人所得稅 1%
4:評估費工本費等等綜合下約 1%。
四:非普通住宅的房子,產證做出來滿5年的,所產生的費用如下。
1:契稅 3%
2:營業稅(差額的5.5%)備註:差額是指(評估價或基準價—以前的原價)= 差額
3:個人所得稅1%
4:評估費工本費等等綜合下約 1%。
五:商住用地,綜合用地,商業 等等。無面積規定 無年限規定!交易所產生的費用如下:
1:契稅 3% 2:營業稅都是 差額的5.5%。3:個人所得稅 1% :4:評估費工本費下約 1%。

:凡在小事上對真理持輕率態度的人,在大事上也是不可信任的。

Ⅵ 2020年蘇州市政府對有關住房保障方面有何新政策

20年蘇州市政府第有關住房保障是有限的政策

Ⅶ 蘇州經濟適用房有什麼新政策

蘇州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單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根據《實施辦法(試行內)》關於「申請購買容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單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二手房,這個絕對不會限制。以上的每個問題都是有關於經濟適用房產權和二手房產權的對比,對於我而言,大概了解到兩者之間的區別,當然二手房買賣交易的自由度相對大,申購經濟適用房則有諸多的限制,畢竟經濟適用房的目的不在於產生利益,而是造福於民。當然,經濟適用房產權和二手房產權之間依然存在許多不同之處,如果想了解,可以登錄國土局網站查詢了解。

Ⅷ 蘇州市保障性住房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已復經繳納過土地出讓金並制獲得了產權證的話可以申請抵押貸款,如下;
以房子作抵押、以經營的企業(工商執照)為貸款人申請貸款。
貸款人帶著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房權證、土地證(或復印件)、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收入證明、銀行的資金流水、房屋的評估報告到銀行申請,批准後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之後到銀行支取貸款。

Ⅸ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低於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雜訊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准,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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