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化工企業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特製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中原大化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生產單位負責,按《消防法》規定,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增強撲救火災能力。
第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五條 各單位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第六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七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的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裝置、罐區和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置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設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棧台、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處、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設計技術標准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並按規定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和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在各級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准、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本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本單位有關關鍵部位及要害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1、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實行嚴格管理;
2、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紀錄;
3、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各單位要制定禁煙禁火制度,確定消防重點部位並制定防範措施,建立消防設施及器材分布、維護台帳。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適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安全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並且註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帖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罐區要實行封閉式管理。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動火作業的有關規定,事先辦好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公司各單位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的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本單位消防隊,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二條 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實行軍事化、專業化管理,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消防隊在企業主管安全的領導的直接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繼承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義務消防隊並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全體職工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負責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錯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檢查和驗收。
(6)負責編制企業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和維修。
(7)負責健全企業防火檔案,對有關部位和要害單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8)消防車輛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現場。
(9)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應參照《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建立學習、訓練、執勤、工作、生活的正規秩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4)補救初期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五章 宣傳與培訓教育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擬定職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和計劃,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上崗。
第二十九條 對新入廠及轉崗的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在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有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第六章 基礎設備與裝備
第三十條 各單位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單位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
第三十一條 單位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置、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何種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從實際出發,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舉高等特種消防車和重型消防車;通訊、滅火、放火、防護、訓練器材和監測儀器等,要滿足戰備和防滅火的需要。
第七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必須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情。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四條 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⑴使用各種水源;
⑵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⑶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
⑸為調動企業、事業單位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⑹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和集團公司消防聯防單位單位請求增援。
第三十五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償。
第三十六條 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後,應依照規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三十八條 消防車(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先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八章 法律責任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凡《消防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規定進行;違犯《消防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犯公司防火規定,在上述場所攜帶火種、吸煙、使用明火的;
2、未經批准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穿易生產靜電的服裝和帶釘的鞋進入油氣區,或者在罐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的;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犯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埋壓、圈佔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不執行火場指揮或故意阻礙消防車(艇)通行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單位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1、本單位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犯《消防法》的;
2、無視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的;
4、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發生火災事故的;
5、設備帶病運行,不按規定檢修,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作業環境不安全,消防設施不齊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的;
7、規章制度不健全,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8、不按設計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級,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9、未經完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0、發生火災事故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貳』 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些什麼具體內容
普通住宅樓部分的安全管理制度,再加上高層住宅特有的部分,比如封閉樓梯間,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