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提租補貼」是怎麼回事
提租補貼,又稱住房提租補貼, 是對住房在規定標准以內的低收入職工家庭,符合當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補助條件的,企業可適當給予困難補助。
是一種無償性補助支出,屬於統籌項目內補貼,與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一起同屬於住房補貼范疇。
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預計2007年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准確定。具體補貼標准最高的是正部級,每月240元,最低的每月補貼70元。各地標准不同。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1)關於給予部分員工增加住房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按規定給予職工各種住房補貼,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按規定給予職工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現金"等科目。
2、按規定發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老職工補差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潤負數的,按本規定一的原則處理。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按月發給無房老職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應付工資"、"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提租補貼
⑵ 離職時經濟補償金基數沒有包含住房補貼與伙食補貼算不算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在離職時,如果企業沒有將住房補貼與伙食補貼計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內,是無法在勞動仲裁時要求企業不僅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支付50%額外經濟補償金?
2、但是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足的,是可以要求補足的,是否支持補足的請求,要看這個補助的具體的支付方式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⑶ 職工每月80元的住房補貼是哪年開始發放的,這是國家給予老百姓的惠民政策嗎
忽悠人的,80塊,買菜都不夠。
⑷ 某企業聘請一名技術人員來企業工作五年,該企業提出兩套待遇方案,第一套,五年內每一年給予住房補貼十萬
這不是財務管理的題嗎?如果我選果斷第二套方案
⑸ 一般公司給予你的住房補貼是多少
不到一百
⑹ 淮南市購房補貼政策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1%給予補助;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1.5%給予補助。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0.7%給予補助;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1.4%給予補助。
其他購買144(含)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2.8%給予補助;購買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2%給予補助。
其次,購買全裝修商品住房補貼標准為:個人購買符合全裝修標準的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普惠制購房補助外,另由同級財政給予50元/平方米的補貼。
(6)關於給予部分員工增加住房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購買非住宅商品房補貼標准:
對於非住宅類商品房去庫存,《意見》要求,要實行購買非住宅商品房補貼政策。對個人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同級財政按購房款的2%給予補貼。
同時,鼓勵商業綜合體做大做強。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業綜合體整體招租運營,引進專業性商辦物業運營公司入駐運營。
實際運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開發企業房屋租賃收入所繳納的稅收地方留存部分,同級財政給予30%補貼;實際運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同級財政給予50%補貼。
⑺ 銀行單位自身提取的職工住房補貼住建局有沒有權利以超過金額又由不給予批准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有相關規定的
應該是扣自己工資總額的5%至12%
單位同等補貼
總金額不能超出上年平均月工資三倍的12%aqui te amo。
⑻ 公司給予住房補貼生活補貼工齡補貼,我辭工了,公司要扣回去,公司算不算違法嗎
如果公司有相關規章制度明確此類補貼的發放辦法,並且提前告知勞動者,按規章制度扣回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