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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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養老保障,醫療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建設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如何解決
讓你生二胎,讓你的孩子承擔責任,國家逃避
3.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1.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負起的責任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房地產市場作為住房資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於支付能力的不足,難以通過市場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在住房資源配置中,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積極發揮政府保障的作用,一個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場機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機構成、各負其責的制度。因此,住房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通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解決住房上的社會問題和公平問題。
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政府通過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支持住房保障,運用多種政策手段給予低收入群體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幫助低收入群體獲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宅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近30年來每年一直保持在佔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國部分地方政府重視房地產市場發展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但忽視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截至2005年,全國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仍有70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僅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方式,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對市(區)、縣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明確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標及具體考核辦法。因此,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應負之責,盡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構建和諧社會要求關注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保障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社會和諧的「托底」機制,如果廣大人民群眾可以享有可靠的社會保障,就可以安居樂業。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
3.當前房價的過快上漲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更具緊迫性
近兩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處於高位上漲的階段,房價上漲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當前,由於住房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體,也只能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隨著房價的持續攀升而日益凸顯,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價之間的差距呈逐步擴大之勢。
4. 什麼是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並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個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個制度包括僱主與雇員共同繳付、對公積金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在購房時除個人賬戶累積部分外還可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及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幾個組成部分。
第二,針對低收入群體的半市場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過減免土地出讓金或提供土地補貼、減免稅費等方式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就是這種制度的體現。經濟適用房是一種「政策房」,應當在檔次、面積以及購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經濟適用房制度中,政府應當對每年住房開工面積中必須包括多大比例的經濟適用房作出強制性規定。
第三,針對困難群體的非市場化保障方式。經濟適用房畢竟還是讓購房者去「買」。對連經濟適用房也買不起的有些困難群體,可以建立政府貼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於某一個水平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由政府補貼貸款利息。對於貼息也買不起的群眾,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針對特困群體的救濟方式。最後還有少量特困群體,他們連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這就需要有制度來保障他們的基本住房需求。具體辦法就是對特困家庭採取政府提供貼租的方式。
上述這四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從具體國情出發,住房保障制度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性問題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城市化進程中,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居住地遠離核心市區,「有了房卻坐不起車」的問題;城鄉結合部出現的「城中村」問題;老工業基地等社會失業率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顯滯後地區的住房保障問題等。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盡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強調的是,作為一個人多地少、資源有限的國家,在一個相當長時間內,我國住房保障制度還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
此外,即便我們的社會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勵奢侈性的住房消費。節約資源是公共利益。這個公共利益包括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利益,包括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包括我們子孫後代的利益
5. 誰能淺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主要來是為了養源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讓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優厚的待遇。
主要特徵:不公平,不合理,讓一部分人掌握。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不適合市場經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極不合理的制度,體現出一種特權階層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會不公平,是不倫不類的制度,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
6.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存在哪些問題怎樣加強我國城鎮低收入階層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
———結構性供需矛盾加劇,房價較高。產品結構與市場需求失衡,是企業經營失敗或發展受阻的重要症結。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房屋開發中,高檔房屋比重過高,低價位經濟適用房屋的開發量不足。一些大中城市在房地產開發中忽視了供需關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高利潤,熱衷於高檔商品房的開發,造成了高檔商品房供過於求,價格虛 高。
同時,市場上低價位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出現了經濟適用房銷售違規操作和市場炒作現象。從市場的發展看,供給結構嚴重地背離需求結構,在供應總量不足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結構性泡沫。
———投資增速較快,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經營風險加大。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相對其他行業是「暴利行業」 ,加之近幾年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走高,社會資金「逐利而來」。從房地產開發資金組成看:1998 年~2002年,總金額、國內貸款、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分別年均增長21. 5%、19.8%、23.8%和25.8%,到2002年已分別達到9541億、2149億、 2720億和4501億元,分別是1997年資金額的2.5、2.4、2.8和 2.7倍。5 年累計房地產投資開發完成額26781.5億元,年均增長21.1%,到2002 年商品房竣工面積已達3.25億平方米,比商品房銷售面積(2.49億平方米)多三成。1998年~2002年,全國房地產企業年均資產負債率約75%,遠遠高於國際上50%的警戒線。
———市場監控力度不夠,消費需求對投資的拉動作用小。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對有關房地產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地產市場開發經營管理的監控力度不夠,政策本身也不全面和不完善,如經濟適用房「價高質低」、銷售違規,土地出讓出現「天價」等現象,就是問題表現的一個側面。從市場銷售看,一方面,商品房的存量增加,房屋空置率增高。另一方面,出現了部分樓盤開盤前就已售空或排隊、搖號認購的情況,部分地區還出現了期房銷售火爆、炒樓花和市場冷熱不均等現象。這說明,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嚴重失衡,市場消費需求對投資開發拉動沒有發揮作用或作用很小。
———房屋價格構成不透明,市場信息不對稱。目前,房地產開發項目收費缺乏統一的管理,定價沒有統一的標准,相應的銷售管理監控工作也未跟上。當前房屋開發存在的十幾項收費,出自不同部門,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追求高利潤的開發商,把這些收費追加到房價中,使房價居高不下。消費者只知道房價高,卻不知房價的構成及價高的原因, 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7. 我國需要什麼樣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適用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界定不準,涵蓋面過廣 2、投資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銳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4、政策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屢被異化, 容易產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敗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的對象不夠廣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穩定、規范的資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 3、圍繞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融資渠道狹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缺乏,處罰力度不
8. 1998年,什麼地方率先取消了房屋分配,適時推出商品房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會為「弱勢」群體提供滿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若干制度,既是社會保障制度在住房領域的延伸,也是住房制度對社會保障的體現,更是建設和諧社會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把保障性住房建設列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作為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建設保障性住房,讓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對於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維護社會穩定,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涵義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並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於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個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個制度包括僱主與雇員共同繳付、對公積金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在購房時除個人賬戶累積部分外還可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及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幾個組成部分。
第二,針對低收入群體的半市場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過減免土地出讓金或提供土地補貼、減免稅費等方式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就是這種制度的體現。經濟適用房是一種「政策房」,應當在檔次、面積以及購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經濟適用房制度中,政府應當對每年住房開工面積中必須包括多大比例的經濟適用房作出強制性規定。
第三,針對困難群體的非市場化保障方式。經濟適用房畢竟還是讓購房者去「買」。對連經濟適用房也買不起的有些困難群體,可以建立政府貼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於某一個水平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由政府補貼貸款利息。對於貼息也買不起的群眾,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針對特困群體的救濟方式。最後還有少量特困群體,他們連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這就需要有制度來保障他們的基本住房需求。具體辦法就是對特困家庭採取政府提供貼租的方式。上述這四個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從我省省情出發,住房保障制度還需要有針對特殊性問題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城市化進程中,拆遷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居住地遠離核心市區,「有了房卻坐不起車」的問題;城鄉結合部出現的「城中村」問題。這些問題都是迫切需要我們深入研究並盡快完善的方面。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1.住房保障制度是現代社會的客觀要求。
社會對於住房保障的客觀要求,可以分成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兩個方面。
(1)住房保障的一般要求。在任何現代社會形態中,不考慮政治、經濟、國家、區域的差異性,從必然存在的居民經濟狀態和住房供應狀態出發,必然產生住房保障要求。住房保障的一般要求,源於經濟根源。在任何現代社會經濟形態中,在經濟上必然存在兩種現象:一種現象是,必然存在部分居民經濟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另一種現象是,住房供應及其價格的自然狀態,使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居民,無力完全依靠自己的經濟能力適當地解決住房困難。住房保障的深層次要求,就是在上述兩個經濟現象下必然地產生的。所以,住房保障是全世界共同的話題。1996年「國際人居」大會把「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確立為《人居議程》的核心目標。2002年4月,聯合國制定居住權利計劃,該計劃的宗旨明確為:「在可能的條件下,各國政府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促進保護並確保公民獲得足夠住房的權利」。
(2)住房保障的特殊要求。住房保障的特殊要求,是由於不同的管理體制、國情、區情和發展階段的差異性提出的對於住房保障的要求。住房保障特殊要求的內容,至少有三個方面。一是,稅收、福利等管理體制的差異,導致住房保障要求的不同。二是,人口數量、人口密度差異,導致住房保障要求的不同。三是,經濟和住房發展階段差異,導致住房保障要求的不同。
9.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觀點評論
早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場化改革之始,就是一個「雙核體制」:一個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體系,由開發商負責,完全按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供求關系調節。另一個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體系,通過政府導向、政策介入,以投資或提供優惠政策等形式,為單純依靠市場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這兩個體系,本來可以並行不悖、互不沖擊,共同構成我國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亂也由此肇始。
重視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發展,造就了一個狂飈的「黃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體系,一直都被當作一個可有可無的附屬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張牌,需要時候,就當作調節商品房市場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數時候,則被打入「冷宮」。
究其混亂的原因,一方面,源於保障房會沖擊商品房市場的擔心。我們害怕保障房規模太大,會沖擊土地財政和商品房市場規則,導致房地產行業低迷,影響整個國民經濟大環境。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對房地產的依賴性的逐步降低,這個擔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時的住房保障制度規定,大都屬於政策性規定,存在隨意性和不穩定性。無論其規劃建設,還是供應分配,始終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國家相關部委也發布過政策性條文,但嚴格說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關於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缺乏動力和積極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實施,可以加強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剛性,為各項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為保障性住房體系的真正確立和落實保駕護航,完善「雙核體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腳的拐子體制。
以住房保障為契機,政府全面退出發育已經成熟的商品房領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