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三門峽澠池縣仰韶鎮戶口能申請廉租房嗎
廉租住房是政府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提供的社會福利。對於廉租房的申請,戶口所在地不是影響因素,主要是看申請人是否滿足廉租房住戶的申請條件。
根據我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的規定: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㈡ 三門峽怎麼申請廉租房,有什麼條件。
依據《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三門峽市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門峽市區城鎮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區城鎮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標准;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書面申請;
(四)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三門峽市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可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委託書委託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一並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將申請材料、匯總表及電子檔案送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准。
(六)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准工作,並將核准情況向社會公示。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並按相關程序辦理。
租賃到廉租住房的家庭須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簽訂《三門峽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按期繳納租金。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物業服務費的交納方式;
(七)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九)其他約定。
享受貨幣補貼的家庭,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