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知道馬鞍山市《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宅基地使用和農民住宅建設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
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事處)審核後,統一向國土分局申請辦理。一戶多宅的,原則上只能辦理一處宅基地登記。
1、申請人可分別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1)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
(3)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的由原郊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登記范圍和面積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1)依據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確定;
(2)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登記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和面積確定;
(3)依據房屋產權證書辦理登記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為界。
3、宅基地登記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應先由原使用該宗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辦理登記,再由交易雙方按本意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1)經批准即將徵用、拆遷的宅基地;
(2)違法用地;
(3)權屬有爭議的。
(三)變更登記
農村村民因出賣、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土地使用證、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明及轉讓協議、身份證到原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
征地轉戶後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且村民繼續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收回原證,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收費
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費依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的規定執行。
本意見從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⑵ 馬鞍山首套房契稅怎麼收
首套房契稅90平米以下的應按照成交價1%的稅費繳納,90平米至144平米應按照成交價1.5%的稅費繳回納,144平米以上的答應按照成交價3%的稅費繳納。
根據規定,購買90平以內的唯一家庭住房是可以享受到首套房契稅減免優惠政策的。首套房指購買僅擁有一套住房,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我國城市居民購買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貸款利率優惠。所謂的「首套房」得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買房人年滿18周歲,買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稅稅率1%的優惠),購房人現在名下沒有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購買的住房。不過與父母一起購買的、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通過繼承遺產或拆遷安置獲得的住房除外。
⑶ 我是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農村的每戶住房面積160平方,我的住房面積達不到160平方,我的住房面積和院
你去你們村委會問問,找找村大隊的人問問,搞好關系的話應該問題不大,可能管的不多
⑷ 馬鞍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領導小組《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馬政辦[2007]87號)
當塗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馬政〔2007〕31號)精神,現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發證范圍
(一)凡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或認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歷史時期,有批准權機關(組織)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建設規劃手續或證明,原有狀況基本未變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包括辦理了合法的建設和用地手續的,以及雖未辦理但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條件但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員變化等原因分戶建設的,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多處房屋的,只登記一處房屋,由該成員自行申報。
(二)下列房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將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遷安置後再建的房屋;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報登記一處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設或取得的房屋;
5.臨時建設。
二、房屋用地、建設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用地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
我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對超標部分的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1.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標部分權屬無爭議的,可暫按現有實際面積登記發證,在土地證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在以後村鎮規劃、房屋改造和分戶時調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後建房的,超標部分能夠退還的要予以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可在頒發土地證時,在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以後分戶建房或在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退還。
(二)住房的建築面積標准及超標問題處理。
我市農村住房每戶建築面積標准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住房面積,但人均不得超過4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沒有明確建築面積,或實際建設與批准不符的,由規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並在《房地產權證》上分別註明批准建設面積、超建面積。
三、住房規劃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凡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且實際建設符合批準的,按批准登記發證。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不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但僅有一處住宅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不同歷史時期集體土地使用證明的認定
(一)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公布以前,頒發了土地所有證,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市、區政府和公社(鄉鎮)及其相關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時止,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四)1987年以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五)凡是執有上述不同時期合法有效土地證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門換取統一的土地使用權證。
五、審核方式
為提高效率、簡化手續、方便辦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牽頭,市規劃、國土部門參加組成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體組織成員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材料進行集中審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實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