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八條 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屬於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交房後六十日內退出其原有的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回收或者回購。
第三十九條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及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
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並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收或者回購。
第四十一條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社會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並按規定實行租金補助。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條件騙取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二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交,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交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⑵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什麼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⑶ 落戶廈門有關問題及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放在廈門人才中心當然算落戶廈門啦
你身份證上不就寫著廈門的地址嘛
放在親戚那邊的話可以省戶口管理費。其他的還有什麼區別我就不太懂了
具體你可以參考下面這個網址
裡面有很多關於社會保障性商品房和戶口的問題
⑷ 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什麼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有住有所居
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⑸ 我想知道那個房改房屬不屬於社會保障性住房
房改房與商來品房的區別如下:
房改源房:是指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准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商品房: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
房改房與商品房的最大區別是:房改房在5年後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如果在5年內進行買賣的話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費,商品房就不一樣了,商品房產權證辦理下來後就可以馬上進行買賣了,不過房改房五年後也可以和商品房一樣進行買賣並不影響什麼。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⑹ 住房社會保障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
就是在社會發展中,買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們有房子住。
也就是說村民在集體劃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則分類解決:高收入者面向市場購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購買「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
詳情可以見網路。
⑺ 中國有哪些住房社會保障制度
在住房福利方面,要徹底改變對城鎮居民無償分配住房的狀況。現階段改革應分為三步;一是提高現在過低的房租,實現「以房養房」;二是公平出售新理住房,以吸收更多的住房建設資金;三是建房投資來源多元化,除國家、地方投資外,鼓勵企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居民個人投資興建住房。
⑻ 住房,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的日益突出反映了我國怎樣的現狀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生產力之間的矛盾。
⑼ 保障性住房屬於社會保障的內容嗎
律師您好!我有這樣一個問題想咨詢:由於我們夫妻想落實寶寶的學區內房,但由於種種原因容,我們已不能再考慮買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換成學區房。由於有政策說入學的話,該學區房必須是小孩父母擁有產權,並且居住的。那麼,就要考慮把我父母的房子過戶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實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寶寶入學問題解決後,還是要重新把房子再過戶給父母的。我想請問,如果在父母把房子過戶給我的同時,去做一下公證,證明房子的實際產權屬於我父母,並且不屬於我們夫妻婚後財產,無權私自處分該房產,這樣做公證的話,是否能保證兩老的利益(萬一期間我夫妻發生婚變)?這樣做的法律後果會是什麼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保障兩老的利益呢?
⑽ 修建社會保障性住房需要到哪些部門辦審批手續
民政局,房產局,土地局,檢測部門